甬物發〔20**〕8號
寧波市關于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的通知(20**試行)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及寧波國家高新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實施《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2號令),切實維護廣大業主利益,推動中修以下維修項目業務順利開展?,F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及寧波國家高新區范圍內實施物業管理項目的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使用及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在執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市物管中心(簡稱中心,下同)聯系。
一、賬戶的設立
(一)一家物業服務企業設立一個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即主賬戶)。在向中心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前,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中心指定的維修資金代理銀行網點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代理銀行網點詳見附件1)。
(二)物業服務企業請攜帶相關資料至指定的銀行網點辦理賬戶開戶手續(攜帶資料詳見附件2)。
(三)在主賬戶內,物業服務企業再以所管理每個物業項目為單位設立子帳戶。
二、賬戶的管理
(一)主賬戶為一戶通賬戶,主要用于匯總子賬戶的資金,其余額為所有子賬戶余額之和。主賬戶不得進行通存通兌,也不得開通網上銀行業務。
(二)子賬戶戶名應與主賬戶一致,并共用一套預留印鑒。子賬戶不能直接對外辦理支付結算業務,銀行也不受理物業服務企業遞交的單一轉賬支票。
(三)當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開戶銀行。
(四)中心將會同屬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賬戶進行抽查審核,對于抽查結果不合格的賬戶將暫緩撥付其下一年度的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直至整改完成后再撥付。
三、資金的申請、劃撥和使用
(一)資金的申請
1、申請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項目,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向中心提出申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項目,由當地社區居委會臨時行使業主委員會權利,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
2、簽訂補充協議。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的補充協議,明確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每年度按規定標準向我中心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補充協議。
3、資金申請前公示。在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前,應對每套房屋的資金列支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樣本詳見附件3)。若有業主不同意在賬戶內列支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登記并報中心,這部分資金將不予劃撥,由房屋業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自行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中修以下維修資金。
4、中心審核。物業服務企業憑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申報表(需經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人委托書、物業合同補充協議、公示資料、業主委員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同意)申請的證明(詳見附件4)及已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的證明等材料報中心審核。
(二)資金的劃撥
1、中心出具資金劃撥清單和支票。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資料經審核通過后,由中心出具《中修以下項目維修資金劃撥清單》(詳見附件5)及轉賬支票。
2、赴銀行劃轉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持《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撥清單》及轉賬支票,到開戶銀行填制銀行支款單(需加蓋預留印鑒),銀行將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主賬戶,并對應到各子賬戶中。
3、每年的第一季度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一年劃撥一次。
(三)資金的使用
1、資金的用途。中修以下維修資金主要用于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以一個物業管理項目為單位,由物業服務企業統籌使用。上一年的資金有結余的,轉入下一年度維修經費;不足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自籌資金。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繳費標準,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中修以下維修費用。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入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賬戶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已在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過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的房屋業主收取日常維修費。
2、資金的報銷原則。中修以下維修資金采用物業服務企業先墊支再報銷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每個季度末向銀行申請劃撥一次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維修臺賬資料,保存好維修項目原始資料(如維修發票、業主委員會審核意見等)。以備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屬地街道、物業管理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
3、資金使用時應提供資料。物業服務企業需在賬戶內使用中修以下維修資金時,應持銀行轉賬支票、銀行支款單、經業主委員會蓋章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蓋章同意)劃撥的證明(詳見附件6),到開戶銀行辦理維修資金使用手續。
四、其它事項
(一)資金劃撥標準。按照《寧波市區普通住宅小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收費辦法》甬價房[20**]312號文件執行:多層(6層及以下)以及無電梯的中層(7至9層)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經營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電梯的中層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二)物業管理項目內中修以下維修項目經費超出年初預算范圍的,且單個維修費用超過1000元的,需報業主委員會審核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同審核)再實施維修。具體維修經費標準及審核方式可在《物業服務委托合同》補充協議中注明。
(三)除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外,利用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所產生的收益(包括停車費、物業經營用房出租費等收入)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成本外的剩余部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同意),也可存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并按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約定使用。
(四)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應在退管前做好物業管理項目內維修資金賬戶的結算和移交工作。
(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項目,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開設維修資金賬戶,并按本通知申請、劃撥、使用中修以下維修資金。
(六)本通知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代理銀行網點清單
2.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維修資金賬戶應攜帶的相關資料
3.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申請劃撥前公示(樣本)
4.同意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的證明書
5.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撥清單
6.同意在維修資金賬戶內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的證明書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篇2:寧波市關于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的通知(2012試行)
甬物發〔20**〕8號
寧波市關于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的通知(20**試行)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及寧波國家高新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實施《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2號令),切實維護廣大業主利益,推動中修以下維修項目業務順利開展?,F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及寧波國家高新區范圍內實施物業管理項目的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使用及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在執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市物管中心(簡稱中心,下同)聯系。
一、賬戶的設立
(一)一家物業服務企業設立一個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即主賬戶)。在向中心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前,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中心指定的維修資金代理銀行網點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代理銀行網點詳見附件1)。
(二)物業服務企業請攜帶相關資料至指定的銀行網點辦理賬戶開戶手續(攜帶資料詳見附件2)。
(三)在主賬戶內,物業服務企業再以所管理每個物業項目為單位設立子帳戶。
二、賬戶的管理
(一)主賬戶為一戶通賬戶,主要用于匯總子賬戶的資金,其余額為所有子賬戶余額之和。主賬戶不得進行通存通兌,也不得開通網上銀行業務。
(二)子賬戶戶名應與主賬戶一致,并共用一套預留印鑒。子賬戶不能直接對外辦理支付結算業務,銀行也不受理物業服務企業遞交的單一轉賬支票。
(三)當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開戶銀行。
(四)中心將會同屬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賬戶進行抽查審核,對于抽查結果不合格的賬戶將暫緩撥付其下一年度的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直至整改完成后再撥付。
三、資金的申請、劃撥和使用
(一)資金的申請
1、申請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項目,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向中心提出申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項目,由當地社區居委會臨時行使業主委員會權利,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
2、簽訂補充協議。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的補充協議,明確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每年度按規定標準向我中心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補充協議。
3、資金申請前公示。在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前,應對每套房屋的資金列支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樣本詳見附件3)。若有業主不同意在賬戶內列支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登記并報中心,這部分資金將不予劃撥,由房屋業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自行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中修以下維修資金。
4、中心審核。物業服務企業憑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申報表(需經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人委托書、物業合同補充協議、公示資料、業主委員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同意)申請的證明(詳見附件4)及已開設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的證明等材料報中心審核。
(二)資金的劃撥
1、中心出具資金劃撥清單和支票。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資料經審核通過后,由中心出具《中修以下項目維修資金劃撥清單》(詳見附件5)及轉賬支票。
2、赴銀行劃轉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持《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撥清單》及轉賬支票,到開戶銀行填制銀行支款單(需加蓋預留印鑒),銀行將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主賬戶,并對應到各子賬戶中。
3、每年的第一季度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一年劃撥一次。
(三)資金的使用
1、資金的用途。中修以下維修資金主要用于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以一個物業管理項目為單位,由物業服務企業統籌使用。上一年的資金有結余的,轉入下一年度維修經費;不足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自籌資金。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繳費標準,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中修以下維修費用。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入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賬戶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已在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過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的房屋業主收取日常維修費。
2、資金的報銷原則。中修以下維修資金采用物業服務企業先墊支再報銷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每個季度末向銀行申請劃撥一次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維修臺賬資料,保存好維修項目原始資料(如維修發票、業主委員會審核意見等)。以備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屬地街道、物業管理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
3、資金使用時應提供資料。物業服務企業需在賬戶內使用中修以下維修資金時,應持銀行轉賬支票、銀行支款單、經業主委員會蓋章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蓋章同意)劃撥的證明(詳見附件6),到開戶銀行辦理維修資金使用手續。
四、其它事項
(一)資金劃撥標準。按照《寧波市區普通住宅小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收費辦法》甬價房[20**]312號文件執行:多層(6層及以下)以及無電梯的中層(7至9層)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經營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電梯的中層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二)物業管理項目內中修以下維修項目經費超出年初預算范圍的,且單個維修費用超過1000元的,需報業主委員會審核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同審核)再實施維修。具體維修經費標準及審核方式可在《物業服務委托合同》補充協議中注明。
(三)除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外,利用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所產生的收益(包括停車費、物業經營用房出租費等收入)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成本外的剩余部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同意),也可存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賬戶,并按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約定使用。
(四)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應在退管前做好物業管理項目內維修資金賬戶的結算和移交工作。
(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項目,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開設維修資金賬戶,并按本通知申請、劃撥、使用中修以下維修資金。
(六)本通知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代理銀行網點清單
2.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維修資金賬戶應攜帶的相關資料
3.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申請劃撥前公示(樣本)
4.同意申請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的證明書
5.中修以下維修資金劃撥清單
6.同意在維修資金賬戶內劃撥中修以下維修資金的證明書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篇3:工業園區大中修管理制度
工業園區大中修管理制度
1、設備大修是工作量最大的一種有計劃的預防性維修,對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解體檢查,稱之為大修。
2、中修是根據設備的結構特點而定的,對技術狀態已達不到使用要求的設備,按實際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修理,恢復設備的性能。
3、對中修以上的設備進行修復前,必須要有書面報告交經理,說明:設備安裝日期、使用時間、損壞程度及修復費用等。
4、對設備大修必須書面得到公司領導批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設備或進口設備,應有專業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及預估的修復費用報告。
5、對非正常情況下出現的設備大、中修理工作,有關專業主管必須在修理工作實施前,出具詳細的分析報告,必要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