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瀏陽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16日
瀏陽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目錄
1. 總則
1.1 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組織體系框架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預防行動
3.3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5 預警結束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2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 指揮和協調
4.4 應急處置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8 信息發布
4.9 應急救援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社會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7. 宣傳、培訓與演習
7.1 宣傳
7.2 培訓
7.3 演習
7.4 監督檢查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實施時間
瀏陽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險,盡快排除險情,有效地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及時指導群眾防護和疏散;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以及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
1.2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資源整合,平戰結合,保護重點;依法依規,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5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55號)、《長沙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長政辦發〔20**〕39號)、《瀏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瀏政發〔20**〕11號)。
1.4 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瀏陽市轄區內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4.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轄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特種設備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生產條件、事故災害種類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瀏陽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安監局、市場和質量監督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經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衛計局、環保局、安監局、市場和質量監督局、總工會、應急辦、氣象局、消防大隊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傳達貫徹上級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的指示,擬定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規定等;統一調度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隊伍、資源,組織事故救護演練和技術比武;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救援情況;完成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處置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做好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協助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承辦市特種設備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組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協助媒體宣傳報道。
市應急辦:指導、監督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重特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監局:參與全市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特種設備企業事故應急救援中的有關協調工作;協調電力、通信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治安;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有關肇事人員和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衛計局:負責事故現場醫療救護工作;迅速組織和指揮急救人員展開搶救工作;緊急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協調使用急救場所;協助有關方面統計傷亡情況,及時向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人員搶救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
市環保局:負責及時測定危險物質的品質成份及可能影響區域的濃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并定點、定期進行監測控制;指導現場遺留危險物質的消除和治理,防止進一步污染;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現場危險物質的處置。
市民政局:參與事故的社會救助,為受害人提供事故賠償后仍無力克服困難的社會救助;承辦事故搶救中符合《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情形的烈士(犧牲人員)評定的申報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落實。
市總工會:負責指導、協助做好遇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氣溫、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因素。
市消防大隊:組織參與各類搶險救援和災害事故;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的事故現場;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參與傷員的搜救工作。
2.2 組織體系框架
2.2.1 應急救援體系框架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由指揮管理系統、救援隊伍體系、技術支持系統、善后保障等系統組成。
2.2.2 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種設備事故現場報告程序: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現場第一發現人--單位值班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急救援組織(救援隊伍、醫院等)、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安監局、市應急辦。
2.2.2.2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種設備事故單位立即按企業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長沙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國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根據事故級別的大小,由負責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工作的相關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
2.2.3 應急聯動機制: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啟動本單位應急響應,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相應應急行動。必要時,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民兵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監測: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負責全市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3.1.2 綜合信息監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收到事故或重大隱患信息后,應當進行核實與風險分析,并視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應急辦、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安監局報告。
3.1.3 信息監測與分析: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負責建立全市特種設備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并及時更新。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 接警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要設立并公布接警電話,負責接收特種設備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報警。任何公民和組織都可以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報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患和事故信息。
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隱患單位、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單位、事故類別、傷亡人數、被困人數及危險程度、搶救情況。
3.2.2 處警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事故信息后,應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
3.3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全市統一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信息網絡體系,實現特種設備企業重大危險源數據庫、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信息共享,確保應急救援行動準確、高效。
3.3.2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與市應急辦、長沙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省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事故報警系統的聯系。
3.3.3 建立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專家組,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3.3.4 各成員單位值班電話和值班手機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3.4.1 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
?、艏夘A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Ⅲ級預警報請長沙市人民政府確定;Ⅱ級和Ⅰ級級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確定。
3.4.2 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級特種設備應急指揮部發布,并啟動應急響應。
3.5 預警結束
3.5.1 預警級別信息發布后,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對預警狀態及時觀測,建立預警期間預警信息日報制度,每日向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3.5.2 當預警狀況得到有效控制,預警級別可以相應降低或取消時,由發布預警的機構宣布預警級別降低或預警結束。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程序
4.1.1 級別的確定
根據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
一般(IV級):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較大(III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II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別重大(I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 預案啟動
4.1.2.1 一般特種設備事故(IV級):發生一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時,事發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立即開展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IV級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關注事態發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反饋,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長沙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1.2.2 較大特種設備事故(Ⅲ級)、重大特種設備事故(Ⅱ級)、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I級):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開展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并報請長沙市特種設備應急指揮部啟動Ⅲ級、Ⅱ級或I級應急響應。
4.1.2.3 發生重、特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時,
在上級的統一領導下,市應急委直接負責指揮全市應急處置工作。
4.1.3 救援程序
4.1.3.1 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企業應立即啟動該企業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企業自救,同時報告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必要時請求救援。
4.1.3.2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后,應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關應急準備。必要時報告長沙市應急委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盡快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開展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按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及本單位的職能開展救援行動。
4.2 信息報送和處理
4.2.1 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信息傳輸利用現有政府間信息傳輸渠道進行。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電腦、互聯網終端,確保準確接收信息。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建立通訊聯系,滿足信息傳輸需要。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信息及時接收。
4.2.2 信息報送和處理
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急辦),最遲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報告上一級質監等部門。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詳細了解事故情況,評估等級,當即報市應急辦、市安監局,并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2.3 現場采集信息
市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到達事故現場后,應迅速收集現場信息,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4.3 指揮和協調
4.3.1 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特種設備事故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3.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相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參與,組織協調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交通、通信和裝備等資源的調配,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搶險救助組: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市消防大隊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參加,查明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可能繼續造成的后果,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警戒保衛組:市公安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安全保衛、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醫療救護組:市衛計局牽頭,負責事故醫療救護工作。
后勤保障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提供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做好電力、通信設施搶修等工作。
次生災害防治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住建、民政、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參加,負責次生災害防治工作。
宣傳報道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安監局等參加,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宣傳報道和新聞發布工作。
善后工作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市民政局、人社局及有關保險機構、事故發生單位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工作。初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
4.4 應急處置
4.4.1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救援力量。特種設備企業發生事故后,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必要時請求特種設備救護、醫療救護等救援隊伍支援。
4.4.2 事故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特種設備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充分利用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搶險救援,特別是受傷、被困人員。
4.4.3 特種設備企業和當地救護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可以向上一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請求增強救援力量。
4.4.4 當特種設備事故嚴重危及當地社會穩定時,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請求駐長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武警參加搶險救災或治安保衛工作。
4.4.5 特種設備企業和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向上一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請求調動外地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增援,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5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配備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各種安全設施、設備,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部門和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事故現場應當開辟應急搶險人員和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證應急搶險工作在盡可能安全的環境、條件下順利實施。
4.6 群眾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建議確定事故周圍居民和群眾的疏散范圍,下達人員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隊具體負責人員清場和人員疏散工作;衛計部門負責人員疏散過程中的醫療、衛生保障;民政部門負責疏散群眾的生活救助。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當地政府負責動員、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盡可能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4.8 信息發布
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發布,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按照相關新聞發布規定進行。
4.9 應急救援結束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時,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負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和建筑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對傷亡人員和家屬做好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事故應急結束后,應當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秩序。
5.2 社會救助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社會團體、個人或者國外機構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與監督,由民政等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嚴禁侵占、挪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建立包括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職能部門、專家組、值班電話、救援隊伍等內容在內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公安、消防、市場和質量監督等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或者與有搶險能力的單位達成協議,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可調動進行救援。
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保障、治安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緊急避難場所等保障的,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能,確保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6.3 資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開展的專項資金,用于組建專家隊伍、組織事故演練、對安全人員進行培訓及購置儀器設備、搶險工具、交通工具、人員獎勵等。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應當針對帶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訂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應急救援和事故預案處理等安全技術規范。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宣傳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設備的顯著位置公布內部、外部的搶險電話。
7.2 培訓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督促對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進行開展相關人員相關的應急培訓,鍛煉和提高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者撤離、有效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和反應的綜合素質。
7.3 演習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適時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的演練,提高救援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7.4 監督檢查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對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 本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布。
8.2.2 本預案根據應急實際情況和國家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更新和改進。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篇2: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一、幼兒園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和處置預案。
二、事故處置及救災重點任務是最大限度搶救傷員、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保護重點設施安全,如供電、供水設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盡量減少損失;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三、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110、120、119等相關部門報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盡最大努力保護生命財產安全,保護事故現場,維護治安秩序,提供車輛和救援物資,安撫傷亡人員家屬,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四、幼兒園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向鎮教管辦報告,由教管辦逐級上報。
五、幼兒園及有關人員要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調查事故原因,鑒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
六幼兒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篇3:(學校)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中學(學校)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為了更好的應對突發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使我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得到妥善、有效地保護,使學校的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使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赡馨l生的人員傷害及死亡或經濟損失嚴重的應急救援工作:
1、師生人身安全傷害事故。
2、重大火災事故。
3、化學毒品、食物中毒事故。
4、線路短路、漏電及建設設施倒塌、爆炸事故。
5、盜竊、搶劫事故。
6、校園周邊發生的不可預測的事故。
7、其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二、救援原則:
1、本著救人第一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2、盡可能地減少財產損失。
3、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
4、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保護好現場。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三、組織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組 員:*
2、領導小組下設安全保障、事故應急處理、通訊物資保障、醫療救護等四個專項工作組。
四、職責分工:
(一)領導小組職責:
1、突發性事件發生時啟動本預案,組織有關部門迅速開展救援工作,堅持救人第一的原則,努力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據實際情況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3、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做好穩定秩序和人員傷亡的善后處理工作。
5、事故發生后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
6、檢查督促各班級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工作。
(二)各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1、安全保障組:由教導處、少先隊組成。負責事故的現
場和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
2、事故處理應急組:由后勤負責。采取一切措施,對人員進行疏散,防止災害的進一步的擴大。
3、通訊物資保障組:由校長和后勤負責。負責救援物資的保障工作,確保通訊暢通,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急救部門報告。
4、醫療救護組:由辦公室和醫務室負責。負責組織緊急救援隊伍,提供簡單的藥品及簡單的包扎、搶救、轉運傷員工作。
五、突發事故應急措施:
1、發生突發的安全事故,必須將事故的部位、時間、地點、簡單情況、傷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算及所采取的應急措施,報告區教委及相關部門,同時啟動相應的救援預案。
2、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迅速的搶救受傷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做好現場保護。
3、有關當事人必須積極的配合相關調查人員的調查,絕對不能隱瞞事實真相,更不能弄虛作假和提供偽證,否則,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4、做好校內外一切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及安撫工作。
六、大型活動的組織工作:
1、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履行正當的報批手續。
2、組織大型活動必須事前做好安全預案。
3、開展活動的場地及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4、可搞可不搞的活動堅決不組織。
七、責任追究:
1、不服從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的。
2、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3、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故情況的。
4、阻礙援救人員執行任務或對救援人員造成危害的。
對上述責任人員應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治安處罰或報請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E市第十六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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