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
聊建字[20**]177號
20**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行為,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級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有關信息的采集、錄入、評分、發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以及外地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指各級物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對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錄入、記分,評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聊城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價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記分、上報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推動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負責行業自律信息的歸集、推送及編寫行業信用報告等工作。依據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出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證明材料。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按年度評定企業信用等級。每年3月底前,市住建局通過官方網站(http://www.lcjs.gov.cn/)及市物業管理協會微信公眾號“聊城物業管理協會”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第六條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稅務、發改、統計、人社、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的聯動,構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時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負面信息,施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管理情況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社會提供。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同時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經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有效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優良信息和負面信息三類。
(一)基礎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注冊地、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網站、電子信箱、郵政編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是企業法人代表、經理、項目(部門)經理以及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崗位、職務、學歷、職稱、技能以及聯系電話等其他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信息:主要包括物業項目名稱、詳細地址、項目委托方名稱、委托期限、項目經理、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優良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及取得的創新、創優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主管部門的表彰;
3.各級物業行業協會的表彰;
4.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成果等;
5.其他優良業績。
(三)負面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因過錯承擔責任的情況;
2.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3.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查處的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破壞物業行業市場秩序和行業自律準則等;
4.經查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
5.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造成的重大安生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等;
6在市、縣(市、區)組織的物業服務質量考核中發現的物業經營服務中的不足和問題;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基礎信息的采集?;A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登陸信用評價系統自行填報,由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錄入歸檔。企業在注冊地之外跨縣(市、區)的在管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并推送企業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
基礎信息實行日常動態管理,有關信息發生變更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照原信息錄入途徑填報變更信息,經核實后錄入歸檔。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用評價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優良信息的采集。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相應材料,經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業主管部門應于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評價系統,進行歸檔。
外地入聊物業服務企業僅限采集其在聊設立的分支機構獲得的優良信息。
第十二條 負面信息的采集。物業主管部門獲得負面信息后,應及時通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確認負面信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主動申報負面信息的,計算時可適當降低扣分分值。對刻意隱瞞負面信息的,從重扣分。
物業服務企業對負面信息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和出具負面信息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書面申請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采納的決定,并將決定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產生的負面信息,物業主管部門不需要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可直接錄入歸檔。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書面異議復核申請;市住建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誤的,撤消記錄并推送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復核結果應書面反饋當事人。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錄入歸檔后,形成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定辦法,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加企業優良信息分值,減企業負面信息分值。
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優良信息分值-負面信息分值。
信用基準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和差異分值。其中基本分值60分,差異分值各項頂格分數之和為40分。
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一票否決和負面信用信息減分采用當年的數據,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系統平臺的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得分按照《聊城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記分標準(試行)》(詳見附件)執行。
第十七條 優良信息和負面信息積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信息生效日期開始計算,具體到月;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從信息生效日期開始計算,有效期12個月。涉及列入黑名單事項的,計算周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企業信用評級結果分為AAA級、AA級、A級、B級、D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單的,信用等級為:D級。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為:D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為A級(未承接項目)。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一)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過錯原因,通過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認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騙取、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承擔主要責任的生效判決裁決、被各級物業及其他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公開通報等拒不執行、整改的;
(六)拒不在經營場所或項目辦公場所公示信用等級證明、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電梯、監控等設施、器材損壞嚴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注冊地之外跨縣(市、區)的在管物業管理項目的信用增減分由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并推送企業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
市級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的,查處結果可直接予以信用減分,并推送企業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行為進行整改后,可向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經實地考察核實后,對在規定期限內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證明辦理撤銷記錄手續。對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的,在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時予以信用減分,當年沒有整改完成的減分事項轉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減分。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受理對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檔案、評級管理等方面的投訴舉報,對查實的投訴舉報,錄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根據信用記分周期屆滿時已記錄確認的企業信用信息,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通過系統平臺自動評價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進行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發布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按下列規定的期限發布:
(一)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發布;
(二)優良信用信息自發布之日起3年;
(三)負面信用信息自發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企業的優良信用信息和負面信用信息自發布期屆滿之日起轉為企業信用檔案長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信用信息發布期限可以調整:
(一)縮短發布期限。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糾正了違法行為,且發布期間未發生新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縮短負面信用信息公開發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二)延長發布期限。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或者違法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以及在發布期限內再次產生不良行為記錄的,市住建局可以延長負面信用信息發布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撤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縣(市、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者刪除該不良記錄的申請,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定后,重新在系統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對外發布。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經市物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到市物業管理協會辦理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明。
第五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優秀項目考評、企業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不同信用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A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在市級物業服務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10分;
(三)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10分;
(四)建議市物業管理協會授予市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等榮譽稱號,并向國家、省行業協會進行推薦;
(五)優先推薦納入市、縣(市、區)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六)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評獎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七)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八)在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上推介企業信息;
(九)依法依規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一)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在市級物業服務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三)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5分;
(四)評選市、縣(市、區)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五)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評獎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七)在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上推介企業信息;
(八)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引導措施:
(一)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重點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警示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理,責令限期整改,并將約談整改情況通報轄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
(二)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四)不得參與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
(五)取消本行業各類評獎評優參選資格;
(六)不得新申請或繼續擔任物業管理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
(七)辦理企業信用等級證明時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級。
企業連續兩個年度信用等級為B級的,第三個年度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第三十四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D級、未加參信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通過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市住建局組織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理,責令限期整改,并將約談整改情況通報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
(三)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全面檢查。物業主管部門可以視情形進行延伸調查;
(四)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五)取消本行業各類評獎評優參選資格;
(六)不得新申請或繼續擔任物業管理協會理事以上職務;
(七)不得參與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以及由社區居(村)委會組織的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活動;已經接管上述項目的,建議開發建設企業或社區居(村)委會依規依約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對于其他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招標監督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在進行投標人資格審查時,應當將企業信用等級為D級情況以及相關懲戒信息以書面方式告知招標人;
(八)在涉及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相關部門注意企業年度信用狀況;
(九)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建議工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注銷企業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被評為D級信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項目經理等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負面信用檔案,存留期為2年。存留期內不得在本市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協會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業因未能及時申報、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等原因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由企業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將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篇2: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稛o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 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 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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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試行)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稛o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