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聊城業主可參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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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下月起業主可參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齊魯晚報/20**1213

  12月13日上午,聊城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住建局副局長李濟哲就《聊城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解讀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上,李濟哲介紹,《辦法》將業主滿意度調查測評納入到優良信息的差異分值中來,并占據最高5分的分值,對滿意度在60%-90%區間的都會有相應的加分。

  除此以外,還有業主給物業公司的錦旗、表揚信等也可以給企業增加相應的優良分值。同時,業主也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信用負面評分中的內容,發現后可以向小區所在轄區住建局反映,經查業主反映屬實且物業公司拒不整改的,將扣除物業公司相應信用分值。這些舉措使物業企業重視自我提升和服務創新,最大限度地減少業主投訴,提高業主滿意度,進而緩解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

  保修期內業主家中管道損壞,開發商應進行維修

  據介紹,物業保修期之內,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業主可以向物業公司提出維修要求,由物業公司轉交開發建設單位。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住宅小區如何召開業主大會及選舉業主委員會?

  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聊城市物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經預選、表決等一些法定程序后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具體操作,可依據《聊城市物業管理辦法》執行或直接向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咨詢。

  業主要求租車庫,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李濟哲介紹,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庫租賃費的價格等因素確定。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業主對汽車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篇2: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試行辦法(2012年)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江府辦〔20**〕8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十四屆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19日

  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信守法的建筑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筑業企業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標等發包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日常管理活動,實現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聯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業協會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做好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錄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做好本轄區內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拘庞眯畔⒂山ㄖI企業在建筑市場經營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構成。信用行為信息由建筑業企業在市場行為(含招標投標行為、工程造價行為)、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等方面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良好行為,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國家級、廣東省級、江門市及所轄各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以及依法納稅的行為。

  不良行為,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受到有關行政機關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處理的行為,以及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規定,需要提醒企業加強管理的不規范行為。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電子管理平臺"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統一印制《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信用手冊》),對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實施管理。

  第六條 凡按照本辦法納入信用管理的建筑業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申辦《信用手冊》?!缎庞檬謨浴放c信息系統的記錄內容不一致時,以信息系統記錄為準?!缎庞檬謨浴返纳贽k條件和程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公布。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由企業按照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并對照標準進行評價計分,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良好行為信息記錄,由企業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并對照標準進行評價計分,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不良行為信息進行采集,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并對照標準進行評價計分,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級紀檢監察、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工商、稅務、質監、檢察等部門,應當及時將經查實的企業不良行為信息提供給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形成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良好行為信息記錄和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的審核,應當以各級國家機關或其委托機構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決定書、通知書、通報、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檢察機關行賄檔案查詢結果和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為依據。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對本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交書面理由;查證屬實的,予以變更。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以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為依據,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對建筑業企業信用每月評價一次。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包括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和不良行為信息分分別按照30%、30%、40%權重匯總計算,所得分數為企業信用綜合得分,滿分為100分。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動態分構成,滿分為100分。

  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并已領取《信用手冊》的建筑業企業,均可獲得基本信用初始分80分。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動態分,根據企業在評價時點前兩年內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已備案、并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個數進行計算,滿分20分。

  第十六條 企業良好行為信息分是對企業獲得通報表彰、工程獲獎、納稅等情況進行量化評分,對照標準進行加分計算,良好行為信息分滿分為100分;無加分的,良好行為信息分為0分。

  通報表彰是指國家級、廣東省級和江門市及所轄各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企業在工程項目方面的通報表彰。

  工程獲獎是指企業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的工程項目(含江門市政府認可的其他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級、廣東省級和江門市及所轄各市、區的工程獎項。

  納稅是指企業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所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總額。

  第十七條 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分是對企業不良市場行為、不良質量行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進行量化評分,對照標準進行扣分計算,起始評分為100分,扣分不封底??鄯殖^100分按負分計算。

  總承包企業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分包的,分包企業發生不良行為的,同時對總承包企業按照該不良行為扣分標準的50%進行扣分。

  第十八條 同一事項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計算;同一事項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計算。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數: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在評價周期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惡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資,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情形的。

  第二十條 外地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未有備案工程的,不良市場行為扣分按實際計算,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為在我市已有備案工程的其他外地同類建筑業企業上一考核時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的平均分。

  本地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未有備案工程的,不良市場行為扣分按實際計算,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為在我市已有備案工程的其他本地同類建筑業企業上一考核時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一條 以總承包資質為主項的建筑業企業,其增項的總承包資質信用考核得分為本企業信用考核分乘0.85,其增項的專業承包資質信用考核得分為本企業信用考核分乘0.80。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主項與增項專業承包資質為同類別的除外。

  專業承包資質為主項的建筑業企業,其增項專業承包資質信用考核得分為本企業信用考核分乘0.85。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按信用評價得分評定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A、B、C、D、

  E級。具體等級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定期對評價標準進行修正,確保評價標準公平、合理。

  第四章 評價結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于每月20日在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江門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網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不良行為信息中的提示信用信息不對外公布,但在信息數據庫中保存12個月,本企業、本企業從業人員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信息系統查詢。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規定,需要提醒企業加強管理所形成的記錄。

  第二十六條 在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前5個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則轉入下一個評價時段。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同時,由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負責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承接有關工程業務、辦理有關手續和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檢查時,應當出示《信用手冊》。

  第二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標等發包承包環節的運用:

  (一)資格審查: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企業方可申請加入《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

  (二)公開招標的評標: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監理公開招標評標時,對企業的信用因素進行評分,采用"商務+信用"評標辦法或者"商務+技術+信用"評標辦法。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5%-30%。招標工程項目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5%;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15%;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20%;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30%。

  (三)邀請招標: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邀請招標時,應在《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范圍內邀請信用等級在B級或以上的企業。

  (四)直接發包: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直接發包時,應在《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內選定信用等級在B級或以上的企業。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發包,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資質監管、日常監管、專項督察、評先評優等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B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二)對C級企業實行預警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D級企業以防范與監管并重,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限制機制:

  1.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2.對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駐江門市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建設法律法規培訓;

  3.對已加入《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的企業,暫停企業《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資格。

  (四)對E級企業進行重點防范,實施紅牌警告制度和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懲戒機制:

  1.在申請辦理相關事項時重點審查;

  2.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3.對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駐江門市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培訓;

  4.定期約談法定代表人;

  5.不予在本行業的各類評優活動中評優;

  6.對已加入《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的企業,暫停企業《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資格。

  7.凡連續12個月被認定為E級的,暫停企業《信用手冊》6個月。

  8.其他方面的重點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在信用信息的申報、錄入工作中應當誠實守信,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有虛報、漏報、瞞報本企業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可視具體情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的機構在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信用評價標準,做到全面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三十三條 對在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認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違反本辦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蛾P于江門市建筑業企業市場信用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江建〔20**〕367號)同時廢止。我市之前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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