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20**修訂)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一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0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
(20**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六)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p>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部分條文的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本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協助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約的執行情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市、區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
(二)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識;
(四)建立處置火災和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統一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定期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匯報;
(七)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消防規劃和消防安全方針政策,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二)定期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并通報情況;
(三)督促重要部門、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本部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開展重大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六)審定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由主管副市長召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參與編制消防規劃;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演練;
(四)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執勤、訓練、救援、管理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依法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六)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經消防安全委員會審定后,由公安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
(七)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九)組織滅火救援并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
(二)定期對本轄區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管理、培訓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七)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轄區消防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二)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四)按照職責范圍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規劃和國土、交通運輸、文體旅游、住房和建設、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一般火災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對發現的嚴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保存五年以上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五)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發現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
(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和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具體工作。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訓。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中村、舊工業區以及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區域的管理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根據本單位消防安全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隊伍,確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防火檔案;
(三)開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實行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本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本單位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以及防火巡查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發現消防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非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但與物業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業主之間、物業業主與使用人之間應當簽訂社區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監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結構;
(三)監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發現承租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 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不得租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出租條件的建筑物,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結構;
(三)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進行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現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或者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經營場所的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營業時必須確保經營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培訓全體員工掌握報告火警、使用滅火器材、疏散人員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
(四)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五)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公共交通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
(二)定期對車輛的車門手動開關、滅火器、安全逃生錘等應急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三)定期對車輛電氣線路進行檢測,避免電氣線路發熱過度導致自燃;
(四)定期對司乘人員進行安全知識、逃生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司乘人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車上安全設施、保護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公共交通車輛發生火災危險時,司乘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設施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車輛上路載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車輛上非法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二十條 單位、個人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和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訂本市消防規劃,并依法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消防規劃應當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監控網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戰勤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依法需要審核驗收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審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符合依法許可的消防設計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予以驗收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六)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適應城市發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配備標準,需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影響公共安全需要搬遷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城中村既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制定相應的具體消防技術規范。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舊工業區、老城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第二十七條 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規定,可以確認產權或者臨時使用的既有建筑物,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消防備案或者審核驗收手續的,在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后,由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建筑物建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體消防技術規范就現狀進行消防安全評價,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見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筑物不符合市政府制定的具體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無法整改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發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設置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物內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區、街道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落實檢查責任,開展消防演練。轄區內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及相關單位應當參加或者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價,并出具消防安全評價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消防自動控制系統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消防自動控制系統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納入職業技能鑒定范圍。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就下列消防安全事項向社會作出承諾,并將承諾書張貼或者懸掛在場所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暢通;
(二)消防設施保持完好有效;
(三)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四)發生火災時有專門的工作人員組織、引導疏散。
鼓勵前款規定的單位就其他消防安全事項向社會作出承諾。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和疏散通道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 市、區政府及其規劃和國土、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游、安全生產、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本行業工作特點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安排工作人員到全市中小學講授消防安全課,每所學校每年至少講授一次。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消防宣傳開放站和消防安全示范點,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并納入工作考核范圍。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企業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第三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兩個小時;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國家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下列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或者應急疏散演練:
(一)國家機關對外辦公場所;
(二)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
(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前款所列單位組織消防演練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給予指導。
第四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點,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寒假或者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宣傳開放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知識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適合幼兒特點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學校、學前教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學。
第四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利用場所內的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形式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一定版面免費刊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的消防公益廣告。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四條 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消防安全大使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導下開展下列活動:
(一)向公眾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二)舉報火災隱患及消防違法行為;
(三)就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凡年滿十四周歲、在本市居住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后,可以成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義工聯合會聯合頒發證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對消防安全大使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消防安全大使對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義工聯合會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消防安全大使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市義工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消防組織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第四十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將其納入防災減災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
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二)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三)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第四十六條 除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以外,城中村、舊工業區等重點區域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四十七條 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八條 鼓勵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組建單位為消防隊員購買因執行職務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并監督落實;
(二)督促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向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主任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主任可以兼任消防安全主任。
第五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產品維護和檢測,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檢測,消防安全評價,消防技術咨詢和培訓,火災損失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前款所涉及的業務材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應當長期保存。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調動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火災發生地的區政府應當對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所發生的物資損耗給予補償;對相關人員工資、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火災撲救中表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參加火災撲救工作時,與公安消防隊員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時,應當根據掌握的情況和現場需要,啟動相應的滅火救援預案,合理調派滅火救援力量。
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協助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撲救有人員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火災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市、區政府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結果。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警或者應急救援報警后,應當指令就近的消防隊趕赴現場處理,接到指令的消防隊應當在一分鐘內登車出動,趕赴現場。
消防隊到達火災事故或者應急救援現場后,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救助遇險人員,撲救火災,搜索現場,排除險情。
公安消防隊出警后到達現場的時間要求由市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向社會作出承諾,并每年公布上年度實際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滅火救援工作結束后,實施滅火救援的公安消防隊應當及時制作接警出動報告和火災撲救經過報告。
第五十六條 消防車輛在執行撲救火災任務或者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的過程中,對占用消防車道的車輛或者其他障礙物,情況緊急時,可以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拆除。消防車輛所屬的消防隊應當書面告知受損車輛或者障礙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七條 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市、區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或者責成相關單位和個人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和醫療救助。
第七章 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和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認火災發生后,應當立即指派火災調查人員開展火災調查工作。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機關刑偵部門;
(二)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四)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市、區政府組織或指定有關部門調查;
(五)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電力主管部門;
(六)發生燃氣火災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劃定現場封閉范圍,并可以進入現場及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向火災發生知情人詢問情況,調取資料,扣押物品;有權向有關機關、組織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火災事故認定;情況復雜、疑難的,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馂氖鹿收{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火災事故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火災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火災事故基本情況和起火原因,并列明相關證據。
第六十三條 火災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原因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他有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
復核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機構不予受理:
(一)非當事人提出的;
(二)超過復核申請期限的;
(三)已經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
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并在七日內送達申請人、其他有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不妨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的情況下,可以對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火災發生后,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
火災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申請復核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保護火災現場,直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解除保護現場通知書時為止。
認為火災有放火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六十六條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就火災事故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市政府。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范圍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執法責任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和經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簽發的檢查令。
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記載消防監督檢查情況,并由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或者陪同人員簽名確認;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或者陪同人員拒不簽名的,應當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中注明。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發生的規律、特點并結合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規定組織監督抽查;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接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受理、登記,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或者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物、場所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或者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建筑物、場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存在火災隱患確實需要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安全改正建議書;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該場所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臨時查封決定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后,應當于二十四小時內將臨時查封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抄送轄區公安派出所,由轄區公安派出所對臨時查封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轄區公安派出所發現擅自啟用、擅自施工、擅自開業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臨時查封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依法決定。本級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違法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消防安全改正建議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依法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無法接收或者拒不接收的,可以送交其成年近親屬;受送達人為單位的,可以送交其他負責人或者該單位現場工作人員。
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仍無法送達的,可以依法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第七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所屬的消防大隊可以履行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職責。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的處罰決定,被處罰單位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出具協助執行函,要求電力、燃氣、供水經營單位對被處罰單位停止供電、供氣、供水服務。
第七十七條 建立政府部門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有消防違法行為的場所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作出撤銷原同意其使用或者開業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發出限制使用令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處理結果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處理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整改情況。
單位或者個人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按照前款規定錄入信用征信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加政府采購;不得享受本市有關優惠政策,已經享有優惠政策的,應當予以終止。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得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將消防工作年報、重大火災事故專項報告、專項監督檢查報告等消防工作資料和消防行政執法依據及法律文書標準文本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牟取利益;
(二)指定或者推薦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三)利用職務關系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干擾消防執法活動;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舉報人。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聘請消防社會監督員,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消防社會監督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的出警時間進行統計和測評,并及時反饋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二)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三)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消防設計審查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或者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投入使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第八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降低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裝飾材料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八十七條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公布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的;
(四)公共交通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的,按照本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防火檔案的;
(三)未開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的;
(四)未實行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的;
(六)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本單位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防火巡查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第九十一條 物業業主、使用人、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
(二)未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
(三)未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
第九十二條 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萬元罰款。
第九十三條 在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接到報警一分鐘內,未下達警情處置命令的;
(二)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出的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命令,致使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指揮調度延時或失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揮調度和滅火救援人員不執行命令或者未按規定執行命令,影響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行動的;
(四)執行撲救火災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的人員現場處置嚴重失當,導致事故損失擴大和人員傷亡增加的;
(五)執行撲救火災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的人員故意破壞火災和災害事故現場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送滅火救援信息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作滅火救援檔案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履行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職責、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和執行。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派出所根據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權限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處罰:
(一)對單位或者個人處警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作出對單位或者個人處罰款、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案件移送至市、區公安機關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對舉報、投訴或者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未調查處理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七條 發生火災或者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有關單位應當核查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出處理;需要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十八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夠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拒絕、阻礙消防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執行職務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圍攻、打罵、侮辱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一定規模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經消防安全委員會審定、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三)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下列情形: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消防產品和裝修、裝飾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4.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5.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四)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區域內的舊村,是指本市城市化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規定市政府或者市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的,市政府或者市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具體處罰辦法,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徐州市消防條例(2013)
徐州市消防條例(20**)
?。?0**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制定 20**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5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與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⑾拦ぷ骷{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ǘ┙⑾腊踩瘑T會,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ㄈ┙?、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ㄋ模⑾朗聵I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ㄎ澹┙M織制定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器材、裝備;
?。┙M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消防安全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大中專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利用場所內的音頻、視頻等設備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影劇院、歌(舞)廳、賓館、飯店、網吧等場所的音頻、視頻設備啟動時應當播放消防安全警示。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設置醒目標識或者播放音頻、視頻等形式,向乘客宣傳防火措施、應急設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避難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由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需要另行確定用地。
第七條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建設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維護保養,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公共消防供水。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由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的開發、改造和古建筑的修繕、使用,制定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鼓勵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配備滅火器、逃生梯等滅火逃生器材。
第十條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新設網吧、夜總會、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開設的,超過許可期限后,有關部門不再許可。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ㄖこ萄b修、裝飾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ǘ┦枭⑼ǖ?、樓梯間及前室的防火門設置常開式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的,應當改用常開式防火門;
?。ㄈ┰谛涯课恢迷O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對火災危險性、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滅火器材位置及其使用方法進行提示。
依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酒吧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廠房、庫房,采用自然排煙的,應當設置自動排煙窗。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建設工程使用夾芯板的,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的外墻保溫施工作業不得在營業、使用時進行;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并做好巡查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禁止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置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予以設置,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督促、指導。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應當設置大尺寸、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標志:
?。ㄒ唬﹩螌咏ㄖ娣e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
?。ǘ┛瓦\車站的候車室、民用機場的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ㄈ┕矆D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醫院的門診樓和病房樓;
?。ㄋ模┧淼?、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及運行區間。
前款大尺寸的標準為疏散指示標志寬度應當不小于二十厘米、長度應當不小于六十厘米,安全出口標志寬度應當不小于五十厘米、長度應當不小于八十厘米。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烹飪操作間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用餐區禁止使用瓶裝燃氣。
公眾聚集場所的烹飪操作間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使用瓶裝燃氣管道供氣的,應當單獨設置瓶裝燃氣間。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界定標準,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界定標準,將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單位,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鋫浠馂募本?、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開展自防自救演練;
?。ǘ┙⑾腊踩u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ㄈ┙⒒馂娘L險防范機制,依照有關規定投?;馂墓娯熑坞U;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賓館應當在客房內設置逃生路線示意圖,配備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和使用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單位自備班車、校車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逃生救助裝備等應急設施。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對司乘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與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
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不燃性或者難燃性的材料;車站非商業區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商鋪;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隧道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設有帶式傳輸設備的場所應當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三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安排員工集體住宿。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職責,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或者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確定責任人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教育、建設、安監、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挝幌腊踩熑稳?、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ǘ┳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
?。ㄈ┫拦こ淘O計、施工、監理人員;
?。ㄋ模┫涝O施維修、保養人員;
?。ㄎ澹氖赂邔咏ㄖ拦ぷ鞯南缽臉I人員;
?。B毾狸犼爢T、保安消防隊隊員;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條 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鎮應當建立保安消防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軌道交通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責任區滅火、應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備裝備和器材。
化學工業集中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特種消防車(艇)等裝備和器材。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街區,旅游景點等區域內的消防組織應當配備輕便型消防車等裝備和器材。
高層建筑集中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舉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和器材。
地下公共建筑、隧道、軌道交通等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通風、強制排煙等裝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或保安消防隊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消防公益資金,用于開展消防公益活動,補助因參加滅火、應急救援而受傷、患病、致殘的人員和死亡人員親屬。
消防公益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_定滅火行動、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ǘ﹫缶绦蚝头椒?;
?。ㄈ渚瘸跗鸹馂暮蛻笔枭⒋胧?;
?。ㄋ模┩ㄓ嵚摻j、安全防護救護程序和措施。
學前教育機構、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還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等相應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且報警,組織人員疏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趕赴現場;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七條 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火災現場封閉范圍,設置警戒標志。
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三十八條 修建道路、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應急救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急搶修的,搶修單位應當即時告知。
第三十九條 消防車(艇)在趕赴火災或者應急救援現場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以及行人應當立即避讓,不得妨礙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車輛優先通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處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而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平臺,對重大火災隱患,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其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完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接受消防安全遠程監管。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ㄒ唬┲卮蠡馂奈kU源的設置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
?。ǘ┕蚕涝O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響滅火救援的;
?。ㄈ┥a、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筑物,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且相對集中、數量較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ㄋ模┩唤ㄖ镉蓛蓚€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未實行統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ㄎ澹┢渌绊懝舶踩闹卮蠡馂碾[患。
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責成有關單位予以整改,并明確整改責任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公眾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ㄒ唬┰诒O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等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ǘ┲付ɑ蛘咦兿嘀付ㄏ喇a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工程施工、設計單位;
?。ㄈ┮缶邆渥孕袡z(監)測能力的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設施檢測或者消防安全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實名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設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標志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賓館客房內未設置逃生路線示意圖,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設置常開式防火門不能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或者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未改用常開式防火門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自動排煙窗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單位自備班車、校車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貌蛥^使用瓶裝燃氣的;
?。ǘ┡腼儾僮鏖g未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的;
?。ㄈ┡腼儾僮鏖g未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的;
?。ㄋ模┦褂闷垦b燃氣管道供氣未單獨設置瓶裝燃氣間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筑工程裝修、裝飾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材料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材料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內安排員工集體住宿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確定責任人進行統一管理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營業、使用時對公共建筑進行外墻保溫施工作業的;
?。ǘ┻`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未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或者在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處罰。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保安消防隊是指鎮人民政府建立,由保安聯防隊員組成,承擔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消防組織。
志愿消防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由所屬人員志愿組成,志愿承擔本單位或者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民間消防組織。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滅火器材維修等業務的單位或者組織。
自動排煙窗是指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具有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現場手動開啟功能的排煙窗。
第五十五條 軍事單位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利用軍事單位的非軍事設施對社會公眾開展經營活動的消防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徐州市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篇3:福建省消防條例(2013)
福建省消防條例(20**)
?。?0**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鼓勵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資助和捐贈,支持消防事業發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適時、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消防訓練、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⑾拦ぷ髫熑沃?,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組織考核;
?。ǘ┙∪拦ぷ髀撓瘯h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ㄈ⑾酪巹澕{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實施情況開展年度檢查;
?。ㄋ模┍U舷劳度?,使消防裝備、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與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需要相適應;
?。ㄎ澹┙M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組織及專兼職工作人員;
?。ǘ┲笇?、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ㄈ┙M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M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
?。ㄎ澹└鶕枰B?、志愿消防隊,提高本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嵤┫辣O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ǘ嵤┙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ㄈ┏袚馂膿渚群蛻本仍蝿?,調查火災事故;
?。ㄋ模ο兰夹g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ㄎ澹κ褂孟喇a品實施監督管理;
?。┩茝V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ㄆ撸╅_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社會消防安全工作;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氊?。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l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ǘ┮巹澆块T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ㄈ┳》亢统青l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ㄋ模┌踩a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供電、通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ㄆ撸┙逃?、民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ò耍┢渌嘘P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蚬矙C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ǘ┟考径认蚬矙C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ㄈ┌凑諟缁鸷蛻笔枭㈩A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ㄋ模┰陲@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志。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評估結果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麄飨婪煞ㄒ?;
?。ǘ┲贫ㄏ腊踩s,督促村(居)民遵守;
?。ㄈ┐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ㄋ模┙M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ㄎ澹┒酱佥爡^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芾?、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ǘ╅_展消防宣傳,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ㄈ┙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l現火災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并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嵤┕がF場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ǘ┍WC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ㄈ┡鋫湎榔鞑牟⒋_保完好有效;
?。ㄋ模┰O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帶水槍;
?。ㄎ澹┞鋵嶋姾?、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鋵嵤┕と藛T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和消防安全宣傳欄。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專項規劃。依法批準的消防專項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實施。審查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消防安全需要相適應,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負責修復或者修建相應的消防供水設施。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經審核合格或者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重新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委托的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得審核通過或者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竣工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和疏散逃生線路圖,標明消防設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娛樂場所還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放火災警報,引導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施工作業。
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培訓員工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發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四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共同負責,并應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建筑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改造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筑物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保養,并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單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能力的,可以自行實施檢測和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實行消防控制室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兩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及時發現并正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供配電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出具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督促落實。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燃氣管道、儀表、閥門、報警裝置等部件,應當按規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檢查、維修。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ㄒ唬┫腊踩熑稳?、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涝O施安裝、檢測、維修人員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ㄈ┻M行電焊、氣焊、氣割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ㄋ模┪飿I服務企業保安人員、公眾聚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
?。ㄎ澹┮兹家妆kU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單位的從業人員;
?。┢渌勒找幎☉斀邮芟腊踩嘤柕娜藛T。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公告。
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使用的配件、滅火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進行現場核查,按規定進行抽檢,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對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取得外省資質證書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嚴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袡C構名稱、固定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蟹蠂液捅臼∫幎ǖ淖再Y金、執業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
?。ㄈ┯薪∪馁|量保證體系;
?。ㄋ模┓蠂液捅臼∠兰夹g服務機構發展規劃要求。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執業資格,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三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鼓勵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六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和逃生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載客、營運。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消防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廣告牌、防盜等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法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
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將機動車拖離,排除妨礙。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
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鎮,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和全國、省級重點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公安消防隊。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谝豁?、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并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配備專業消防裝備,按照公安消防隊有關規定開展執勤、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并為消防員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提供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宣傳、防火檢查和巡查等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專業技能訓練,落實執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員、裝備處于戰備狀態;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鼓勵志愿消防隊員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消防員和消防文員,承擔滅火救援和防火等工作任務,所需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消防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和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落實職業健康檢查、心理測試、職業病鑒定及治療等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健康;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和撫恤優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于撫恤、救助在消防訓練和滅火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城市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災害評估,根據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并依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無償提供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火災現場,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ㄒ唬┯蟹呕鹣右傻?;
?。ǘ┑缆方煌ㄊ鹿室鸹馂牡?;
?。ㄈ┮虮ㄒ鸹馂牡?;
?。ㄋ模┥a經營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引起火災的;
?。ㄎ澹╇娏υO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擴大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老城區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增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對城中村、老城區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村民自建住宅、臨時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被抽查的單位應當隨機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情況采取抽樣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物、場所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或者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議書。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名錄。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做到公正、嚴格、廉潔、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積極履行職責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決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腊踩攸c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備案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的;
?。ǘ┕娋奂瘓鏊兏Q、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備案的;
?。ㄈ└栉鑺蕵穲鏊丛O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的;
?。ㄋ模﹩挝晃绰鋵嵪揽刂剖抑蛋嘀贫鹊?。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測,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配件、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的;
?。ǘ┙ㄖ锿鈮ρb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設置廣告牌、防盜等設施,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ㄈ┱加孟儡嚨歉邎龅?,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甘顾隋e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火災事故的;
?。ǘ┌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ㄈ┎灰婪男邢辣O督檢查、審核、驗收等職責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