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20**)
(深市質規[20**]12號)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關于印發《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電梯維保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經我委研究決定,該《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F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梯維保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維保單位的監督檢查、違章記分及信息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維保單位違章記分綜合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實施對電梯維保單位監督檢查和違章記分、受理被記分單位申訴、公布累積記分情況等。
各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轄區局)負責對在本轄區開展電梯維保業務的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記分并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對因電梯維保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導致違章記分管轄權限不清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指定相關轄區局負責實施。
第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存在違章行為,處理該違章行為的轄區局應予以記分。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記分周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每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積計算。
第二章 違章記分程序
第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監督檢查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轄區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維保單位,轄區局應立即啟動專項監督檢查: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從事現場維保工作且持有效證件的維保人員,一人維保數量超過30臺的;
(三)媒體報道等輿情事件中涉及到電梯維保質量的;
(四)被實名舉報投訴的;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轄區局認為有必要的。
前款所述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或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行為。
第七條 監督檢查應由兩名以上持證的執法人員共同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具行政執法證件,調查核實相關違章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八條 轄區局作出違章記分決定時,應發出《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決定書》。決定書一式2份,1份送達被記分單位,1份由記分單位存入檔案,并在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將違章記分情況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第九條 違章記分應與對電梯維保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糾正、處罰或者追究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同步執行,并可作為電梯維保單位業績考核的其中一項參考依據。
第十條 電梯維保單位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予以記分。
第十一條 被記分單位對記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異議書面申訴5個工作日內,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經查實確屬證據不足的,應撤銷或變更記分決定,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于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中撤銷或變更記分記錄。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情況。
第三章 違章情形和記分分值
第十三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不再符合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范圍和條件的;
(二)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冒用許可證書,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文件的;
(三)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40%以上的;
(四)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20%以上的;
(五)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并被認定為應承擔主要或同等責任的。
第十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電梯維保記錄表中設置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項目少于《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規定內容的;
(二)維保施工過程中,現場作業人員未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三)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30%以上的;
(四)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5%以上的;
(五)發生一般事故并被認定為承擔同等或主要責任的;
(六)向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文件的。
第十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對每臺電梯建立維保檔案或檔案保存期少于四年的;
(二)未每半年組織一次以上電梯應急救援演練的;
(三)未每半年內對維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或缺少相關書面記錄的;
(四)電梯故障完全修復前或嚴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未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配合使用單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的;
(五)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20%以上的;
(六)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七)所維保的電梯發生故障,未對接報、故障處理詳細記錄或有關記錄未經使用單位確認并存入電梯維保檔案的。
第十六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行政許可范圍、單位地址、主要負責人等主要信息變更的,未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
(二)簽訂或解除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未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
(三)電梯未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蛭窗匆幎ㄌ顚懢S保記錄、出具維保標志,并經使用單位確認的;
(四)發現所維保的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和經費的;
(五)未實行二十四小時電話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故障報告的;
(六)收到人員被困故障報告后,維保人員未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七)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八)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5%以上的。
第四章 違章記分信息應用
第十七條 電梯維保單位的違章記分信息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聯,通過深圳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可以作為信用評級、信用評估的依據。
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其開放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的實時信息記錄。
第十八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違章記分累積12分以上的電梯維保單位為一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紅色;7分以上12分以下為二級監控單位,標識為橙色;4分以上7分以下為三級監控單位,標識為黃色;1分以上4分以下為四級監控單位,標識為藍色;0分為五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綠色。
第十九條 一級監控單位暫停受理新增維保業務6個月,由市市場監管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二、三級監控單位由轄區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條 一級監控單位下一個記分周期監督抽查比例相應增加100%,二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80%,三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50%,四、五級監控單位保持不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篇2: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辦法(2000暫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0.11.27
實施日期:2000.11.27
第一條 為了保證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征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征繳違章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發的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書到地方稅務主管機關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繳費單位不按期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欠繳費款和滯納金,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款,可以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商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費款,也可以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并符合聽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六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0.08
【實施日期】1997.10.0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10元至50元罰款: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不攜帶駕駛操作證、行駛證或準用證的;
(二)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燈、轉向、離合、制動器等裝置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或儀表、喇叭、后視鏡、刮水器等裝置不全或失靈的;
(三)駕駛拖拉機進行打碾作業時,機車與石碾間未采用鋼性物質連接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報戶、改型、報廢、轉籍等異動手續的;
(五)不按規定位置安裝農業機械號牌或農業機械號牌丟失、損失后未及時申請補換的;
(六)噴施農藥時未采取安全防護或防污染措施的;
第五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可以并處暫扣1至6個月駕駛操作證:
(一)駕駛拖拉機和農用三輪、四輪運輸車違章載人的;
(二)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與駕駛操作證準駕機型不符的;
(三)未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經審驗不合格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操作未經年度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五)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的;
(六)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的發動機號、車架號與行駛證、準用證記載不符或沒有發動機號、車架號的;
(七)駕駛操作大中型農業機械在坡地作業時,未按規定調寬輪距,或未按橫坡作業規定的坡度作業的;
(八)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在易燃場、區作業時,沒有配備消防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