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籠防墜器脫鉤試驗安全措施
根據《煤礦建設安全規范》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的規定,結合我項目部運行實際情況,對罐籠防墜器進行脫鉤安全試驗,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試驗時間
---------年--------月----------日
二、試驗地點
井口
三、試驗小組成員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四、試驗前準備工作
1、相關負責人必須到現場實地指揮,并做到心中有數。
2、試驗前確保人員及用具到位。
3、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本措施,熟悉試驗過程及相關情況。
五、試驗方法
空罐籠提到距井口地平面1.2M的高度,用18×7-Ф18.5的鋼絲繩,將罐籠固定在井架的二平臺上。把罐籠與主提升鋼絲繩連接的銷子抽掉, 主提升鋼絲繩固定在井架的二平臺上,防止鋼絲繩抽回。井口罐籠下用四根DG108×4的鋼管棚起,鋼管上加緩沖泡沫板,在井架上做好罐籠位置的標記,準備就緒后,從二平臺將吊罐籠的鋼絲繩割斷,讓罐籠自由下落,到防墜器動作,罐籠靜止時,量取技術數據,做好記錄。
六、安全措施
1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規范操作,系好安全帽帶,登高和在井口的操作人員要系好安全帶。
3井口使用電焊乙炔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將井口托罐檔扳到托罐的位置,井口加攔繩和警示牌并專人看守,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5試驗完畢后,將罐籠和主提繩按規范連接,把罐籠落到井口托罐檔上,由專業人員認真檢查無誤,試運行一次后,方可正常提升。
篇2:電池公司產品測試室試驗員崗位職責
電池有限公司產品測試室試驗員崗位職責
1、試驗員權限
1.1有權按標準和規定進行檢驗和試驗;
1.2有權對所檢測項目作出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
1.3有權對可能影響檢測數據準確性的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拒絕使用,并領用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
2、測試員責任
2.1熟悉鉛酸蓄電池有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及圖紙等技術要求,掌握檢驗和試驗項目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2.2掌握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相應的操作規程或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2.3負責按《成品檢驗卡》上的要求隨機抽取成品進行檢定;
2.4負責按企業標準Q/GL GZ 02-20**上的要求檢驗和試驗;
2.5負責對所檢項目的檢驗數據進行記錄,要求做到真實、準確,不允許涂改并簽署測試員姓名,對檢測結果負責;
2.6負責按企業標準Q/GL GZ 02-20**上的要求出具書面報告,要求報告數據和記錄數據一致;
2.7對檢驗和試驗中出現的問題要向部門主管報告;
2.8負責試驗前檢驗測量的試驗設備進行自校,保證其準確性,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2.9負責維護試驗室環境的清潔衛生;
2.10負責完成部門主管安排的其它任務。
篇3: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十二.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對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如何進行控制、校準、維護、選擇。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對設計、開發、生產、裝配和服務過程中,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情況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品檢部負責建立統一的校準系統。
3.2品檢部根據對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3用于檢驗或試驗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效時,由質檢人員上報品檢部,
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4.程序
4.1校準系統的建立
4.1.1品檢部根據需要建立校準系統,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
4.1.2新建立的各項企業計量標準,由品檢部提出,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施行。
4.1.3品檢部使用的計量校準器,應經上級計量鑒定所鑒定合格,獲得有效合格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鑒定。
4.1.4計量鑒定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4.1.5計量環境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2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配置
4.2.1根據對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4.2.2需購置時,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品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
4.2.3顧客或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鑒定合格后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統一實施。
4.3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4.3.1所有新購入或投入使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品檢部組織檢定。
4.3.1.1外購計量器具由采購部門通知品檢部進行入庫檢定。
4.3.1.2各部門需領用計量器具時,到品檢部辦理領用手續。
4.3.1.3對大型檢測設備經進廠安裝、調試、驗收后,由品檢部辦理編號、立卡、建帳手續,安排周期檢定。
4.3.2重新啟用的檢測試驗設備,必須經品檢部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
4.3.4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調撥、封存、啟用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負責處理。
4.4周期檢定
4.4.1檢定周期確定
4.4.1.1品檢部確定檢定周期并制定檢定計劃。
4.4.1.2對于合同供方或顧客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技術、品檢和使用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合理的檢定周期。
4.4.1.3根據周檢、抽檢情況,品檢部適當調整檢定周期。
4.4.2計量人員按檢定規程和周期檢定計劃實施檢定。
4.4.3品檢部根據使用情況安排抽檢。
4.4.4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異常時,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檢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計量標準器和本公司無檢定修理能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辦品檢部負責委外檢定。
4.5檢定標準
4.5.1品檢部嚴格按照國家檢定規程實施控制。
4.5.2對于國家無檢定規程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負責制定檢定規程,并批準執行。
4.6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失準。
4.6.1采購進廠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出現失準時,品檢部出具檢測報告,采購部門據此進行退貨。
4.6.2顧客、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納入校準系統時出現不合格,品檢部向責任部門提報檢定報告,該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的檢驗數據的有效性進行控制。
4.6.4品檢部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作出檢修、報廢等處置,檢修后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記錄和標識狀態
4.7.1品檢部保存各種檢定記錄
4.7.2品檢部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施加狀態標識,并加以記錄。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