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中介服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指按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包括:房地產評估、房地產咨詢和房地產經紀等機構。
【從業人員】 是指報告期末,在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等領域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人員。
【執業資格人員】 是指報告期末,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人員。
【從業資格人員】 是指報告期末,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
【業務量】 是指報告期內,專營或兼營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等業務所涉及的估價額、交易額等。
二、房地產咨詢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總收入】是指房地產專業估價機構從事土地、房產價格等評估業務所得的評估費收入。
【評估標底物總價值】是指房地產專業估價機構從事土地、房產價格評估的各類標底物的價值合計。具體包括土地、居住房地產、商業房地產、工業房地產、其他用途房地產等。
【利潤】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利潤。
四、房地產經紀
【房地產經紀】 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經紀總收入】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從事經紀業務活動所得的中介服務費收入。
【新建房經紀收入】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商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策劃、包裝、銷售、招租等經紀業務,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總計。
【存量房經紀收入】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存量房銷售、招租等經紀業務,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總計。
【代理交易總面積】 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各類房屋交易的面積合計。
【新建房代理銷售面積】 是指各類新建房代理銷售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面積。
【新建房代理租賃面積】 是指各類新建房代理租賃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租賃面積。
【存量房代理銷售面積】 是指各類存量房代理銷售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面積。
【存量房代理租賃面積】 是指各類存量房代理租賃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租賃面積。
【其他代理交易面積】 是指除以上四項代理交易面積以外的其他房地產代理交易面積,包括贈與和繼承等的成交面積。
【代理銷售成交合同金額】 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對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產進行代理銷售并簽銷售合同的成交金額。
【新建房代理銷售成交合同金額】 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商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代理銷售,并簽訂銷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額::,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成交金額。
【存量房代理銷售成交合同金額】 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存量房市場代理銷售,并簽訂銷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額,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成交金額。
五、住房置業擔保
1.單位基本情況
【成立時間】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核準設立或當地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成立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日期。
【單位人數】 是指統計期末,在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在企業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nb
sp;【單位登記注冊類型代碼】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所屬類型的代碼,如國有企業代碼為11,代碼:( )填11。2.注冊資本金
【注冊資本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總額,包括實物資本和貨幣資本。
【政府預算資助】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投入的部分。
【資產劃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政府或政府部門以實物資產投入的部分。
【企業入股】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企業以資金或實物資產投入的部分。
【其他】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除政府預算資助、資產劃撥和企業入股以外的其他資金或實物資產投入的部分。
3.經營情況
【本期擔保戶數】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服務的戶數。
【累計擔保戶數】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提供擔保服務的累計戶數。
【本期擔保面積】 是指統計期內,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所購住房的面積總和。
【累計擔保面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所購住房的總面積。
【本期擔保金額】 是指統計期內,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金額。
【累計擔保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金額的累計值。
【擔保余額】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余額。
4.擔保業務構成
【住房置業擔?!?是指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公積金貸款】 是指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擔保余額中,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所占的比例。
【商業貸款】 是指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擔保余額中,為商業貸款提供擔保所占的比例。
【組合貸款】 是指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擔保余額中,為組合貸款提供擔保所占的比例。
5.收費標準
【10萬元貸款擔保收費標準】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為10萬元貸款提供不同年限擔保業務時,所收取的擔保服務費金額。
6.收入狀況
【本期總收入】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全部收入。
【累計總收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累計全部收入。
【本期擔保收入】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
【累計擔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累計收入。
【本期其他收入】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事其他中介業務的收入。
【累計其他收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從事其他中介業務所獲得的累計收入。
7.擔保保證金
【擔保保證金】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按其提供擔保的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從其資產中提留并存入貸款銀行::,作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資金。
【提取比例】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以擔保余額為基數提取擔保保證金的比例。
8.風險基金
【風險基金】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按其擔保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其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基金。
【提取比例】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本期擔保收入中提取風險基金的比例。
【本期使用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風險基金中支出的金額。
【累計使用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累計從風險基金中支出的金額。9.承擔連帶責任情況
【承擔連帶責任】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本期承擔連帶責任戶數】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對其擔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戶數。
【累計承擔連帶責任戶數】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對其擔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累計戶數。
【本期承擔連帶責任金額】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對其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金額。
【累計承擔連帶責任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對其擔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累計金額。
篇2: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01修正)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修正)
?。?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精力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 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講話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
?。ǘ┯泄潭ǖ姆請鏊?;
?。ㄈ┯幸幎〝盗康呢敭a和經費;
?。ㄋ模氖路康禺a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赜嘘P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ǘ┳袷刈栽?、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ㄈ┌凑蘸藴实臉I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ㄋ模┌匆幎藴适杖≠M用;
?。ㄎ澹┮婪ń患{稅費;
?。┙邮苄袠I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中介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 經委托入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诵彰蛘呙Q、住所;
?。ǘ┲薪榉枕椖康拿Q、內容、要求和標準;
?。ㄈ┖贤男衅谙?;
?。ㄋ模┦召M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斒氯思s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業務記錄和業務臺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支出等費用,以及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魅?、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ǘ┰试S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ㄈ┩瑫r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ㄋ模┡c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條 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ㄒ唬┪慈〉梅康禺a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營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因委托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物業中介買賣承諾協議書
房地產物業中介買賣承諾協議書
賣方:______[身份證][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港置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東路403號廣州國際______大廈12樓1201-1202室
賣方是位于______之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該物業地址以[房地產證][預售契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若有差異時,雙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為取消交易之理由。)的合法產權人,現賣方收悉并確認中介方代理之買方購房要約及同意以下述條件出售該物業予買方:
1、該物業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以[房地產證][預售契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若實際面積有差異時,賣方同意以本承諾書訂明之樓價除以面積所得的單價為標準增收或減付,并同意不以此作為取消交易之理由)。
2、賣方同意承諾以人民幣______元(¥______)出售該物業,賣方并同意按下述方式收款:
a)人民幣______元(¥______)于簽署本承諾書后收取作為臨時定金;
b)人民幣______元(¥______)于______時或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之前收取作為加收定金;
c)人民幣______元(¥______)于______時或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之前收取作為首期余款;
d)樓價余款人民幣______元(¥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或于該物業產權交易過戶完成時或貸款銀行辦妥抵押登記時收取(如買方辦理銀行按揭,則貸款銀行批準的按揭金額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賣方在該貸款銀行所開設的賬戶,實際按揭金額與樓價余款的差額由買方以現金直接支付予賣方)。
3、賣方于收取定金時,須出示[房地產證][預售契約][商品房買賣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委托公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如賣方未能即時出示上述文件,除買方同意外,否則該定金將暫時存放于中介方帳戶內;如賣方最終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都未能出示上述文件,賣方須負訂約過錯導致毀約之賠償責任,中介方將定金交還予買方。買方對此不能向中介方要求任何賠償。如需中介方協助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賣方在收取定金時須將權屬證明原件交中介方辦理相關手續。而買方于中介方交還定金或交付賣方已簽署之收據時,須歸還中介方開、出之預收款憑證;如有遺失,買方須支付該預收款憑證開具金額的5%予中介方作為稅費補償。
4、賣方承諾該物業將以[空置狀態]/[連現狀家具及電器]/[連現有租約]交易。
5、賣方須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并無存在隱瞞與該物業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等違反誠實信用行為。賣方應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前將有關該物業的產權糾紛、債務、稅項、租賃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項處理完畢,并保證交易過戶完成時買方無須對上述事項負責。否則,賣方須賠償買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于賣方原因,造成物業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被政府或司法機關查封等情形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6、賣方承諾協助買方于辦理按揭手續時簽署有關轉讓文件及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并于該物業產權交易過戶完成前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產權瓜葛、債務、稅項、抵押、銀行按揭供款及雜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電話/管理/設備開通及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
7、賣方同意如賣方于簽署本承諾書后未能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辦妥該物業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或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或因該物業產權問題導致不能達成交易,則賣方除須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向中介方支付上述樓價百分之六之金額作為違約金, 及賠償買賣雙方咨詢及中介服務費金額的總和及支付中介方因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而發生的律師費用給中介方,若賣方與買方私下交易的,則賣方仍須向中介方支付上述樓價百分之六之金額作為違約金;若買方悔約不買的,則賣方有權與中介方均分定金并另行出售該物業。
8、基于中介方提供之中介及咨詢服務,賣方須支付予中介方人民幣______元(¥______)作為中介費及咨詢費,賣方須于交收首期樓款時支付上述費用予中介方,否則賣方須每天按欠款額0.1%支付逾期的滯納金至付清上述費用予中介方止,對此賣方無異議。
9、賣方同意賣方之稅費由______負責,買方之稅費由______負責,其他有關等費用各自負責。
10、本承諾書一式兩份,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如因本承諾書而產生的糾紛均交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11、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中介方:______港置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簽署:____________簽署: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