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 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房屋權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房屋權利申請人】 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 是指申請人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二、房屋權屬登記分類
【總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初始登記】 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轉移登記】 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后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變更登記】 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他項權利登記】 是指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注銷登記】 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三、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 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所有權證】 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向房屋所有人核發的對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利的證書。
【共有權證】 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
【他項權證】 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后,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四、房地產權屬檔案
【房地產權屬檔案】 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權屬轉移、變更等房地產權屬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 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進行登記、整理、分類編目、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等的管理。
篇2: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12)
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
?。?0**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4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第15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六章 限制登記
第一節 預告登記
第二節 異議登記
第三節 查封登記
第四節 其他權利限制登記
第七章 更正登記
第八章 注銷登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土地房屋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地役權、土地房屋抵押權等依法可以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利或者事項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前款所稱土地使用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地表、地上及地下)、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利的設立、轉讓、變更、限制、更正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實行屬地管轄。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開的原則,土地及其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權利主體應當一致。
第六條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具體事務由其設立的登記機構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登記,具體事務由其設立的登記機構統一辦理。
第七條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范,統一制作土地房屋登記簿、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文書。
第八條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土地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系統,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查詢服務,并為其復印資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違規披露權利人的信息。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土地以宗地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有明確、唯一編號的幢、層、套、間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經規劃許可修建的房屋,以規劃審批確定的最小單元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需要改變原基本單元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將變更方案報規劃、建設、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根據經審查批準的基本單元變更方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條 土地房屋登記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暾?;
?。ǘ┦芾?;
?。ㄈ徍?;
?。ㄋ模┯涊d于登記簿;
?。ㄎ澹┖税l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土地房屋登記簿是土地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土地房屋登記簿應當載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土地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十二條 土地房屋登記應當由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不需要申請的,登記機構可以依職權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以真實姓名或者名稱申請土地房屋登記。
土地房屋權利人為兩個以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共同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土地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ㄒ唬┘w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ǘ┮蚶^承、受遺贈取得的土地房屋權利登記;
?。ㄈ┮蛉嗣穹ㄔ?、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土地房屋權利的登記;
?。ㄋ模┮蛉嗣裾У耐恋貦鄬贍幾h處理決定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ㄎ澹┳兏怯?、異議登記、不涉及權利歸屬的更正登記;
?。┮蛲恋胤课轀缡Щ蛘邫嗬朔艞壨恋胤课輽嗬暾堊N登記;
?。ㄆ撸┥唐贩恳艳k理初始登記、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或者預告登記,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消亡且未按照約定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ò耍┓?、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
處分未成年人土地房屋申請登記的,監護人應當提供處分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聲明。監護人有多人的,應當根據監護約定代為申請,或者由監護人共同代為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土地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報告和房產測繪報告等證明其申請事由成立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應當繳納相應稅費的,還應當提交稅費結清或者減免的證明材料。
委托他人申請土地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事項和委托權限。
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對各類申請材料目錄應當予以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作為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境外申請人提交的房屋登記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授權委托書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時,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登記機構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的,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完成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構應當即時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第二十條 申請登記的土地房屋不在本登記機構管轄區域的,登記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構申請。
第二十一條 辦理下列土地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ㄒ唬┘w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ǘ┰诮üこ?/a>抵押權登記;
?。ㄈ┮蛲恋胤课轀缡е碌淖N登記;
?。ㄋ模┬枰獙嵉夭榭吹钠渌樾?。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三條 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
土地房屋登記的事項自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ㄒ唬┪醋泐~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ǘ┥暾埖怯浀耐恋貦嗬^規定期限的;
?。ㄈ┻`法建(構)筑物;
?。ㄋ模┡R時用地或者臨時建(構)筑物;
?。ㄎ澹┥暾埲藷o正當理由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的,或者申請登記的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Π幢緱l例規定已辦理了限制登記的,但是,限制登記期限屆滿的和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輪候查封登記除外;
?。ㄆ撸┥暾埖怯浭马椗c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ò耍┓?、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因前款原因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ㄒ唬┘w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限:初始登記、轉移登記十五個工作日,變更登記十個工作日,注銷登記五個工作日;
?。ǘ┩恋胤课莸盅簷?、地役權登記時限: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七個工作日,注銷登記五個工作日;
?。ㄈ╊A告登記、更正登記五個工作日;
?。ㄋ模┢渌怯浫齻€工作日。
申請人補充材料、登記機構實地查看、公告的時間,不計入登記時限。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間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登記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登記時間,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本條規定的原時限。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土地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申請人核發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登記證明。
共有權人申請登記土地房屋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權證上注明共有情況。共有權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分別核發內容一致的房地產權證。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當以土地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登記機構換發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前,應當收回注銷原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
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遺失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補發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并通過登記機構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遺失、毀損聲明。
登記機構補發或者換發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應當在記事欄注明原權利證書號、核準登記日期及“補發”或者“換發”字樣,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
第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土地房屋權利的,應當將土地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并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后,再辦理與該土地房屋有關的其他登記。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土地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原土地房屋登記并通知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收回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是,土地房屋權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對新建房屋所有權,新確認取得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房屋抵押權等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土地調查認可書和土地利用現狀圖。
第三十三條 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批準用地文件、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用地紅線圖和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土地出讓紅線圖、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原土地權屬證明。
第三十五條 申請以租賃、授權經營、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依據取得方式分別提交租賃合同、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與原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申請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和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第三十八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宅基地批準證明材料,規劃批準證明材料,土地、房屋平面圖,申請人屬于農村村民的身份證明。
跨集體經濟組織建房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占地建房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申請農村非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產測繪報告。不能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修建的住宅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不能提交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經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組證明、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告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登記機構核準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在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記,應當提交記載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房地產坐落證明和房產測繪報告。
第四十一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用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土地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但是,對其共有土地房屋不單獨頒發房地產權證。
第四十二條 1990年4月1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在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可以向登記機構提出公告申請。經登報公告滿三十日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地役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和地役權合同。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房屋登記簿和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房屋檔案中。
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屬不同登記機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先向供役地的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負責供役地登記的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登記機構,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房屋登記簿。
第四十四條 申請抵押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主債權債務合同或者因開展相關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證明材料和抵押合同。
農村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轉讓的書面資料。
同一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設定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的先后順序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及一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登記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期間。
第四十六條 申請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記載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已進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開發項目進行商品房預(銷)售,應當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商品房預(銷)售所得價款應當依法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以消滅抵押權。
在建工程竣工后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將原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情況轉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并在房地產權證上予以記載。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登記,是指因土地房屋登記權利主體或者份額發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申請土地房屋轉移登記:
?。ㄒ唬┵I賣、繼承、贈與、交換;
?。ǘ┮酝恋胤课莸謧?;
?。ㄈ┮酝恋胤课莩鲑Y入股的;
?。ㄋ模┓ㄈ嘶蛘咂渌M織因合并、分立、破產、關閉等原因致使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ㄎ澹崿F抵押權致使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蛑鱾鶛噢D讓導致抵押權轉移的;
?。ㄆ撸┮蚬灿胸敭a分割、共有份額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共有人等致使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
?。ò耍€人所有土地房屋變為共有財產的;
?。ň牛╇x婚協議處分財產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土地房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地產權證和土地房屋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條 申請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地產權證、土地房屋轉移的證明材料、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土地房屋轉移的書面證明以及受讓人知曉或者同意繼續抵押擔保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地產權證和需役地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二條 申請土地房屋抵押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供原房地產權證、主債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和抵押人知曉抵押權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三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原最高額抵押權登記證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和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四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原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證明和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土地房屋坐落、用途、權利人姓名、名稱等內容發生變更,土地房屋實際權利歸屬未發生變動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申請土地房屋變更登記:
?。ㄒ唬嗬诵彰?、名稱變更的;
?。ǘ┩恋胤课葑渥兏?;
?。ㄈ┳诘睾喜⒒蛘叻指畹?;
?。ㄋ模┕灿型恋胤课莸墓灿蟹绞阶兏?;
?。ㄎ澹┩恋胤课萦猛疽婪ㄗ兏?;
?。┩恋厥褂脵囝愋妥兏?;
?。ㄆ撸┓课菝娣e發生變化的;
?。ò耍┓课萁Y構改變的;
?。ň牛┑盅簷囗樞?、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度、最高額抵押權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化的;
?。ㄊ⒆罡哳~抵押權初始登記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
?。ㄊ唬┐_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申請土地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地產權證和發生變更事實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原房地產權證和規劃、土地、消防管理部門同意用途變更的批準文件。
第六章 限制登記
第一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ㄒ唬╊A購商品房;
?。ǘ┮灶A售或者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ㄈ┩恋厥褂脵噢D讓、抵押;
?。ㄋ模┓课菟袡噢D讓、抵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條件的預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預告登記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向預告登記權利人核發房地產登記證明。
第六十條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能夠進行土地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登記備案證明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二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預購商品房房地產登記證明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六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轉讓方的房地產權證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六十四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房地產權證或者經預告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六十五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合同,房地產權證和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六十六條 已設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原土地房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自動轉為土地房屋抵押登記,由登記機構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并在房地產權證上記載。
第二節 異議登記
第六十七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異議的事實和理由。
登記機構已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之前,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 對符合第六十七條要求的異議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土地房屋登記簿,并向申請人核發記載異議事項的房地產登記證明。
第六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異議登記之曰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裁決,并在期限屆滿前向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裁決,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 因異議登記申請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節 查封登記
第七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司法機關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七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權利的查封,登記機構依照執行查封的司法機關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辦理預查封登記。
第七十三條 土地房屋權利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七十四條 兩個以上司法機關對同一土地房屋權利進行查封的,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司法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司法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房屋權利已被其他司法機關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司法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機關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機關對查封的土地房屋權利全部處理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機關對查封的土地房屋權利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節 其他限制登記
第七十五條 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暫停辦理相關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記載。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時,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停止辦理相關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記載。
第七十六條 公安、規劃、國土、工商、稅務、海關等有權機關依法限制土地房屋權利或者沒收的,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停止辦理相關登記,登記機構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上述機關通知解除限制或者取消沒收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第七章 更正登記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更正登記,是指對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進行更正的登記。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房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ㄒ唬┩恋胤课輽嗬?、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
?。ǘ┤嗣穹ㄔ?、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土地房屋權利歸屬或者內容與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條 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證明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記載錯誤的除外。
第八十條 土地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通知權利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請更正登記。權利人逾期不申請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原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更正登記:
?。ㄒ唬┩恋胤课莸怯洸镜挠涊d與原申請登記材料不一致的;
?。ǘ┯涊d錯誤不涉及權利歸屬和內容的。
第八十二條 更正登記后,登記機構應當通知有關權利人換領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原持有證書的權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不交回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構公告注銷。
第八十三條 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土地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八章 注銷登記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注銷登記;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原權利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銷登記。原權利人逾期不申請又無正當理由的,登記機構可以注銷登記,并告知原權利人:
?。ㄒ唬┓课轀缡Щ蛘咭蜃匀粸暮Φ仍蛟斐赏恋貦嗬麥绲?;
?。ǘ嗬朔艞壨恋胤课輽嗬?;
?。ㄈ┮呀浀怯浀牡盅簷?、地役權終止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ㄒ唬┮婪ㄊ栈氐膰型恋?;
?。ǘ┮婪ㄕ魇盏姆课莼蛘呒w土地;
?。ㄈ┮婪]收的土地房屋;
?。ㄋ模┮蛉嗣穹ㄔ?、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土地房屋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權利人因放棄權利而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放棄權利聲明以及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放棄權利影響他人利益的,權利人還需提交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權利人放棄土地房屋權利的,經注銷登記始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地產登記證明或者受抵押權限制的房地產權證、抵押權消滅的證明材料以及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八條 申請地役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地役權消滅的證明、房地產權證以及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條 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地產證明、土地房屋預告登記權利依法終止或者預告登記失效的證明文件以及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條 申請注銷異議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生效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異議登記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登記機構依職權進行注銷登記的,應當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為五日,在公告期滿后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因權利限制事由辦理的注銷登記不予公告。
第九十二條 土地房屋登記被依法注銷后,登記機構應當依法收回土地房屋權利證書;確實無法收回或者當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記機構應當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上注明,并公告作廢。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因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致使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給權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泄露登記信息,給權利人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酝扛?、毀損、偽造土地房屋登記簿的;
?。ǘΣ环系怯洍l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的;
?。ㄈΨ系怯洍l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或者沒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限進行登記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 因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因公證、見證、認證材料或者勘測報告導致土地房屋登記錯誤,給權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證、見證、認證、勘測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申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土地房屋登記,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登記證明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收繳;給權利人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06)
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
(20**年4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規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房屋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包括房屋抵押權和典權登記。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 屬證書。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分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按份共有的房屋,由全體共有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一份。
第九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的全稱,并提交相應的資格證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并提交相應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權利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經公證的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被代理人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提交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一方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承、遺贈房屋的;
?。ǘ┤嗣穹ㄔ夯蛘咧俨脵C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判決、裁定、裁決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ㄈ┪丛O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稱,或者房屋用途、門牌號、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
?。ㄋ模﹨f議離婚取得房屋的;
?。ㄎ澹┳N房屋所有權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I賣房屋的;
?。ǘ┙粨Q房屋的;
?。ㄈ┵浥c房屋的;
?。ㄋ模﹦潛芊课莸?;
?。ㄎ澹┓指?、合并房屋所有權的;
?。┓课菰O定他項權利的;
?。ㄆ撸┳兏?、注銷房屋他項權利的。
第十三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原件,并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具收件憑據;無法提供原件的,經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同意,可以提交原件的副本或者復印件。提交的登記文件(證件)來自境外的,應當同時提交認證文件以及中文譯本。房屋權利申請人提交登記文件(證件)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出具書面憑證。登記文件(證件)不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暫緩登記,并一次性書面告知房屋權利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文件(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芾淼怯浬暾?;
?。ǘ鄬賹徍?;
?。ㄈ┕?/a>;
?。ㄋ模┖藴实怯?;
?。ㄎ澹╊C發房屋權屬證書。
前款第(三)項適用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公告、刊登啟事時間)核準登記:
?。ㄒ唬┓课輽嗬暾埲说馁Y格有效;
?。ǘ┑怯浳募ㄗC件)齊備;
?。ㄈ┑怯浳募ㄗC件)與申請的權利一致;
?。ㄋ模┥暾埖怯浀臋嗬秶c房屋一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ㄒ唬儆谶`章建筑的;
?。ǘ┐嬖跈鄬偌m紛的;
?。ㄈ┏商追课莘指畹怯浀?;
?。ㄋ模┎疬w期限內翻建、改建、擴建的;
?。ㄎ澹┏^承、遺贈、注銷或者依照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轉移、變更的情形外,拆遷期限內申請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
?。┓课輽嗬灰婪ú榉?、限制的。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ㄒ唬┮婪ㄓ煞慨a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ǘ┤嗣穹ㄔ菏諝w國有的房屋。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课輽嗬麥缡?,而房屋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注銷登記的;
?。ǘ┥暾埖怯洉r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資料、印章獲準登記的;
?。ㄈ┮蚍课輽鄬俚怯洐C構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ㄋ模┮蚱渌蛞婪☉斪N房屋權屬證書的。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補發房屋權屬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课輽嗬顺钟行ёC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ǘ┓课輽鄬俚怯洐C構根據房屋登記資料的記載出具核查證明;
?。ㄈ┓课輽嗬顺趾瞬樽C明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房屋權屬證書的遺失、滅失聲明;
?。ㄋ模┓课輽鄬俚怯洐C構根據房屋權利人提交的已在報紙上刊登的遺失、滅失聲明,作出補發公告;
?。ㄎ澹┳怨嬷掌鹆鶄€月內無異議的,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有異議的,待異議解決后,補發房屋權屬證書。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應當在其附記上載明“補發”字樣。原房屋權屬證書自補發新的房屋權屬證書之日起作廢。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房屋權屬登記冊,并永久保存。房屋權屬登記冊應當載明房屋的坐落,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的取得方式、用途、結構、面積,房屋權利的轉移、變更、注銷和限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的決定所確定的權屬關系等內容。查閱、摘錄和復制房屋權屬登記冊的,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摘錄和復制。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利人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持與房屋權屬相關的資料申請更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權利人,經核實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涉案房產,并可對涉案房產的有關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三個月內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ㄔO項目計劃批件;
?。ǘ秶型恋厥褂米C》;
?。ㄈ督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ㄋ模┕こ桃巹澏ㄎ粓D、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ㄎ澹┛⒐を炇?/a>報告;
?。﹤€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等。
個人建造的住宅房屋,提交前款第(二)、(三)、(四)、(六)項資料。以聯建方式新建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協議書及產權分配的有關資料。涉外企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投資證明及有關部門批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屬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房屋權利申請人可以憑投資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和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將有關情況發布公告,公告60日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屬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至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還必須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市政府規劃部門出具的認證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文件(證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辦理預售商品房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ㄔO項目計劃批件;
?。ǘ秶型恋厥褂米C》;
?。ㄈ督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準圖件;
?。ㄋ模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ㄎ澹┕こ桃巹澏ㄎ粓D、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渡唐贩款A售許可證》;
?。ㄆ撸┚哂袦y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據的測繪成果;
?。ò耍┓康禺a開發企業代碼證副本、法人資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立房地產預警預報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自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對該合同進行網上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已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ㄒ唬┵I賣;
?。ǘ┙粨Q;
?。ㄈ┵浥c;
?。ㄋ模├^承、遺贈;
?。ㄎ澹┖喜?、分割;
?。┎脹Q。
第三十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除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ㄒ唬┵I賣、交換、贈與、分割、合并等以合同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及合同;
?。ǘ┮岳^承或者遺贈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遺贈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
?。ㄈ┮圆脹Q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調解書,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需要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辦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暾埲松矸葑C明;
?。ǘ┥唐贩抠忎N合同;
?。ㄈ┥唐贩抠忎N專用發票;
?。ㄋ模┥唐贩拷Y算安置單。
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解體致使無法辦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持購買商品房的相關手續申請登記,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已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ㄒ唬┓课葑涞慕值?、門牌號發生變更或者房屋權利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
?。ǘ┗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
?。ㄈ┓课莘指?、合并的;
?。ㄋ模┓课莘ǖ?。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提交有關文件(證件):
?。ㄒ唬┓课葑涞慕值?、門牌號發生變更的,提交變更機關的證明;房屋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房屋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準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ǘ┓蚱薰灿蟹课?,房屋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提交婚姻登記證件及戶籍證明;
?。ㄈ┓课莘指?、合并的,在房屋結構允許范圍內,提交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測繪成果;
?。ㄋ模┓课莘ǖ?,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竣工驗收證明和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四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實施城市建設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拆遷協議、《拆遷許可證》申請注銷登記。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將注銷事項錄入房屋登記冊,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注銷登記,并書面告知房屋權利人。
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ㄒ唬┑盅?;
?。ǘ┑洚?。
第三十六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矸葑C明;
?。ǘ斗课菟袡嘧C》、《國有土地使用證》;
?。ㄈ┑盅簱5闹鱾鶛嗪贤?;
?。ㄋ模┑盅汉贤?;
?。ㄎ澹┢渌嚓P證明。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典權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矸葑C明;
?。ǘ斗课菟袡嘧C》、《國有土地使用證》;
?。ㄈ┑洚敽贤?;
?。ㄋ模┢渌嚓P證明。
第三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房屋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矸葑C明;
?。ǘ斗课菟袡嘧C》、《房屋他項權證》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ㄈ┳C明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ǘo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受理后拖延不辦的;
?。ㄈ┯捎诠室饣蛘哌^失導致房屋權屬登記有誤的。
第四十條 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該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