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住房制度改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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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改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為對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實情況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況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轄區內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見《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文件,以下簡稱《決定》)。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是指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負擔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見《通知》及《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

【現有公有住房總量】是指本轄區內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總建筑面積。見《通知》、《決定》及《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

【公有住房已出售總量】是指已經按標準價、房改成本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總建筑面積。

【當年出售量】是指報告期內按標準價、房改成本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總面積。

【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房改成本價】是指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價。見《決定》、《通知》。

【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計總額】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價款的總額。

【售房款累計余額】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價款的帳面現存剩余總額。

【售房款累計使用】是指按規定提取公共維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轉制資金、提取房管所轉制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總數額。

【提取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規定所提取的公共維修基金數額。

【提取房管所轉制資金】是指按規定所提取的房管所轉制資金數額。

【發放住房補貼】是指用于發放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數額。

(二)財政撥款單位住房補貼資金

【本年實發單位數】是指本年內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個數。

【本年實發人數】是指年末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的職工人數。

【上年末累計實發總額】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補貼累計發放的數額。

【本年實發額】是指本年住房補貼資金專戶內新增的繳存額。

【本年末累計實發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補貼累計發放的總數額。

【上年末累計提取總額】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補貼累計提取的總數額。

【本年提取額】是指本年內職工提取的住房補貼數額。

【本年末累計提取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職工住房補貼累計提取數額。

(三)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對象】是指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數。

【實物配租方式】是一種對符合雙困家庭標準的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標準的普通住房。

雙困家庭標準:是指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租金補貼方式】是一種對符合雙困家庭標準的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雙困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其他解決方式】是除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以外的,對符合雙困家庭標準的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方式。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是指當地政府從財政劃撥、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籌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數額。

【廉租住房資金使用】是指實物配租、租金補貼和其它方式,已經使用的廉租住房資金的數額。

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月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積金來源

【繳存比例】是指經當地政府批準的報告期內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正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本期應繳職工人數】是指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轄區域內的城鎮在職職工人數。

【本期實繳職工人數】是指期末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

【上期末繳存余額】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扣除上期末累計提取額后的數額。

【本期應繳存額】是指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職工本期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

即,應繳住房公積金數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職工人數×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當年職工繳存比例+當年單位繳存比例)。

【本期實繳存額】是指本期住房公積金專戶內新增的繳存額。6月30日結算后應加上結算利息。

【上期末個人提取額】是指截至上期末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數額。

【結轉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為職工結算的利息。

【本期末繳存總額】是指截至報告期末住房公積金的累計繳存數額。

【本期末繳存余額】是指截至報告期末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扣除上期末和本期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后的余額。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年業務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項業務收入的實際發生數額。

【本年業務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項業務支出的實際發生數額。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的各項業務收入與各項業務支出的差額。

【本年管理費用】是指本年度按規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數額。

【本年末風險準備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規定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的數額。

【本年末風險準備余額】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的余額。

【本年末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計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數額。

【本年末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余額】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余額。

(三)住房公積金使用

【上期末貸款余額】是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余額。

【本期發放額】是指本期發放的貸款數額。

【本期回收額】是指本期回收的貸款數額。

【本期貸款總額】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計貸款數額

【本期末貸款余額】是指期初貸款余額(即上期末貸款余額)加上本期新增貸款發放額減去本期貸款回收額。

【逾期貸款額】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歸還的貸款余額。

【本期放貸戶數】是指本期發放貸款的戶數。

【期末累計放貸戶數】是指截至本期末發放貸款的總戶數。

【本期末逾期貸款戶數】是指截止本期末未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的戶數。

【本期國債購買額】是指本期購買國債的數額。

【本期末國債余額】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余額數。

篇2: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住房制度改革篇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改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為對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實情況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況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轄區內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見《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文件,以下簡稱《決定》)。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是指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負擔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見《通知》及《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

  【現有公有住房總量】是指本轄區內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總建筑面積。見《通知》、《決定》及《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

  【公有住房已出售總量】是指已經按標準價、房改成本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總建筑面積。

  【當年出售量】是指報告期內按標準價、房改成本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總面積。

  【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房改成本價】是指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價。見《決定》、《通知》。

  【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計總額】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價款的總額。

  【售房款累計余額】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價款的帳面現存剩余總額。

  【售房款累計使用】是指按規定提取公共維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轉制資金、提取房管所轉制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總數額。

  【提取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規定所提取的公共維修基金數額。

  【提取房管所轉制資金】是指按規定所提取的房管所轉制資金數額。

  【發放住房補貼】是指用于發放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數額。

  (二)財政撥款單位住房補貼資金

  【本年實發單位數】是指本年內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個數。

  【本年實發人數】是指年末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的職工人數。

  【上年末累計實發總額】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補貼累計發放的數額。

  【本年實發額】是指本年住房補貼資金專戶內新增的繳存額。

  【本年末累計實發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補貼累計發放的總數額。 【上年末累計提取總額】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補貼累計提取的總數額。

  【本年提取額】是指本年內職工提取的住房補貼數額。

  【本年末累計提取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職工住房補貼累計提取數額。

  (三)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對象】是指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數。

  【實物配租方式】是一種對符合雙困家庭標準的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標準的普通住房。

  雙困家庭標準:是指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租金補貼方式】是一種對符合雙困家庭標準的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雙困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其他解決方式】是除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以外的,對符合雙困家庭標準的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方式。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是指當地政府從財政劃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籌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數額。

  【廉租住房資金使用】是指實物配租、租金補貼和其它方式,已經使用的廉租住房資金的數額。

  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月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積金來源

  【繳存比例】是指經當地政府批準的報告期內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正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本期應繳職工人數】是指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轄區域內的城鎮在職職工人數。

  【本期實繳職工人數】是指期末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

  【上期末繳存余額】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扣除上期末累計提取額后的數額。

  【本期應繳存額】是指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職工本期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

  即,應繳住房公積金數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職工人數×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當年職工繳存比例+當年單位繳存比例)。

  【本期實繳存額】是指本期住房公積金專戶內新增的繳存額。6月30日結算后應加上結算利息。

  【上期末個人提取額】是指截至上期末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數額。

  【結轉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為職工結算的利息。

  【本期末繳存總額】是指截至報告期末住房公積金的累計繳存數額。

  【本期末繳存余額】是指截至報告期末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扣除上期末和本期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后的余額。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年業務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項業務收入的實際發生數額。

  【本年業務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項業務支出的實際發生數額。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的各項業務收入與各項業務支出的差額。

  【本年管理費用】是指本年度按規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數額。

  【本年末風險準備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規定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的數額。

  【本年末風險準備余額】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的余額。

  【本年末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總額】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計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數額。

  【本年末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余額】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余額。

  (三)住房公積金使用

  【上期末貸款余額】是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余額。

  【本期發放額】是指本期發放的貸款數額。

  【本期回收額】是指本期回收的貸款數額。

  【本期貸款總額】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計貸款數額

  【本期末貸款余額】是指期初貸款余額(即上期末貸款余額)加上本期新增貸款發放額減去本期貸款回收額。

  【逾期貸款額】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歸還的貸款余額。

  【本期放貸戶數】是指本期發放貸款的戶數。

  【期末累計放貸戶數】是指截至本期末發放貸款的總戶數。

  【本期末逾期貸款戶數】是指截止本期末未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的戶數。

  【本期國債購買額】是指本期購買國債的數額。

  【本期末國債余額】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余額數。

篇3:內蒙古自治區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公有住房出售問題通知(2019)

內政發[2000]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擴大居民住房消費,加速推進住房商品化,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現就進一步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公有住房出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務必高度認識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現有公房出售、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對于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擴大內需、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抓出成效。

二、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內政發[1998]82號)精神,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各地區要認真研究住房分配貨幣化辦法,盡快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最遲在2000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

三、要高度重視公房出售工作,明確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圍,盡快出售公有住房,以便進一步盤活存量,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為此,各地區要盡快確定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凡房管部門直管和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按照城市規劃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等不宜出售的外,均應于2000年底前向有購房意愿的現住戶出售完畢。

四、為了加快公房出售進度,各地區的公有住房出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要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五、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公房出售政策,公房出售優惠政策中的一次付款折扣與現住房折扣,要在2000年底停止執行。各盟市要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因素測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2000年后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要向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過渡。

六、要進一步明晰住房產權,鼓勵已獲部分產權的居民按下列規定補足成本價,取得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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