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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地產公司土地合同審批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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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房地產公司土地合同審批作業指引

  1.目的

  為有效控制和降低土地合同的法律風險,規范土地合同的審批流程,特制定本作業指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深圳公司及深圳區域中心內各下屬房地產公司(指深圳區域中心下屬廣州、中山、東莞等公司,下同)對外簽署的所有土地類合同的審批。

  3.名詞術語

  3.1.土地類合同:專指涉及土地獲取的合同、補充合同、意向書、承諾書等,包括以獲取土地為目的而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資金共管協議、項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統稱土地合同。

  4.職責權限

  4.1.區域中心內各下屬房地產公司項目發展部:

  4.1.1.根據本公司項目發展專業主管領導的授權,組織合同談判并負責土地合同文本的起草、專業評審及修訂;

  4.1.2.負責將經本公司第一負責人認可的土地合同文本上報區域中心進行合同會審,并按照區域中心的要求進行修訂;

  4.1.3.土地合同經區域中心及集團同意簽約后,負責按照簽約條件予以執行及后續跟進。

  4.2.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

  4.2.1.負責組織深圳公司土地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及修訂,并負責跟進已簽約合同的執行;

  4.2.2.負責組織土地合同在區域中心層面的會審,包括合同技術性討論,并負責落實各專業意見;

  4.2.3.負責向區域中心領導層提供該土地合同能否簽約的建議。

  4.3.區域中心最高領導:

  4.3.1.批準土地合同的簽署。

  5.工作程序

  5.1.組織新項目土地工作小組:

  5.1.1.本公司可根據項目情況,授權項目發展部組織由公司財務、法律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新項目土地工作小組,特殊情況可增加設計、工程、成本等相關專業人員,上述專業人員均由其所屬部門負責人指定、項目發展部核準;

  5.1.2.對情況復雜的項目,下屬房地產公司自身缺乏相關專業人員的,可報請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予以人員支持、協調,甚至由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提前介入,通過組織區域中心層面的技術性討論的方式給予支持;

  5.1.3.工作小組一經成立,非遇特殊情況,在該項目未終止前,成員不予變動。

  5.2.土地合同版本管理

  5.2.1.除政府規定的格式合同外,土地合同的版本一律由我方提供,不得使用合作方提供的版本;

  5.2.2.合同談判過程中,確保土地合同的修訂由我方進行,嚴格控制合作方人員修改我方正在使用的電子版本。

  5.3.土地合同談判:

  5.3.1.組織土地合同談判的項目負責人,由本公司項目發展專業的主管領導指定并授權;

  5.3.2.談判過程中涉及土地價格、合作方式、付款節奏等對項目收益有重大影響的承諾,項目負責人須取得本公司第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對外做出。

  5.4.土地合同的起草、修訂、向對方出示及初步定稿

  5.4.1.土地合同由項目負責人起草,并根據實際談判情況進行修訂;

  5.4.2.土地合同由法律人員協助審核修改,保證合同內容實現談判目的并有效降低風險;

  5.4.3.談判過程中需要向對方出示土地合同文本的,須經本公司項目發展專業的主管領導同意后向對方出示;

  5.4.4.合作方最終確認的合同文本,經本公司第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作為初步定稿進入區域中心合同會審。

  5.5.土地合同會審

  5.5.1.下屬房地產公司項目發展部向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提出合同會審的申請,同時上報已經公司第一負責人審批同意的土地合同初步定稿,附項目相關背景資料;

  5.5.2.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召集區域中心項目發展專業的主管領導及法律室、財務部等相關專業部門參加土地合同會審,下屬房地產公司須詳細介紹項目的背景資料和有關法規、政策的情況,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匯總各專業部門的會審意見,責成下屬房地產公司就土地合同進行修改;

  5.5.3.為提高效率,土地合同會審中涉及集團企劃部介入的工作可與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并行同步進行。

  5.6.土地合同審批及簽署:

  5.6.1.下屬房地產公司確保按照區域中心合同會審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后,經合作方認可即可定為最終稿,并進入合同審批流程;

  5.6.2.下屬房地產公司在本公司內的土地合同審批具體流程為:項目負責人 →項目發展部負責人 → 本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 → 本公司主管項目發展領導 → 本公司第一負責人,此流程完成后進入區域中心審批流程;

  5.6.3.區域中心審批流程為: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負責人→ 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指定參與審批的區域中心其他部門負責人 → 區域中心主管項目發展領導 → 區域中心最高領導,其中存在付款的土地合同必須經過區域中心財務部審核,非政府格式合同必須經區域中心法律室審核;

  5.6.4.土地合同經區域中心審批完成后,按照相關規定須報集團批準的由區域中心報集團審批;

  5.6.5.土地合同完成全部審批流程后,由本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簽署,項目負責人必須保證所簽署文件與完成審批的文件完全一致。

  5.7.土地合同的保密

  5.7.1.區域中心內土地合同的保密操作按照深圳公司《公司秘密信息管理規范》執行;

  5.7.2.除與政府簽署的格式合同外,所有土地合同均為區域中心永久絕密文件;

  5.7.3.土地合同審批過程中所涉及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對本部門接觸土地合同的人員范圍及保密工作負責;

  5.7.4.項目負責人在建立、傳送、保存土地合同電子文檔時應設定文檔密碼,并對每一版本按時間順序統一編制版本號,土地合同所有接觸者應注意合同電子文本的保密、妥善存放;

  5.7.5.土地合同文本應統一由項目負責人對外提供,并只能對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傳送,如需向相關部門的其他人員傳送,需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授權,其他任何持有人無權對外傳送;

  5.7.6.打印的土地合同文本使用后須全部銷毀,確有必要保存一天以上的,打印人保證不被他人取閱;

  5.7.7.土地合同簽署后,項目負責人將原件放置檔案室存檔,并不得留存簽署文件的復印件。

  6.支持性文件

  6.1.VKSZ/QP/PR001《項目論證程序》

  6.2.VKSZ/RL/GO001《公司秘密信息管理規范

  7.相關記錄

  7.1.《土地合同審批表》

篇2:知名房地產公司土地合同審批作業指引

  知名房地產公司土地合同審批作業指引

  1.目的

  為有效控制和降低土地合同的法律風險,規范土地合同的審批流程,特制定本作業指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深圳公司及深圳區域中心內各下屬房地產公司(指深圳區域中心下屬廣州、中山、東莞等公司,下同)對外簽署的所有土地類合同的審批。

  3.名詞術語

  3.1.土地類合同:專指涉及土地獲取的合同、補充合同、意向書、承諾書等,包括以獲取土地為目的而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資金共管協議、項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統稱土地合同。

  4.職責權限

  4.1.區域中心內各下屬房地產公司項目發展部:

  4.1.1.根據本公司項目發展專業主管領導的授權,組織合同談判并負責土地合同文本的起草、專業評審及修訂;

  4.1.2.負責將經本公司第一負責人認可的土地合同文本上報區域中心進行合同會審,并按照區域中心的要求進行修訂;

  4.1.3.土地合同經區域中心及集團同意簽約后,負責按照簽約條件予以執行及后續跟進。

  4.2.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

  4.2.1.負責組織深圳公司土地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及修訂,并負責跟進已簽約合同的執行;

  4.2.2.負責組織土地合同在區域中心層面的會審,包括合同技術性討論,并負責落實各專業意見;

  4.2.3.負責向區域中心領導層提供該土地合同能否簽約的建議。

  4.3.區域中心最高領導:

  4.3.1.批準土地合同的簽署。

  5.工作程序

  5.1.組織新項目土地工作小組:

  5.1.1.本公司可根據項目情況,授權項目發展部組織由公司財務、法律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新項目土地工作小組,特殊情況可增加設計、工程、成本等相關專業人員,上述專業人員均由其所屬部門負責人指定、項目發展部核準;

  5.1.2.對情況復雜的項目,下屬房地產公司自身缺乏相關專業人員的,可報請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予以人員支持、協調,甚至由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提前介入,通過組織區域中心層面的技術性討論的方式給予支持;

  5.1.3.工作小組一經成立,非遇特殊情況,在該項目未終止前,成員不予變動。

  5.2.土地合同版本管理

  5.2.1.除政府規定的格式合同外,土地合同的版本一律由我方提供,不得使用合作方提供的版本;

  5.2.2.合同談判過程中,確保土地合同的修訂由我方進行,嚴格控制合作方人員修改我方正在使用的電子版本。

  5.3.土地合同談判:

  5.3.1.組織土地合同談判的項目負責人,由本公司項目發展專業的主管領導指定并授權;

  5.3.2.談判過程中涉及土地價格、合作方式、付款節奏等對項目收益有重大影響的承諾,項目負責人須取得本公司第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對外做出。

  5.4.土地合同的起草、修訂、向對方出示及初步定稿

  5.4.1.土地合同由項目負責人起草,并根據實際談判情況進行修訂;

  5.4.2.土地合同由法律人員協助審核修改,保證合同內容實現談判目的并有效降低風險;

  5.4.3.談判過程中需要向對方出示土地合同文本的,須經本公司項目發展專業的主管領導同意后向對方出示;

  5.4.4.合作方最終確認的合同文本,經本公司第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作為初步定稿進入區域中心合同會審。

  5.5.土地合同會審

  5.5.1.下屬房地產公司項目發展部向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提出合同會審的申請,同時上報已經公司第一負責人審批同意的土地合同初步定稿,附項目相關背景資料;

  5.5.2.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召集區域中心項目發展專業的主管領導及法律室、財務部等相關專業部門參加土地合同會審,下屬房地產公司須詳細介紹項目的背景資料和有關法規、政策的情況,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匯總各專業部門的會審意見,責成下屬房地產公司就土地合同進行修改;

  5.5.3.為提高效率,土地合同會審中涉及集團企劃部介入的工作可與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并行同步進行。

  5.6.土地合同審批及簽署:

  5.6.1.下屬房地產公司確保按照區域中心合同會審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后,經合作方認可即可定為最終稿,并進入合同審批流程;

  5.6.2.下屬房地產公司在本公司內的土地合同審批具體流程為:項目負責人 →項目發展部負責人 → 本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 → 本公司主管項目發展領導 → 本公司第一負責人,此流程完成后進入區域中心審批流程;

  5.6.3.區域中心審批流程為: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負責人→ 區域中心項目發展部指定參與審批的區域中心其他部門負責人 → 區域中心主管項目發展領導 → 區域中心最高領導,其中存在付款的土地合同必須經過區域中心財務部審核,非政府格式合同必須經區域中心法律室審核;

  5.6.4.土地合同經區域中心審批完成后,按照相關規定須報集團批準的由區域中心報集團審批;

  5.6.5.土地合同完


成全部審批流程后,由本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簽署,項目負責人必須保證所簽署文件與完成審批的文件完全一致。

  5.7.土地合同的保密

  5.7.1.區域中心內土地合同的保密操作按照深圳公司《公司秘密信息管理規范》執行;

  5.7.2.除與政府簽署的格式合同外,所有土地合同均為區域中心永久絕密文件;

  5.7.3.土地合同審批過程中所涉及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對本部門接觸土地合同的人員范圍及保密工作負責;

  5.7.4.項目負責人在建立、傳送、保存土地合同電子文檔時應設定文檔密碼,并對每一版本按時間順序統一編制版本號,土地合同所有接觸者應注意合同電子文本的保密、妥善存放;

  5.7.5.土地合同文本應統一由項目負責人對外提供,并只能對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傳送,如需向相關部門的其他人員傳送,需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授權,其他任何持有人無權對外傳送;

  5.7.6.打印的土地合同文本使用后須全部銷毀,確有必要保存一天以上的,打印人保證不被他人取閱;

  5.7.7.土地合同簽署后,項目負責人將原件放置檔案室存檔,并不得留存簽署文件的復印件。

  6.支持性文件

  6.1.VKSZ/QP/PR001《項目論證程序》

  6.2.VKSZ/RL/GO001《公司秘密信息管理規范》

  7.相關記錄

  7.1.《土地合同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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