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征用土地合同范本五
征用土地單位(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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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單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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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徟鷻嗔C關)批準的 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和工程選點報告等文件,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經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和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經甲乙雙方實地查看、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征用土地數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畝,其中稻田 畝,水塘 畝,菜地 畝,坡地 畝,宅基地 畝,林 畝,共有樹木 株。所征土地東起 ,南起 ,西起 ,北起 。
第二條 征用土地的各類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2.1 根據 ?。ɑ蜃灾螀^、直轄市)政府關于征用土地的補償規定,各類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地年產值的 倍(一般為該耕地年產值的3~6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征用園地、魚塘、藕塘、?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辦法執行;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
2.2 根據 ?。ɑ蜃灾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該地年產值的 %補償,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著物按 辦法補償。房屋的補償辦法另訂拆遷合同。乙方人員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以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甲方一律不予補償。
2.3 各類耕地的年產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核定,稻田按平均畝產稻谷為 千克,每千克計價 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 元;旱地按平均畝產玉米(或小麥) 千克,每千克計價 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 元;菜地按平均畝產大白菜 千克計算,每千克計價 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 元。
2.4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定,乙方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的數量計算,共計 人;甲方對乙方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征耕地每畝產值的2~3倍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補助費(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的標準計算)。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實地勘驗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樁后 天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時期內幾次)支付全部各類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共 元(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付款均通過建設銀行轉賬托付。
第三條 減免公、余糧交售任務
甲乙雙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規定,根據被征土地的畝數,向人民政府呈遞減免公、余糧交售任務的申請報告。實際減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為準。
第四條 安置辦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農業剩余勞動力,甲方應向有關單位聯系,采取以下第 項辦法解決:
4.1 發展農業生產。甲方協助乙方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條件下,經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批準,適當開荒,擴大耕種面積;也可由甲方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4.2 發展工副業生產。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甲方幫助乙方因地制宜,興辦對國計民生有利的工副業和服務性事業,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4.3 遷組或并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組,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織遷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與附近村民小組合并,甲方要積極為乙方遷組或并組創造條件。
按照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 ?。ɑ蜃灾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標,經 ?。ɑ蜃灾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備遷組、并組條件的,乙方原有的農業戶口,經?。ɑ蜃灾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乙方原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口的生活補助。
乙方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興建生產生活設施所需建設物資,鄉村能夠解決的,由鄉村自行解決;鄉村不能解決的,由當地政府協助解決;地方無法解決少數統配部管物資,經縣(或市)土地管理機關審查核實后,由甲方隨同建設項目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分配,物資價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 甲方的責任
5.1 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當等待乙方收獲,不得鏟毀;凡在當地一個耕種收獲期內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應當與乙方簽訂協議,允許乙方耕種。
5.2 甲方已征用兩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鐵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或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處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處理。
5.3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乙方可憑本合同正本申請建設銀行從甲方銀行賬戶內撥付,并可請求甲方按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第六條 乙方的責任
6.1 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乙方有責任告知所屬村民
不得在征用土地內種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損壞其他附著物,有違反者,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損失。經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種植作物的,乙方應統一安排,不得逾期。
6.2 乙方在本合同訂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設電線、興修溝渠等,應經甲方同意,乙方應在不影響建設工程的前提下動工,否則按侵犯公有財產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條 工程臨時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建設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乙方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乙方前3年土地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甲方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滿,應當恢復乙方土地的耕種條件,及時歸還乙方,或按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
第八條 其他約定 。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報請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和 縣(或市)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報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也可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人民政府、建設銀行、 、各留存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2012修正)
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20**修正)
?。?995年12月15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1997年1月13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根據20**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批準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20**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訂)
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規范征地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征地系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安置,辦理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征地應當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征地涉及的有關各方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征地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市規劃、建設、房產、農業、財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實施征地的有關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遷機構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征地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實施需要為依據,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以及發展經濟與穩定農業基礎的關系。
第六條 征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的原則。
第七條 征地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對被征地的單位給予補償、安置。
第八條 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ㄒ唬┦芪械恼鞯夭疬w機構對建設項目組織征地調查,編制征地方案;
?。ǘ┱鞯胤桨附浺婪ㄅ鷾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發布征地公告;
?。ㄈ┍徽鞯氐乃袡嗳撕褪褂脵嗳藨斣诠嬉幎ǖ钠谙迌?,提供集體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效權屬證明資料,由當地村委會匯總,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確認;
?。ㄋ模┦型恋匦姓鞴懿块T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單位的補償登記情況或調查登記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
?。ㄎ澹┯墒型恋匦姓鞴懿块T根據公告情況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饔猛恋氐母黜椯M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逾期應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條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提請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條 超過公告規定或裁決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因征地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十一條 征地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的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可采用貨幣補償、留地安置、實物補償、養老保險以及其他方式補償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適用于邊遠地區。
第十二條 征地所需的各種費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或用地單位統一收取。需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應當按征地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匯入被征地單位開設的征地補償費銀行專戶,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條 征地搬遷住宅用房,可采用統一建造住宅、貨幣補償、產權置換等方式,對被拆遷人實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十四條 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財政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核減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
第十五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建設項目依法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2012修正)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20**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
20**年12月22日
?。?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20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七、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一條。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用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征用土地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則區內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和省有關基本農田保護的規定。
耕地被征用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
第四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指令性計劃管理。
第五條 征用土地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的原則,實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人民政府審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依法給予被征地單位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
用地者除應支付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費外,還應當依法交納征用土地的稅費。
第七條 國家和省重點工程以及國家興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項工作和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包干。其他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各項工作和經費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非盈利原則實行包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征用土地工作的領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用土地工作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九條 按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用地者應當持下列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ㄒ唬┌凑諊液褪∮嘘P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
?。ǘ┙ㄔO資金落實證明;
?。ㄈ┏鞘幸巹潊^內的,還必須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用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未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第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實施征用土地工作:
?。ㄒ唬┙ㄔO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經批準后,發出征用土地通知書或者征用土地公告;
?。ǘ┙M織調查勘測,確認土地權屬及利用狀況,初步確定擬征土地的面積、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ㄈM征土地依法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征地材料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逾期視為同意;
?。ㄋ模┡c擬被征地單位協商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用土地協議;
?。ㄎ澹┮婪ㄖ鸺増笳堄袡嗯鷾实娜嗣裾畬徟?;
?。└鶕婪ㄅ鷾实恼饔猛恋匚募罢饔猛恋貐f議,落實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有關事項,并在用地者交清有關征用土地的稅費后,填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ㄆ撸┙ㄔO用地批準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實地劃地;
?。ò耍┮婪ㄞk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批準征用土地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玫刂笜丝刂茦藴拾磭翌C發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執行。
?。ǘ┌凑諊液褪∮嘘P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為一個建設項目的,其所需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征用,不得化整為零,其中,屬于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前款第(二)項所稱一個建設項目,包括集貿市場、住宅小區、街道建設等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當年征用土地的總量必須控制在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下達的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多征用的,應當事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追加用地指標,未經批準,不得超計劃征用。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實際用地。
第三章 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征用土地應當給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支付標準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越ㄔO項目征用土地的,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其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按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ǘ┱饔猛恋赜糜诔鲎屚恋厥褂脵嗟?,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提高10%進行補償。
征用土地補償中的地類劃分和面積計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和組織實地測量。征用土地補償安置中的年產值,按市、縣、市轄區統計年報表所列被征地單位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量乘以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無統計年報資料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產值。
第十五條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應當給其所有者予以補償,其補償標準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青苗補償的面積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
第十六條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遷補償費。
城市規劃區外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和標準制訂,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戶重建房屋的用地,按下列情況辦理:
?。ㄒ唬┙y一安排了還建地的,必須在還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給拆遷戶房屋拆遷補償費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補償費用。
?。ǘ┪唇y一安排還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給拆遷戶房屋拆遷補償費外,還應對拆遷戶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不得重復計算征用土地面積。
?。ㄈ┎疬w戶重建房屋的用地標準按《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征地補償費幅度之內,對國家和省重點工程以及國家興建公路征用土地的補償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九條 被征地單位應當在當地金融機構設專戶存儲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由實施征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用地者統一收取,需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征用土地補償費,應當按征用土地協議約定的期限匯入被征地單位開設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專戶,不得以現金支付,逾期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日支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 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征用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ㄒ唬儆趥€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ǘ┩恋匮a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
?。ㄈ┏邪_發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
被征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時,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執行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與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道路、電纜等設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阻斷、損壞。發生阻斷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加以修復或者建設相應的工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墳主按國家和省有關殯葬規定遷移,并由用地者按每座100元至300元的標準支付遷墳費。無主墳墓,由用地者代遷或者深埋。
第二十二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者和其他有關單位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予以安置。
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應當接收符合招工條件的被征地單位的多余勞動力就業。
需要征用被征地單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標準,預留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產就業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業安置。
第二十三條 安置農民就業用地可由被征地單位自籌資金進行開發建設,也可以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企業。
第二十四條 被征用耕地單位農業戶口人員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征地材料時,應當將符合農轉非條件人員的有關材料送同級計劃部門報省計劃部門審核,省計劃部門應當在用地申請批準后30日內下達農轉非指標。
征用土地農轉非指標名額的分配,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戶主會議討論同意并張榜公布。
當地公安、糧食行政部門憑征用土地和農轉非審批材料辦理農轉非人口的戶籍和糧油供應關系。
第二十五條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單位不再繳納原承擔的該土地的稅費和國家定購糧等任務。
被征耕地的農業稅由當地縣、市財政部門核減調整;其他稅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減。
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原承擔的該土地的國家定購糧等任務,由省糧食等行政部門會同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糧食等行政部門在下年度予以調減。其他建設項目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原承擔的該士地的國家定購糧等任務,按用地者的隸屬關系,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機動數內調減。
第二十六條 因興建小型水利而征用耕地,以及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征用土地的,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不減免被征地單位原承擔的該土地的農業稅和國家定購糧等任務。
因用地者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拖欠耕地占用稅稅款,造成征用土地后有關部門不能及時核減被征地單位原承擔的該土地的稅費和調減國家定購糧等任務的,由用地者負擔。
第二十七條 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情況的落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被征地單位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凑飨扔?、征而不用、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土地的;
?。ǘ_取批準用地或者越權批地以及其他非法批準用地的;
?。ㄈ┛丝?、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超計劃征用土地的,其超過部分由上一級計劃部門在下一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中抵扣,對主要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非法占用或者出具假證明騙取征用土地農轉非指標和招工名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公安、糧食等有關行政部門取消城鎮戶籍、糧油供應關系,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公布之前本省有關征用土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