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西寧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征用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統一征用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征用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嚴格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近期投資建設項目確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實行規劃控制。新村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按政府批準的新村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第七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依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征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并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范圍,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分批次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而占用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范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
篇2: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規定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西寧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內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
第五條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
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下(含1畝)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多年經濟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進行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五)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六)征用村內空閑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七)征用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進行補償。
(八)征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鄉鎮企業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九)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第七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以社、組為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補助費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二)執行。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及多年經濟林的土地,按鄰近菜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進行補助。
(三)征用室外種植的花卉,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進行補助。征用室內種植的花卉,按鄰近菜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進行補助。
(四)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助。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被征用地上附著物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按《西寧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及價格評估規則》執行。
(二)地上其它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四)執行。
(三)林木補償標準按附表(五)執行。
第九條 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按征用旱地、水澆地(糧田、菜地)前三年平均
篇3: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管理辦法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西寧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征用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統一征用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征用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嚴格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近期投資建設項目確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實行規劃控制。新村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按政府批準的新村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第七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依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征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并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范圍,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分批次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而占用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范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