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

7916

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7號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保障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監察工作機構(以下統稱節能監察單位)監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以下統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節能強制性標準情況,督促、幫助被監察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處罰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節能監察工作計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省節能監察辦公室負責全省節能日常監察工作。
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專項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相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節能監察應遵循監察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依法、公正、公開、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節能監察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節能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費。
第六條 節能監察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電子郵箱、網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節能法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節能監察單位舉報、投訴。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實施節能監察:
(一)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

篇2: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00號]

  《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14年2月7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郝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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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推動全社會合理節約用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監察機構對用能單位(以下統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用能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的活動。

  第四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管理、協調工作。

  省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全省節能監察工作,指導各地開展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專項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工作的領導,加大設區的市、自治州和重點用能地區縣的節能監察機構和節能監察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將節能監察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監察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公正、規范的開展監察工作。

  第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二章 節能監察職責和內容

  第八條 省節能監察機構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和國家、省節能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設區的市、自治州節能監察機構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下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縣(區、市)節能監察機構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2000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第九條 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潭ㄙY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項目建設過程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投入運行后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情況;

 ?。ǘ﹪颐髁钐蕴蛘呦拗剖褂玫挠媚墚a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的執行情況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能效強制性標準、能效標識制度的執行情況;

 ?。ㄈ┙ㄖこ?、公用設施建設、設計、施工、投運各環節建筑節能標準和能耗標準執行情況;公共建筑室內溫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制度執行情況;

 ?。ㄋ模├吓f交通運輸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執行情況及交通營運車船燃料消耗國家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ㄎ澹┕矙C構落實執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相關節能法律、法規的情況;

 ?。┕澞芄芾碇贫纫约肮澞苣繕撕蛯嵤┓桨附?、執行情況;

 ?。ㄆ撸┕澞芙逃?、培訓和宣傳情況;

 ?。ò耍┲饕媚茉O備合理用能情況;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_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

 ?。ǘ┠茉蠢脿顩r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ㄈ┠茉垂芾韻徫辉O置及備案情況;

 ?。ㄋ模┠茉垂芾砣藛T和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第三章 節能監察程序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采取書面監察、現場監察方式。

  實施書面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容等要求,如實報送節能監察有關資料和實物。

  第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ㄒ唬┠茉蠢脿顩r和整改情況需現場確認的;

 ?。ǘ┲饕哪茉O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a工藝或者耗能設備未采取節能技術措施的;

 ?。ㄋ模┥嫦舆`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

 ?。ㄎ澹┓?、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被監察單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不受事先告知條件限制,可以直

接實施現場監察:

 ?。ㄒ唬┥霞売嘘P部門交辦或者同級有關部門移送的節能監察事項;

 ?。ǘ┦芾砉?、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需要查證的事項;

 ?。ㄈ┮猿椴榉绞綄嵤┑墓澞鼙O察活動。

  第十四條 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節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后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栍嘘P人員,并記錄或者錄音;

 ?。ǘ┎殚?、復印或者抄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原始記錄、報表、技術文件等資料;

 ?。ㄈΡ槐O察單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對有關資料、工藝流程、生產場景、設備、設施和產品等進行錄像、拍照;

 ?。ㄋ模┮蟊槐O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就節能監察所涉及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ㄎ澹Ρ槐O察單位實際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現場監測;

 ?。┓?、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現場節能監察過程中,節能執法人員應當聽取被監察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如實制作節能監察筆錄,并由節能執法人員、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字蓋章,被監察單位拒絕的,節能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和實物,配合現場監測,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和實物。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依法維護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節能執法人員與被監察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節能監察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應當書面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回避申請。

  節能執法人員回避由節能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發現被監察單位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節能監察機構發現被監察單位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但存在明顯不合理用能行為或者不符合節能要求的,應當對其發出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根據被監察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限。

  被監察單位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但延長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被監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和改進的,應當將整改和改進結果報送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對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節能監察機構申請復查。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重點跟蹤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被監察單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進。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為被監察單位提供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指導或者服務;被監察單位也可以在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職責范圍內,要求其提供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指導或者幫助。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檢測和評價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地進行檢測,真實提供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并對出具的檢測、評價結論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對檢測、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測、評價結論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本級或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復測申請。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測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答復。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測。重新檢測的,不得委托原檢測機構。

  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組織的復測結論為最終檢測、評價結論。經復測證明被監察單位異議成立的,復測費用由節能監察機構承擔;不成立的,由被監察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于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經整改后未達到要求的用能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措施;對于淘汰類、限制類的用能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阻礙或者拒絕節能執法人員依法進入現場實施節能監察的,或者拒不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實物及不配合現場檢測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和實物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監察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被監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實施整改措施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將其不合理用能行為向社會公布。

  被監察單位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監察機構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處理。

  第三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灰婪男泄澞鼙O察職責的;

 ?。ǘ┬孤侗槐O察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ㄈ├寐殑罩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ㄋ模┻`法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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