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嚴格國土資源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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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海東關于嚴格國土資源管理的意見
(地區國土資源局 二○○七年六月)
土地和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為進一步強化國土資源管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土地、礦產資源,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青海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土地管理,規范用地行為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我區現有耕地保有量369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302萬畝。對劃定的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對已劃定的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行為,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區”或者“設施農業”等名義占用基本農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完善基本農田保護檔案,對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實行備案管理,作為依法管理基本農田的依據。

(二)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各縣上報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及單獨選址項目,凡占用耕地沒有按規定實行先補后占或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的,一律不予上報審批。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各縣人民政府要建立耕地保護制度,采取多種形式,確保耕地保護目標落實到鄉、村、戶,行署每年根據省上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向各縣下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對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要給予表彰。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區通報,并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對違反法律規定發生非法占用基本農田行為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減免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沒有完成征地“占補平衡”任務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報批。

(三)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

篇2: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2013年)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電發〔2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現人員傷亡,嚴重損害被征地農民權益,影響十分惡劣。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思想認識,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

  我國正處于“四化”同步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基礎。當前,各類經濟建設仍將依法依規征收一定數量的農村集體土地,積極穩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征地工作,多次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有關規定,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維護好群眾切身利益,防止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領會并堅決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要處理好“保發展、保紅線、保權益”的關系,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實促進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二、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對本省(區、市)內征地工作組織開展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凡整改、查處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三、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發展權益不減少的原則,實行留地安置或留物業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要按照發展權益均等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將有穩定收入、風險小、易于管理的項目配置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營,確保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實施程序,嚴格落實征地信息公開要求,讓群眾充分了解征地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征地中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調動被征地農民的積極性,做到依法和諧征地。

  四、改進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征地實施前,要進行補償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農民說明征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獲得長遠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評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制定化解風險的預案。征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并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征地實施中一旦發生矛盾沖突,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

  五、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通知要求,抓緊開展工作,排查整改落實情況于20**年6月15日前報部,同時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年5月13日

篇3: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20**)

  津國土房辦發【20**】73號

  第一條為建設高素質的從業人員隊伍,全面提升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水平,在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統內實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統相關崗位的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

  第三條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是指貫徹落實國家及天津市有關崗位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按照工作崗位要求,對在崗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并取得《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從業人員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后再上崗從業。

  第四條持證上崗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持證上崗崗位分為行政管理類、房產經營管理類、房屋修繕類和其他專業技術類。其中:

  (一)行政管理類崗位: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房地產權籍檔案管理、房地產測繪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物業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征收管理、土地資源管理、土地登記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含地質管理、地熱管理)、歷史風貌建筑管理、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

  (二)房產經營管理類崗位:房產經營管理。

  (三)房屋修繕類崗位:房屋修繕管理、房屋修繕技術。

  (四)其他專業技術類崗位: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檢測。

  第六條持證上崗人員應當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系統各單位的在崗職工,符合國家和本市對相應崗位的有關規定;

  (二)依據本辦法參加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且考試合格;

  (三)在單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評定為稱職(合格)或以上等次;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崗位證書》按照以下規定申請辦理:

  (一)各相關單位、部門填寫“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申請表”并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局;

  (二)市局組織取證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三)經考試合格的,市局核發《崗位證書》。

  第八條崗位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崗前培訓是從業人員上崗前必備知識的培訓;繼續教育是持證上崗后進行的更新知識培訓。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崗前培訓采取面授與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課時不少于80課時,其中面授課不少于16課時,考試課程一般不少于2門;

  (二)繼續教育一般每年進行一次,為節約時間和資金,可采取多種形式,其中面授課每年應不少于8課時;

  (三)培訓教材應根據崗位要求,結合行業及業務發展需要選用或編寫;

  (四)培訓師資從專業教師、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有特殊技能的業務骨干中選拔或聘任;

  (五)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完成后進行考試。

  第九條為保證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到位,各相關單位、部門應當履行以下相應的職責:

  市局科技教育處負責持證上崗工作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崗位培訓計劃并推動實施;負責建立局系統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檔案。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負責制定培訓實施方案、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考試題庫,負責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和考試的具體落實,負責印制、發放《崗位證書》,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考試檔案,開展《崗位證書》年度核驗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局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負責提出相應崗位的培訓內容和要求。

  第十條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局注銷其《崗位證書》:

  (一)未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考試未通過,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三)在各單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四)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4月3日起施行,《關于修改〈天津市房管局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科〔20**〕107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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