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
二○○七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青海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車和農村公共交通車暫免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車船集中在州(地、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由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征收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實行一次征收。
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納稅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八條 公安、交通、農牧、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車船管理等方面信息,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車是指在城市、縣城區域內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用車輛。
農村公共交通車是指在縣(市)及毗鄰縣(市)中村與村、村與鄉鎮、村與縣城、鄉鎮之間、鄉鎮與縣城之間,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用車輛。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青海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及車船使用牌照稅等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青海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略)
篇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2007)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文號】市政府令[20**]192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市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與申報納稅期限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八條 20**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20**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同時廢止。
篇3: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2007年)
川府發〔20**〕32號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地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本辦法所稱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三條 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四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五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
(二)拖拉機。即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三)捕撈、養殖漁船。即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
(四)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即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六條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在辦理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免稅事項時,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本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和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并申明免稅的依據
和理由。 第七條 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暫按適用稅額減半計算納稅,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船暫按登記凈噸位適用稅額減半計算納稅。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車船是指經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船(不包括出租汽車)。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是指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縣內或者毗鄰縣之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車船。
第八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九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登記為“川0”的在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納稅,入省級財政金庫。
第十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一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當年的1-12月份。
第十二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三條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四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十六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第十九條 已完稅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二十條 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劾U義務人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由省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
本辦法《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三輪汽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三輪汽車或者三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本辦法《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低速貨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低速貨車或者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本辦法《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者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機動車。
本辦法《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具有裝卸、挖掘、平整等設備的輪式自行機械。
本辦法《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核定載客人數、自重、凈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并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重,是指機動車的整備質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條 自20**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二十八條 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