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山東省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意見通知

2447
山東省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見的通知
(魯政辦發〔20**〕4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建設廳《關于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關于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見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山東省建設廳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為貫徹落實***,充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抑制工業建設項目對土地資源的過度使用,推進我省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現就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土地是最為寶貴的資源。近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結構調整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土地資源緊張和經濟發展的矛盾,嚴把土地閘門,積極探索節約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資源緊張的形勢下,保持了工業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受思想觀念、機制體制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和企業在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現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建設節約型省份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對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轉變觀念,創新思路,進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潛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業用地效益,促進我省制造業強省建設。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結構調整、建設節約型省份的要求,以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為核心,建立節約用地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形成有利于節約用地的市場環境和長效機制;控制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單位面積產出水平;發揮土地資源調控和引導作用,進一步優化工業結構和布局,提升產業集聚規模效應,加快形成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的發展新格局。
(二)原則。
1.促進發展原則。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優先供應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國家和省重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
2.存量優化集約原則。加大落后生產工藝和生產能力淘汰力度,注重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盤活現有企業存量工業用地,提高存量土

篇2: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已經20**年3月27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年5月22日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0**年3月27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模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 土地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止澕s優先的原則,各項建設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ǘ﹫猿趾侠硎褂玫脑瓌t,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構建符合資源國情的城鄉土地利用新格局;

 ?。ㄈ﹫猿质袌雠渲玫脑瓌t,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ㄋ模﹫猿指母飫撔碌脑瓌t,探索土地管理新機制,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范,探索節約集約用地新機制,鼓勵采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條 在節約集約用地方面成效顯著的市、縣人民政府,由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模引導

  第七條 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區域、各行業發展用地規模和布局具有統籌作用。

  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

  相關規劃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第九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優化

  第十條 城鄉土地利用應當體現布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

  鼓勵線性基礎設施并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禁止建設的邊界,實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優質耕地。

  第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協商,促進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優化,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進城鎮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項目用地優化設計、分層布局,鼓勵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出讓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當地基準地價和不動產實際交易情況,評估確定分層出讓的建設用地最低價標準。

  第十四條 促進整體設計、合理布局的建設項目用地節約集約開發。

  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包含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的,整宗土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四章 標準控制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督促

和指導。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

  對違反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和地方尚未出臺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建設項目,或者因安全生產、特殊工藝、地形地貌等原因,確實需要超標準建設的項目,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評價,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宏觀產業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限制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得為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第五章 市場配置

  第二十條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當充分貫徹市場配置的原則,通過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一條 國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

  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五條 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屬于國家鼓勵產業的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

  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范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

  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應當將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納入土地使用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有償供應各類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中明確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

  在供應住宅用地時,應當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章 盤活利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治??h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治理,對歷史遺留的工礦等廢棄地進行復墾利用,對城鄉低效利用土地進行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九條 農用地整治應當促進耕地集中連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優化用地結構和布局。

  宜農未利用地開發,應當根據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堅持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因地制宜適度開展。

  第三十條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應當嚴格控制田間基礎設施占地規模,合理縮減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

  對基礎設施占地率超過國家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廢棄地再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閑置浪費等低效用地進行再開發,對因采礦損毀、交通改線、居民點搬遷、產業調整形成的廢棄地實行復墾再利用,促進土地優化利用。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鎮低效用地、廢棄地再開發和利用。鼓勵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或者合作開發。

  第七章 監督考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準和供應后的開發情況實行全程監管,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土地供應、合同履行、欠繳土地價款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在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和土地使用等環節加強用地準入條件、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標準、投入產出強度等方面的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全面掌握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集約利用程度、潛力規模與空間分布等情況,并將其作為土地管理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的基礎。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組織開展區域、城市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作為主管部門績效管理和開發區升級、擴區、區位調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

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為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供地的;

 ?。ǘ┻`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

 ?。ㄈ┻`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用地的;

 ?。ㄋ模┻`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通過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驗收的;

 ?。ㄎ澹┢渌咚轿璞?、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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