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GB50011-201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析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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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問答

根據建設部建標[20**]156號文的通知,新修訂的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以下簡稱新規范)將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新規范已由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許多設計人員在學習后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抗震規范管理組提出了許多問題,管理組對所提問題做了逐一解答?,F挑選一些共性的問題匯總如下,以期對有關人員學習掌握新規范有些幫助。(北京ASA錄入 yuyuyu整理)

1.為什么新規范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原《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11-89,以下簡稱89規范)20**年12月31日才廢止

由于新規范是對89規范進行全面修訂而形成的,在執行中應考慮到設計、管理人員有一個學習、適應和實用過程,為此保留一年的過渡期,這也是規范執行中的通行做法,當初89規范在執行時曾有三年的過渡期。[返回]

2.新規范在過渡期中,一些其他的相關規范尚未公布,配套的計算軟件還未升版,在實際使用時應如何操作?

新規范與89規范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在過渡期內,結構進行抗震設計驗算時,仍可采用依據89規范編制的計算機軟件,但對于不需計算的抗震構造措施則自20**年1月1日起要按新規范執行。在各地開展的施工圖審查也可按此要求開展有關審查工作。[返回]

3.新規范中為何無煙囪、水塔等構筑物及鋼筋混凝土異型柱結構的抗震設計內容?

本次建筑抗震規范的修訂,已不包括煙囪、水塔等構筑物的抗震設計內容,此部分內容歸入即將修訂的《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對于異型柱結構,目前工程抗震界有各種不同的看法,普遍認為異型柱結構屬于抗震不利的結構體系,目前正在修訂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均未將其列入。若采用異型柱結構又無地方法規者,屬于超規范、超規程設計,應按國務院《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要求執行。 [返回]

4.新規范中對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的分類總原則是什么?為什么乙類建筑不是特別多?設置了抗震縫后可否根據各單元劃分設防分類?目前許多大底盤高層建筑裙房為商店,上部為住宅樓,其抗震設防分類應注意哪些事項?

按照當前的抗震防災政策,在《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95)條文說明中指出,對一般情況下,原則上能保障在遭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時,不致有災難性后果,故絕大部分的建筑,均可列為丙類建筑,少數重要的建筑列為乙類建筑。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在3.0.1.5條中規定,“建筑物各單元的重要性有顯著不同時,可根據局部的單元劃分類別”,故設置了抗震縫將結構分為若干單元后,可根據各單元劃分設防分類。

對于商業建筑,在1995年之前高層的大型零售商場還比較少,《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舉例采用了常見的 “人流密集的多層建筑”,具體規定參照了1993年當時商業部的有關規定,根據目前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具體執行時,不論多層和高層,只有年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固定資產0.5億元以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三個條件均滿足時才定為乙類建筑。

大底盤建筑,當其下部屬于大型零售商場的乙類建筑范圍時,一般可將其及與之相鄰的二層定為加強部位,按乙類進行抗震設計,其余各層可按丙類進行抗震設計。[返回]

5.對突出屋面的屋頂間、女兒墻、煙囪等突出屋面的結構進行抗震設計及驗算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新規范在第三章關于概念設計的規定中,明確要求結構體系的選型應防止剛度和強度的突變。突出屋面結構明顯存在剛度突變,其抗震設計尤應注意采取可靠措施。例如,在計算分析時,第5.2.4條規定采用底部剪力法時,突出屋面的屋頂間、女兒墻、煙囪等的地震作用效應,宜乘以增大系數3,采用振型分解法時,突出屋面部分可作為一個質點進行計算。同時還要根據計算結果采取加強構造措施。[返回]

6.框架-抗震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計算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基本振型指的是什么振型?

基本振型一般指每個主軸方向以平動為主的第一振型。 [返回]

7.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內框架房屋的最小墻厚度是何含義?房屋抗震橫墻是指什么樣的墻體?不對齊或不貫通的橫墻算不算抗震橫墻?

新規范7.1.2條表7.1.2中,砌體房屋最小墻厚是指結構抗震驗算時不小于此厚度的墻體才能承擔地震作用,即不論層數或高度,各種砌體類別的墻體小于此厚度只能算做非抗震的隔墻,只能計入荷載而不能做為結構墻體參與結構計算。例如,粘土磚房屋的最小墻厚為0.24m,墻寬度小于此值,如0.12m或0.18m時,不論是否有基礎,均只能算做非抗震隔墻。房屋抗震橫墻是指符合最小墻厚要求的橫向墻體,橫墻應以滿足抗側力計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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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新規范7.1.7條2款規定“沿平面內宜對齊”用語為“宜”,表示稍有選擇,條件許可時應首先這樣做,符合厚度要求的不對齊或不貫通的橫墻也屬抗震橫墻。 [返回]

8.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內框架房屋的總高度比表7.1.2稍高時是否算超出限值?

新規范7.1.2條表7.1.2中總高度的計算有效數字為個位,即小數點后第一位數四舍五入后滿足即可。室內外高差大于0.6m時,房屋總高度允許比表中適當增加,但不應多于1m。 [返回]

9.住宅工程中頂層為坡屋頂,屋頂是否需設水平樓板?頂層為坡屋頂時層高有無限制?總高度應如何計算?

住宅工程中的坡屋頂,如不利用時檐口標高處不一定設水平樓板。關于頂層為坡屋頂時層高的計算問題新規范未做具體規定,結構設計時由設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取質點的計算高度仍不超過4m。

檐口標高處不設水平樓板時,按抗震規范7.1.2條的規定,總高度可以算至檐口(此處檐口指結構外墻體和屋面結構板交界處的屋面結構板頂)。檐口標高附近有水平樓板,且坡屋頂不是輕型裝飾屋頂時,上面三角形部分為閣樓,此閣樓在結構計算上應做為一層考慮,高度可取至山尖墻的一半處,即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至山尖墻的二分之一高度處。 [返回]

10.對于新規范7.3.2條第5款的“接近”概念,以7度區為例,層數為多少時屬于接近上限?

新規范7.3.2條第5款的“接近”概念,對于7度區,層數為六、七層時均屬于接近上限。[返回]

11.磚墻基礎埋深較大,構造柱是否應伸至基礎底部?較大洞口兩側要設構造柱加強,一般多大的洞口算較大洞口?

新規范7.3.2條第4款規定:構造柱可不單獨設置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錨入淺于500mm的基礎圈梁內,兩條滿足其中的一條即可。但需注意此處的基礎圈梁是指位于基礎內的,不是一般位于相對標高±0.0m的墻體圈梁。構造柱的鋼筋伸入基礎圈梁內應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

對于底層框架磚房的磚房部分,一般允許將磚房部分的構造柱錨固于底部的框架柱或鋼筋混凝土抗震墻內(上層與下層的側移剛度比應滿足要求)。

新規范表7.3.1要求較大洞口兩側要設構造柱加強。一般說,內縱墻和橫墻的較大洞口,指2000mm以上的洞口;外縱墻的較大洞口,則由設計人員根據開間和門窗洞尺寸的具體情況確定。 [返回]

12.填充墻的構造柱與多層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有何不同?

填充墻設構造柱,屬于非結構構件的連接,與多層砌體房屋設置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有一定差異,應結合具體情況分析確定。如挑梁端部設置填充墻構造柱,挑梁在計算時應考慮構造柱傳遞來的荷載。 [返回]

13.多層砌體和底部框架房屋中,有個別樓層符合“橫墻較少”的條件,是否應按7.1.2條第2款的要求降低層數?

新規范中對于多層砌體房屋,“橫墻較少”的概念指全部樓層均符合橫墻較少的條件,對于僅個別樓層符合“橫墻較少”的條件,可根據大開間房屋的數量、位置、開間大小等情況具體分析后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底部框架房屋的上部各層“橫墻較少”的概念同多層砌體房屋。 [返回]

14.新規范7.1.7條第5款“關于煙道、風道、垃圾道等不應削弱墻體”指得是什么?

新規范7.1.7條第5款“關于煙道、風道、垃圾道等不應削弱墻體”,主要指不要在墻體厚度內開洞,煙道等應設在墻外,成為附墻煙道等,以免墻體應力集中。 [返回]

16. 底層框架結構的計算高度如何取?若取到基礎頂,抗震墻厚度取1/20層高,是否過大?

計算高度的取值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地坪的嵌固情況而定,若嵌固得好,如作剛性地坪或有連續的地基梁,可以從嵌固處取,否則從基礎頂;抗震墻厚取1/20層高,這里的層高與計算高度的概念不同,是指從一層地坪到一層樓板頂的高度。 [返回]

20.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內框架房屋室內外高差大于0.6m時,房屋總高度允許比表7.1.2中適當增加,但不應多于1m,那么此時是否仍可將小數點后第一位數四舍五入嗎?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內框架房屋,若室內外高差大于0.6m時,房屋總高度允許比新規范7.1.2條表7.1.2中適當增加,但不應多于1m。因已將總高度值適當增加,故此時不應再將小數點后第一位數四舍五入,即增加值不大于1m。

23.橫墻較少的多層普通磚、多孔磚住宅樓的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表7.1.2規定限值時按照新規范中第7.3.14條6款的要求進行設計,對樓、屋面板的設置有何要求?

對于橫墻較少的多層普通磚、多孔磚住宅樓的總高度

和層數接近或達到表7.1.2規定限值時,同一結構單元的樓、屋面板應設置在同一標高處, 即不允許同一結構單元有錯層。即使設計時同一結構單元內橫墻無錯位,樓、屋面板也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以加強結構的整體性。 [返回]

24.新規范中第7.1.8條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結構布置中,上部砌體抗震墻與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墻對齊或基本對齊,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底框房屋是一種不利于抗震的結構類型。為提高其抗震能力,《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中7.1.8條1款要求,上部砌體抗震墻與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墻的軸線對齊或基本對齊,即大部分砌體抗震墻由下部的框架主梁或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支承,每單元砌體抗震墻最多有二道不落在框架主梁或鋼筋混凝土抗震墻上,而是由次梁支托上部抗震墻。托墻的次梁應按3.4.3條考慮地震作用的計算和內力調整。建議盡量采用上部結構減少抗震墻數量的方案,即在無法對齊處設置次梁支承非抗震隔墻以避免次梁托抗震墻的方法。[返回]

25.在磚房總高度、總層數已達限值的情況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層輕鋼結構房屋,此種結構形式應如何設計?

在磚房總高度、總層數已達限值的情況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層輕鋼結構房屋, 因抗震規范中無此種結構形式的有關要求,兩種結構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剛度存在突變,屬于超規范、超規程設計,設計時應按國務院《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要求執行,即需由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進行審定。 [返回]

29.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為什么不采用山墻(砌體隔墻)承重?

鋼筋混凝土柱廠房不采用山墻(砌體隔墻)承重,理由如下:

1) 山墻和鋼筋混凝土排架柱結構材料不同,不僅側移剛度不同,而且承載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墻和鋼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協調不利抗震,可導致結構破壞,這種震害不少。

2) 屋蓋系統(屋面板、屋架和支撐)在兩個端部不封閉,屋蓋地震作用傳遞途徑變化,在6度時山尖墻就有震害,其破壞后將引起屋蓋的破壞。 [返回]

30.規范規定多層砌體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較好的半地下室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嵌固條件較好一般是指什么情況?

嵌固條件較好一般指下面兩種情況:

(1)半地下室頂板(宜為現澆混凝土板)的板頂標高不高于室外地面約1.5m,地面以下開窗洞處均設有窗井墻,且窗井墻又為內橫墻的延伸,如此形成加大的半地下室底盤,有利于結構的總體穩定,半地下室在土體中具有較有利的嵌固作用。

(2)半地下室的室內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凈高的二分之一,無窗井,且地下室部分的縱橫墻較密。

在這兩種嵌固條件較好情況下,帶半地下室的多層砌體房屋的總高度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

若半地下室層高較大,頂板距室外地面較高,或有大的窗井而無窗井墻或窗井墻不與縱橫墻連接,構不成擴大基礎底盤的作用,周圍的土體不能對多層磚房半地下室起約束作用,則此時半地下室應按一層考慮,并計入房屋總高度。 [返回]

31.若多層砌體房屋中設置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和圈梁,當構造柱與圈梁邊緣對齊時,施工時哪部分的鋼筋放置在最外側?

對于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當框架柱和框架梁邊緣對齊時,一般將柱主筋放置在最外側,梁縱向鋼筋緊貼著柱最外側主筋,從內側穿過。而對于多層砌體房屋,為了使圈梁充分發揮其對結構構件的約束作用,當構造柱與圈梁邊緣對齊時,一般將圈梁的縱向鋼筋放置在最外側,構造柱主筋從圈梁縱向鋼筋內側穿過。 [返回]

32.若多層砌體房屋的層數低于規范表7.3.1中磚房構造柱設置要求的最低層數,其構造柱應如何設置?

如果多層砌體房屋的層數低于規范表7.3.1中左側各列的最低層數,如6度區層數為三層及以下的房屋、七度區層數為單層和二層的房屋、八度區單層房屋,對于構造柱的設置規范不做要求。此時是否設置構造柱可由設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掌握,規范規定的是最低安全度要求。 [返回]

33.隨著墻體材料的改革,一些城市已經禁止或限制使用燒結普通粘土磚,代之以燒結多孔磚或混凝土空心小砌塊,對于±0以下部分的砌體可有哪些替代材料?

對于砌體結構房屋±0以下部分的砌體材料(包括塊材和砂漿),當不采用多孔磚和空心砌塊時,除了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墻外,還可采用燒結頁巖磚、燒結煤矸石磚、燒結粉煤灰磚等非粘土燒結磚以及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等墻體材料,其塊材和砌筑砂漿應符合《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有關規定,并注意采用水泥砂漿后砌體抗壓強度設計值的折減。 [返回]

34.規范7.1.3條規定普通磚

、多孔磚和小砌塊砌體承重房屋的層高,不應超過3.6m,而某些工業建筑及附屬房屋,如變配電室,雖然總層數未達到規范限值的要求,但因工藝要求需要層高大于3.6m時應如何處理?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中砌體承重房屋的層高規定,主要針對一般民用建筑。對于層數遠小于表7.1.2的工業建筑及附屬房屋,因工藝要求需要層高大于3.6m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如增加墻厚度、增設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強度等級等措施實現,同時應滿足有關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返回]

35.規范7.1.6條中,房屋中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限值與墻體是“一”字還是“T”字形狀有無關系?

規范7.1.6條中,窗間墻寬度限值與墻體是“一”字或“T”字形狀無關,當采取局部加強措施時,限值可適當減小。 [返回]

46.多層砌體房屋的墻體是否可以采用粘土磚和現澆鋼筋混凝土混合承重?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第7章的適用范圍是燒結普通粘土磚、燒結多孔粘土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及材料性能滿足要求的燒結磚和蒸壓磚砌體承重的多層房屋,以及底層或底部二層框架-抗震墻和多層的多排柱內框架磚砌體房屋。多層砌體房屋中采用砌體墻和現澆鋼筋混凝土墻混合承重的結構類型,在建筑方案和結構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規范第7章的適用范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屬于超規范、規程設計。

在多層砌體房屋設計工作中,有的設計人員將抗震承載力驗算不滿足要求的墻片或墻段由砌體改為現澆鋼筋混凝土墻,這種做法有可能屬于超規范、規程設計。

在砌體結構中增設現澆鋼筋混凝土墻后,結構體系可能改變為不同材料混合承重的結構,此時需根據結構樓板的剛度、磚墻與混凝土墻體的連接等情況,確定鋼筋混凝土墻參與工作的系數,考慮結構體系改變后地震作用的傳遞及各墻段的分配情況,進行結構的計算和分析。若無配套的行業或地方標準,應按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執行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求進行設計。[返回]

47.若多層砌體房屋的建筑方案存在錯層時,結構抗震設計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多層砌體住宅樓有較大錯層時,如超過梁高的錯層(或樓板高差在500mm以上),結構計算時應做為兩個樓層對待,即層數增加一倍,同時房屋的總層數不得超過抗震規范7.1.2條的強制性規定。錯層樓板之間的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平面內局部水平受剪和平面外受彎問題。

當錯層高度不超過梁高時,該部位的圈梁或大梁應考慮兩側上下樓板水平地震力形成的扭矩,進行抗扭驗算。

需要強調,錯層住宅違反無障礙設計的建筑原則,不利于老年人和兒童的安全使用,不符合國際上的設計潮流。 [返回]

48.規范7.3.13條要求砌體結構房屋的基礎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標高,采用樁基時若樁長度不同時應如何調整?

規范7.3.13條規定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宜采用同一類型的基礎,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標高,若基礎采用樁基,樁身長度不一致時應將承臺及承臺梁設置在同一標高,不應將承臺梁逐步放坡。[返回]

49.帶閣樓的多層砌體房屋的構造柱如何設置?

閣樓指為了有效利用坡屋頂的空間,在坡屋頂中增加水平樓板,在頂層樓層之上形成住人或儲物的房間。為貫徹墻體改革的精神,砌體結構應嚴格控制層數,對于結構計算來講,不論是否住人,閣樓層均應做為一個質點考慮。帶閣樓的多層砌體房屋在設置構造柱時可根據閣樓層的屋面剖面形式確定。

剖面形式為三角形,即檐口處無磚墻時,可按房屋實際層數按規范表7.3.1的要求設置構造柱并適當加強;剖面形式為屋形,即檐口處有磚墻時,按房屋實際層數增加一層后的層數對待。

特別應注意,不論是三角形或屋形,坡屋頂山尖墻部位均需采用沿山尖墻頂設置臥梁、屋蓋處設置圈梁和在山脊處設置構造柱等加強措施。 [返回]

50.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上部砌體部分采用多孔磚時側移剛度比有無變化?

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為了保證結構的安全,嚴格控制底層框架和上部砌體結構的側移剛度比,以免地震時底層框架部分的結構先于上部砌體部分破壞或破壞轉移至過渡層。若上部砌體部分采用多孔磚,側移剛度比的要求無變化,仍按抗震規范7.1.8條的要求執行。 [返回]

51.對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的上部鋼筋錨固按框支梁要求,其框架柱的配筋是否也按框支柱要求?

抗震規范7.5.4條4款對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的上部縱向鋼筋在柱內的錨固長度按框支梁要求,因結構高度與鋼筋混凝土房屋相比較低,其框架柱的構造應符合7.1.10條規定的抗震等級要求,框架柱上、下端彎矩的調整可參照框支柱的要求執行。[返回]

 

;52.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設計時所布置的抗震墻如何協調側移剛度比限值和承載力計算的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進行設計時,所布置的抗震墻既要滿足側移剛度比限值的要求,又要滿足承載力計算的要求。經常遇到承載力驗算不滿足,增加抗震墻的數量或厚度,滿足了承載力驗算的要求,但側移剛度比限值又不滿足了的問題,解決的辦法主要是設置結構洞口,即采用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上設置設置洞口并采用輕質砌塊材料填實的方法,將抗震墻的剛度降低,在滿足承載力驗算的要求的同時符合側移剛度比限值的要求。[返回]

59.砌體結構房屋的構造柱箍筋在縱向鋼筋搭接區有無特殊要求?

在鋼筋的搭接區范圍的箍筋間距需要加密,這是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構造要求。對于構造柱在縱向鋼筋搭接區的箍筋也應加密。[返回]

60.對醫院、教學樓等橫墻較少的多層砌體范圍可否按7.3.14條的規定采取加強措施并滿足抗震承載力要求,其高度和層數仍按表7.1.2的規定采用?

抗震規范7.3.14條規定的加強措施僅適用于橫墻較少的多層住宅樓。為了保證有較高的安全度,7.3.14條的規定的加強措施不適用于醫院、教學樓等屬于人流較密集的公共建筑。 [返回]

61.底框結構中上部砌體結構部分,是否可以采用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

抗震規范中關于底框結構的規定適用于磚砌體房屋(參見規范7.1.1條),底框結構中原則上可以采用小型空心混凝土砌塊,若采用小型空心砌塊,應按有關法規要求報審。已經完成修訂送審稿的《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塊建筑技術規程》(修訂前編號為JGJ/T 13-94)中有相關規定,設計時可以參考。

62.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中考慮了墻梁組合作用,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結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是否可以考慮共同作用對地震作用進行折減?

從試驗室的試驗和有限元分析的結果看,墻梁組合的作用十分明顯,但其受力狀況也是非常復雜的,考慮到實際地震作用與試驗有偏差,大震時墻體嚴重開裂,托墻梁與非抗震的墻梁受力狀態有所差異,當按靜力的方法考慮有框架柱落地的托梁與上部墻體的組合作用時,若計算系數不變會導致不安全,應調整計算參數。從偏于安全和簡化計算方面考慮,抗震規范在7.2.5條的條文說明中給出了當托墻梁上部各層墻體不開洞和在跨中1/3范圍內開一個洞口的情況下,彎矩計算的簡化、偏于安全的方法。對托墻梁剪力計算時,由重力荷載產生的剪力不折減。

篇2:寶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2003試行)

  寶政發[20**]24號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地震基本烈度為七度及八度的地區,均屬抗震設防區。全市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以下同)都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凡不符俁抗震設防規定的工程,一律不準建設。

  第三條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應按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

  第四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及《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層建設以及國家、省政府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城市規劃區內一般建設工程應按寶雞市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執行。

  第五條市規劃局是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施工的主管部門。市地震局是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主管部門,規劃、地震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依法對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縣(區)規劃(建設)和地震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貫穿于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到竣工驗收,都必須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勘察設計。

  第八條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審查納入施工圖審查。規劃部門應對施工圖審查中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抗震規范的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建議修改或變更設計。

  第九條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產權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應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須按照抗震鑒定、設計、審查、施工、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施工和監理單位在承擔建設工程時,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和監理,對設計文件中的抗震構造措施不得隨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條市、縣(區)規劃(建設)部門在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把抗震設防措施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設計與施工規程的,應令其返工補強。

  第十二條建筑高度超過抗震規范許可,或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體系,應通過省級建設行政放寬部門組織的抗震專項審查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凡不符合抗震設計規范的工程不予驗收,并由市、縣(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線工程、中小學校舍、鄉鎮企業建筑及其他三層以上建筑,必須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防;兩層以下農民自建房屋應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記到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30日市政府《關于頒發寶雞市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寶政發[1991]97號)同時廢止。

篇3:咸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2008年)

  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咸政發〔20**〕55號)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以及國務院和陜西省災后重建抗震設防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鐵路、公路、民航、人防、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由各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地震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施工、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抗震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規劃部門委托,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依據市地震部門提供的抗震設防要求,勘察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建設工程的場地類別區劃,并監督管理;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情況;

  (三)負責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加固工程結構施工圖抗震設計方案,檢查工程抗震設防質量及責任主體的行為;

  (四)參與新建工程規劃選點、擴初審查、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

  第七條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建設規劃、地震部門做好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從事抗震鑒定的單位要遵守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和抗震鑒定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建設工程特別是城市交通、通信、給排水、燃氣、電力、熱力、消防、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重要設施,以及超高建(構)筑物要科學選址,避讓地震斷裂帶和地裂縫以及容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震次生災害區域。

  在規劃選址中,中小學校教學樓、學生宿舍樓、幼兒園主要出入口正前方應有不小于15米的開闊場地,各疏散出口通往運動場或空地的通道應通暢無阻。中小學校內的運動場或空地,應兼顧為社區提供避難場所。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的建設工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咸陽市城鄉規劃范圍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第十一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中心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烈度8度(地震加速度值0.20g)來設防,進行抗震設計。各縣市區要按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要求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及各自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來進行抗震設防。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均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

  抗震性能鑒定,符合抗震要求。

  城鄉規劃區內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3層(含3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機構進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3層以下居住房屋應當采用經濟、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會展中心、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消防站等公共服務建筑設施應在當地抗震設防烈度基礎上提高一度設防。

  第十二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已經被國家納入標準、規范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我市要在建設工程中及時推廣使用。

  采用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核準。申請時,應當說明是否適用于抗震設防區以及適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范圍。

  第十三條 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破壞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建筑裝飾附加物必須滿足抗震要求。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會展中心、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消防站等公共服務建筑設施如采用玻璃采光頂,要有防玻璃墜落的安全保護措施。玻璃、石材、金屬等建筑幕墻,要與主體結構有可靠連接。

  不得縮小建筑物的防震縫尺寸,采用金屬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貼面磚等剛性外飾面材料。

  室內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建筑物的結構承重體系,不應在砌體填充墻上開設水平橫槽,以保證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四條 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工程、60米以上高層建筑、投資1億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項目、位于地震動參數分界線兩側4公里范圍內的工程項目以及占地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工礦企業和各類開發區,都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階段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由市地震部門進行審核。對于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而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審核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對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建設規劃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設計時,凡涉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問題的,應通知地震部門參與。地震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應抄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核,建設單位應向地震部門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 建設工程申請報告;

  (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工程場地1:1000地形圖;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評審組織的技術審定意見。

  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圖綜合技術審查后,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建設單位應向抗震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抗震設計文件審查申報表;

  (二)規劃定點平面圖;

  (三)建筑結構施工圖紙(電子版);

  (四)抗震計算書(電子版);

  (五)抗震設計報告及技術性審查意見;

  (六)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七)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須提供地震管理部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意見。

  抗震備案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并出具抗震設計備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由市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組織,省專家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施工圖未經綜合技術審查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規劃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抗震設計施工圖紙。

  第十九條 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不符合現行抗震設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

  計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經鑒定沒有加固價值的應予以拆除;需加固的建設工程,應在建設規劃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限制使用。

  抗震加固必須按照抗震設計、審查、施工、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拐鸺庸淘O計必須在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進行審查,辦理抗震加固手續。

  第二十條 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建設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村鎮公共建筑和鄉鎮企業的生產、辦公用房,應當達到抗震設防標準,并納入工程建設程序。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小康村建設、扶貧搬遷、移民搬遷,建設抗震樣板房,實施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建設規劃部門和鄉(鎮、辦)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抗震設防宣傳和技術指導,引導農民建造符合抗震設防標準的住房,力爭做到村民建房有設計圖紙、有抗震措施、有抗震設防驗收。對改造條件尚不成熟的“城中村”、“棚戶區”,要引導村民加固現居房屋,并在自建房屋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消除城市建筑中的抗震“死角”。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隨意降低抗震設防標準。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抗震設計和國家建設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施工,對抗震設計不得任意變動更改;監理單位要嚴格按工程抗震設計要求進行監理,以確保工程項目的抗震施工質量。

  市、縣兩級地震部門要加強對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的檢查,重點檢查此類項目是否經過地震部門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是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并依法嚴肅查處。

  市、縣兩級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施工質量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施工和監理行為依法查處。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未評價的和未進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的,建設規劃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市、縣兩級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應會同地震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對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并提出恢復重建方案。同時,應當組織專家,對破壞程度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允許范圍的建設工程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部門依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和未按抗震設計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或者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建設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資質認定機關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

  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市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以三萬元罰款,提請資質認定機關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一條 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依法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可同時提請對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規劃、地震等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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