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襄樊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9年)

7780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方面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抗震設防要求,是指依法確定的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抗震設計應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區(不含襄陽區)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和襄陽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房管、水利、國土、交通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擴建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應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等技術資料確定。

  經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將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等抗震設防技術資料,在同級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屬本市審批的新(改、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并將評價報告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第十條的規定,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四)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通知后,應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范圍和項目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不屬于本市審批的新(改、擴)建建設工程,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履行監管職能。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改、擴)建建設工程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申請;

  (二)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進行審核,根據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必須納入建設管理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屬于本市審批的建設工程,本市縣級以上負責項目審批的行政部門,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屬于備案類項目的,按規定備案后,應及時通知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對于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部門和其他專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設計和施工。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經費,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工程建設前期費用中支出。

  第八條在本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經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進行資質驗證和項目登記后,方可按照資質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范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九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其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我市按下限執行。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房和村鎮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使其具備應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和其他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與防震減災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使建設工程具備必要的抗震設防能力。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

  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對已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

  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抗震加固;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四條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有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的,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予以通報,并由有關部門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給予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4)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

  第165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業經20**年2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下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設防。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但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選擇以下方式確定:

  1.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

  2.不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三)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或者經國家批準的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工作的,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前款第(一)項所稱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省發展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和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七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市和中心鎮;

  (二)位于地震動參數0.15g以上地區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復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實施,并由委托單位負責將技術結果報告報送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經其按照管理權限評審并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后,書面告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條 對必須實施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拐鹪O防要求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采用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既未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又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抗震設防要求的采用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依法驗收,致使建設工程發生嚴重震災后果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6)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冮瑞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建設工程的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應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市、自治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水利、交通、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ㄒ唬┑卣饎臃逯导铀俣葏^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范圍;

 ?。ǘ┑卣鹧芯砍潭群唾Y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五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ㄒ唬┪挥诘卣鹬攸c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區和中心鎮;

 ?。ǘ┪挥趶碗s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ㄈ┢渌枰_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未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并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區劃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行為:

 ?。ㄒ唬┬枰M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并同時告知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ǘ┎恍枰M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后,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ㄒ唬儆谥卮蠼ㄔO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ǘ┛赡馨l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ㄈ┯兄卮笪奈飪r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卣鹬攸c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逐步加強對農村民

  房和村鎮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使其具備應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或未采用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或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ㄔO單位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ǘ┪挥诒鞠械卣鹦^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采用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業務的單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或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活動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機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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