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街商鋪租賃期限的分析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自己開發的一處商業街商鋪租賃給王先生使 用,雙方商定的租賃期限是四十五年。鑒于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租 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租賃期限是這 樣約定的:某號商鋪的租期屆滿二十年之后,合同期限自動延長 二十年,之后再延長五年。
【律師觀點】上述合同對租賃期限前二十年的約定有效,延 長期限的約定是無效的。理由有如下兩點:
第一,此種約定違反 了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租賃期 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此條是強制 性的規定,違反了此條就要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租 賃期限屆滿二十年后就可自動延長,等同于直接約定了租賃期限是四十五年,這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該條第二百 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 年??梢钥闯?,超過二十年之后,合同雙方有意續約的,需要重新簽訂合同。換言之,一個租賃期限結束后,續約 時必須履行一個新的簽約手續。本案當事人的做法是用租賃期限“自動延長”的約定代替了法律所要求的二十年之 后“重新簽約”的要求,這顯然也是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此種約定違反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從合同法的 立法本意來看,法律特意限定了最長租賃期限,是為了體現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支配權和處分權, 所有權人出租該物只是臨時性的讓渡使用權,若租賃期限過長則所有權人對租賃物的控制力大大減弱,不利于所有 權人利益的保護。作個假設,若出租一方在二十年之后可能想收回出租的房屋自用或者租賃給他人使用,而租賃期 限是四十五年則出租人的這一愿望很難實現,即便實現了還要承擔違約的后果,這對于出租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律師建議】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另行訂立一個預約合同,約定在二十年之后承租方有權要求與出租方 續簽一份為期二十年的租賃合同,若出租方違約則要承擔何種不利法律后果,當然,這種違約責任的約定可盡量嚴 重,以保證二十年之后續約目的的實現。二十年之后再這樣約定或訂立預約以滿足最后五年續約的要求。
篇2:酒店公司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公司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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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并復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簽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并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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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護衛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并經常予以業務聯系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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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準。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后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篇3: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2016年)
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20**)
國辦發〔20**〕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購租并舉,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目標的重要途徑。gg開放以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不斷發展,對加快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市場供應主體發育不充分、市場秩序不規范、法規制度不完善等問題仍較為突出。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到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三)發展住房租賃企業。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85號)有關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相關支持政策。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范圍,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五)規范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范的居間服務。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規范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范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托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三、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七)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簡化辦理手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八)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并按時繳納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賃住房
(九)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
(十)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鼓勵地方政府采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五、支持租賃住房建設
(十一)鼓勵新建租賃住房。各地應結合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
(十二)允許改建房屋用于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給予稅收優惠。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落實營改增關于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研究有關費用扣除問題。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更多內容源自 綠化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勵地方政府盤活城區存量土地,采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十六)健全法規制度。完善住房租賃法律法規,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系。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網上簽約,落實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十七)落實地方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地區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加強工作指導,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城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推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加快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
(十八)加強行業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