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審計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七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下屬企業領導離任審計;
8.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3.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
第十八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之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門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