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制造廠存貨核算會計工作交接書
移交人吳X X 因工作調動,經廠財務科決定,將其擔任的存貨核算會計崗位工作移交給武X X 接替?,F按《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規定,辦理如下交接手續:
(一)移交前業已受理的全部存貨核算業務會計憑證,已由移交人填制完畢。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應登記的帳簿,業已登記完了,并在明細帳最后一筆余額之處加蓋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負責。
(三)對尚未處理材料核算往來帳,已開列出應付購貨款明細表和包裝物租金明細表,并寫出長期掛帳的情況說明
(四)對采購材料經濟合同登記簿中已履行合同與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順序逐筆交待清楚。采購合同的印花稅,也已全部交納。
(五)保管期內材料采購人庫單和出庫單的存根,已裝訂成冊,編號為材字第X冊至第X 冊,共X X 冊(按月份裝訂,保存期3年),經點收無誤。
(六)本月末各種材料明細帳記載的庫存數量、金額,經與總帳、倉庫保管帳核對,都完全相符。
(七)印鑒農牧機械制造廠材料采購合同專用章一枚,經點交無誤。
(八)移交的帳簿有:
1.材料采購明細帳 本
2.應付購貨款明細帳 本
3.應付包裝物料押金明細帳 本
4.包裝物明細帳 本
5.暫估人庫明細帳 本
6.材料計劃價格目錄 本
(九)移交人對會計核算程序、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材料價格分析計算程序公式和近期的一些優惠政策等,在移交過程中已向交替人作了詳細介紹。
(十)交接日期:199X年調月調日
(十一)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營的會計業務中有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移交人負責。
(十二)本交接書一式四份。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各執一份,送廠檔案到存檔一份。
移交人:吳XX(簽章)
接管人:武XX(簽章)
監交人:郭XX(簽章)
總會計師:紀XX(簽章)
XX農牧機械制造廠財務科(公章)
200X年X月X日
篇2:C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1、為明確經濟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應該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應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該做完如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結出各賬戶的余額;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應與有關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額表”平賬,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冊一項一項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時必須做到: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楚,方能辦理交接。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移交人應找齊;如找不齊應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核對相符,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各種債權債務賬戶余額應與往來單位或個人核對清楚。
(5)、財產物資賬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戶余額應與物資賬核對相符。
(6)、移交人經管的公章、業務專用章和其他實物,應交接清楚。
6、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工作結束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8、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10、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11、合并單位的會計移交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篇3: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規 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人員在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
1 在本企業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各賬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