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民醫院會計人員離任交接制度
1.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已發生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寫完畢。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金額后加蓋印章。
?。?)整理應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應寫出書面資料。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內容,如會計憑證,帳表、印章、現金、支票、文件、資料,有關會計方面的制度、計劃、預算等。
2.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根據《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行政領導監交。
3.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交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對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金額進行點交。
4.移交人員移交時,還應將自己經辦的主要工作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漏問題,應學出書面材料。
篇2: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增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干部離任的經濟事項交接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黨政領導干部,以及校辦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是指領導干部在調任、轉任、退休、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時,按規定辦理的經濟事項交接手續。
第四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領導干部離任的交接工作,將經濟事項作為交接的重要內容,把好離任“交接關”。通過交接,使離任者清楚、讓接任者明白,防止離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舊賬,促進落實審計意見、提高財經管理水平。
第五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校辦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牽頭,各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紀委(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處等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全面及時的原則。全面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和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地移交緊急事項、重要工作和遺留問題。
第七條 領導干部應在職務任免決定宣布后10個工作日內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遇有特殊情況,經分管(聯系)校領導書面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交接內容主要包括財經工作、財務狀況、實物資產、遺留問題、文檔資料、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方面。
(一)財經工作
1.經濟管理職責,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完成情況;
2.急需辦理的重要經濟事項以及正在進行的重大經濟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情況;
3.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及有關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4.重大經濟決策和經濟事項決定的程序和效果;
5.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況;
6.經濟活動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
(二)財務狀況
1.任職期末的各類資產安全、完整及運行狀況;
2.任職期末的各類債權、債務情況;
3.任職期末的現金、銀行存款或項目經費余額。
(三)實物資產
1.經清查盤點后的存貨、固定資產等各類實物資產的數量及狀態;
2.獨立核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預留印鑒、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3.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辦公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財物。
(四)遺留問題
1.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法律訴訟等事項;
2.或有糾紛、或有負債、潛在風險、賬面未能反映的潛在債務等問題;
3.尚未完結的承包、租賃、合作、投資、抵押、擔保、承諾、資產出借等經濟往來事項。
(五)文檔資料
1.各種會計憑證、財務賬冊、會計報表、預(決)算、經濟合同、重要請示及批復、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規章制度、計劃和總結、音像圖片等紙質和電子文檔;
2.在建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立項批復、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計劃調整、變更簽證、工期進度、價款支付、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以及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等紙質和電子文檔;
(六)離任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條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單位正職離任,由分管(聯系)校領導或所在單位其他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單位副職離任,由所在單位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經濟事項交接材料應報組織部、審計處等職能部門備案。
(二)離任干部為移交方,接任干部為接收方。必要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資產公司可監督交接
。
(三)離任干部要如實、逐項填寫《蘭州大學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如交接內容較多或涉及特殊事項,還應列出清單或m.airporthotelslisboa.com提供書面報告。
(四)交接工作結束后,《經濟事項交接表》經離任干部、接任干部、監交人共同簽字蓋章后生效,各執一份。所在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交接資料的存檔備查工作。
第十條 交接注意事項
(一)離任干部對移交的經濟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
(二)離任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有關同志,有責任積極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證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三)離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間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項,自發文調整崗位之日起應停止審批經濟業務,嚴禁突擊開支。
(四)離任干部原則上不得帶走單位為其配備的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隨離任干部移至校內其他單位的,須經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五)接任干部若對接收的資產、資料未認真清點核對,使單位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干部承擔責任。
(六)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未完事項,接任干部應繼續辦理,不得拖延不辦或借故轉交給下任領導。辦理交接后發現的遺漏事項,離任干部必須配合做好補充交接工作。未辦理交接手續的各項債權債務和擔保、承諾等情況,由離任干部負責具體落實。
(七)接任干部暫時不能到位的,由學校相關部門或單位指定臨時接收人代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接任干部到位后,應及時與臨時接收人辦理正式交接手續。
(八)交接工作中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涉密內容,應執行《蘭州大學涉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管理規定》。
(九)經濟事項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制訂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結果反饋至審計處。
(十)領導干部必須按照要求,嚴肅認真地辦理交接手續。若無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徹底或不如實交接而造成損失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科級干部的經濟事項離任交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行《蘭州大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