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大學處級干部離任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為推進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確保各單位工作持續、有序、順利開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處級干部。
第二條 處級干部因提拔、調動、交流、免職、辭職、降職、退休等原因離任,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
第三條 處級干部離任工作交接應實事求是、全面完整。
正處級干部的離任工作交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部門情況。主要包括:本單位、部門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主要工作安排及工作進度、部門工作規范和工作制度等基本情況;財務管理分工與要求等情況;正在進行的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經濟活動;單位、部門的人員基本情況。
(二)崗位情況。主要包括:離任干部正在辦理、急需辦理的工作情況;離任干部所辦理的重要事務的進展程度及重要事務的辦理程序。
(三)資產情況。主要包括:本單位、部門經費預算、使用、結余等情況;固定資產清單、各種統計數據、報表等資料;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購買并由本人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辦公設備、物品、圖書等。
(四)文件資料。主要包括:本單位、部門工作總結、工作文件、重要請示報告,上級下發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資料;工作中形成的各項制度、決議、會議記錄、經濟合同以及離任干部所經手的其他重要文件、資料、檔案等。
(五)本單位、部門及離任干部未完成或需要說明的其他遺留問題及事項。
副處級和科級干部的工作交接參照上述內容進行。
第四條 工作交接的程序
(一)黨委組織部根據黨委常委會的工作要求,召開正處級干部離任工作交接會議,對離任工作交接事項提出具體要求。
(二)離任干部按第三條規定的交接內容填寫《z對外經貿大學處級干部離任工作交接登記表》(以下簡稱《交接登記表》),一式四份。
(三)離任干部整理好與《交接登記表》內容相符合的材料、賬冊、清單、設備等。
(四)離任干部與接任干部商定時間,由接任干部對離任干部提供的交接內容進行逐項核實。經核實無異議后,由雙方共同商定具體交接時間。一般在離任交接工作啟動后一周內完成。
(五)離任干部與接任干部可就交接內容向組織、紀委、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職能部門征求意見,上述職能部門負責人可視情況參與監交。
(六)交接手續在離任干部所在單位、部門舉行。離任干部就交接內容進行逐項說明,經接任干部認可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接任干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質疑,離任干部應進行答疑。辦理移交手續時,離任干部、接任干部須分別在《交接登記表》上簽字。
(七)交接手續完成后,《交接登記表》及相關說明,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由黨委組織部和審計處存檔,作為黨委組織部對干部進行監督、考察、任用和審計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資料。
副處級和科級干部的工作交接應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協調進行。相關人員均應履行交接簽字手續并留存備案。
第五條 工作交接的紀律
(一)干部在離任、接任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嚴禁突擊花錢,嚴禁搞迎來送往等活動。
(二)應落實專人,認真做好交接的資料整理和其他準備工作,在此基礎上進行工作交接。
(三)離任干部應對移交前的各項經濟活動及移交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接任干部應對已接交的相關經濟活動及資料檔案等負責。
(四)離任干部應如實向接任干部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對有意隱瞞實際情況,不如實反映實際問題,對交接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的,接任干部有權拒絕在《交接登記表》上簽字。有關部門在核實事實的基礎上,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接任領導干部對離任領導移交的未了結的工作事項應當負責繼續辦理,不得推諉扯皮,并承擔后續責任。
第七條 聘任制干部交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增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干部離任的經濟事項交接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黨政領導干部,以及校辦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是指領導干部在調任、轉任、退休、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時,按規定辦理的經濟事項交接手續。
第四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領導干部離任的交接工作,將經濟事項作為交接的重要內容,把好離任“交接關”。通過交接,使離任者清楚、讓接任者明白,防止離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舊賬,促進落實審計意見、提高財經管理水平。
第五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校辦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牽頭,各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紀委(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處等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全面及時的原則。全面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和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地移交緊急事項、重要工作和遺留問題。
第七條 領導干部應在職務任免決定宣布后10個工作日內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遇有特殊情況,經分管(聯系)校領導書面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交接內容主要包括財經工作、財務狀況、實物資產、遺留問題、文檔資料、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方面。
(一)財經工作
1.經濟管理職責,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完成情況;
2.急需辦理的重要經濟事項以及正在進行的重大經濟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情況;
3.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及有關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4.重大經濟決策和經濟事項決定的程序和效果;
5.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況;
6.經濟活動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
(二)財務狀況
1.任職期末的各類資產安全、完整及運行狀況;
2.任職期末的各類債權、債務情況;
3.任職期末的現金、銀行存款或項目經費余額。
(三)實物資產
1.經清查盤點后的存貨、固定資產等各類實物資產的數量及狀態;
2.獨立核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預留印鑒、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3.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辦公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財物。
(四)遺留問題
1.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法律訴訟等事項;
2.或有糾紛、或有負債、潛在風險、賬面未能反映的潛在債務等問題;
3.尚未完結的承包、租賃、合作、投資、抵押、擔保、承諾、資產出借等經濟往來事項。
(五)文檔資料
1.各種會計憑證、財務賬冊、會計報表、預(決)算、經濟合同、重要請示及批復、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規章制度、計劃和總結、音像圖片等紙質和電子文檔;
2.在建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立項批復、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計劃調整、變更簽證、工期進度、價款支付、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以及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等紙質和電子文檔;
(六)離任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條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單位正職離任,由分管(聯系)校領導或所在單位其他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單位副職離任,由所在單位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經濟事項交接材料應報組織部、審計處等職能部門備案。
(二)離任干部為移交方,接任干部為接收方。必要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資產公司可監督交接
。
(三)離任干部要如實、逐項填寫《蘭州大學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如交接內容較多或涉及特殊事項,還應列出清單或m.airporthotelslisboa.com提供書面報告。
(四)交接工作結束后,《經濟事項交接表》經離任干部、接任干部、監交人共同簽字蓋章后生效,各執一份。所在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交接資料的存檔備查工作。
第十條 交接注意事項
(一)離任干部對移交的經濟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
(二)離任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有關同志,有責任積極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證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三)離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間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項,自發文調整崗位之日起應停止審批經濟業務,嚴禁突擊開支。
(四)離任干部原則上不得帶走單位為其配備的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隨離任干部移至校內其他單位的,須經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五)接任干部若對接收的資產、資料未認真清點核對,使單位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干部承擔責任。
(六)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未完事項,接任干部應繼續辦理,不得拖延不辦或借故轉交給下任領導。辦理交接后發現的遺漏事項,離任干部必須配合做好補充交接工作。未辦理交接手續的各項債權債務和擔保、承諾等情況,由離任干部負責具體落實。
(七)接任干部暫時不能到位的,由學校相關部門或單位指定臨時接收人代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接任干部到位后,應及時與臨時接收人辦理正式交接手續。
(八)交接工作中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涉密內容,應執行《蘭州大學涉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管理規定》。
(九)經濟事項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制訂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結果反饋至審計處。
(十)領導干部必須按照要求,嚴肅認真地辦理交接手續。若無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徹底或不如實交接而造成損失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科級干部的經濟事項離任交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行《蘭州大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第二人民醫院會計人員離任交接制度
第二人民醫院會計人員離任交接制度
1.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已發生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寫完畢。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金額后加蓋印章。
?。?)整理應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應寫出書面資料。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內容,如會計憑證,帳表、印章、現金、支票、文件、資料,有關會計方面的制度、計劃、預算等。
2.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根據《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行政領導監交。
3.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交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對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金額進行點交。
4.移交人員移交時,還應將自己經辦的主要工作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漏問題,應學出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