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E地產公司離任審計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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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地產公司離任審計作業指引

  1.目的:

  為加強對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以下簡稱“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任期經濟責任,完善自我約束機制,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項目部。

  3.術語和定義:

  3.1.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是指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總經理以及全面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總經理。

  3.2.任期經濟責任:是指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4.職責:

  4.1.質量部

  4.1.1.全面負責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離任審計。

  4.2.相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項目部

  4.2.1.配合審計工作的開展。

  5.內容及要求:

  5.1.審計要求

  5.1.1.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離任前,應當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5.1.2.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從經營業績和管理能力方面檢查被審計人員的工作,促進公司健康發展,為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人力資源部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客觀、可靠的依據。

  5.1.3.質量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實施審計時,應當通過對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的審計,分清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5.1.4.實施審計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則。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5.1.5.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年度經營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

  5.1.6.被審計人員應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人員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積極配合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

  5.2.審計內容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下達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a)經營及效益指標;

  b)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c)其他需要考核的經濟指標。

  5.2.2.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a)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b)收入、成本費用、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c)對外投資、資產的處置情況;

  d)收益分配情況。

  5.2.3.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包括經營、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對外投資、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管理制度。

  5.2.4.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情況,重點為有無隱匿收入、擠占成本、截留利潤、偷稅、拆借資金、私設“小金庫”、貪污受賄、損失浪費、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等違法違紀行為。

  5.2.5.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5.3.審計程序

  5.3.1.相關人員離任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質量部發出函件,質量部在收到函件或任免通知后3天內安排審計。

  5.3.2.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離任前,由公司戰略發展部協助控股子公司辦理相關董事會決議簽署并通知質量部進行審計,質量部在收到通知后3天內安排審計。

  5.3.3.公司質量部根據審計項目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可視具體情況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外部審計機構的選擇應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選取。審計實施前3日向被審計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發出審計通知書。

  5.3.4.審計通知書下達后,被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做好準備,在審計組進駐時提供出任期內以下資料:

  a)離任負責人述職報告(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提供包括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基本情況、任期內的主要業績、工作中存在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和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與建議等);

  b)任期期初、期末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

  c)任期期末資產盤點和債權、債務等資料;

  d)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財務會計信息資料和業務統計資料;

  e)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內部管理制度;

  f)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對企業檢查后提出的工作報告或處理意見;

  g)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5.3.5.審計組進駐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資料,記入工作記錄,寫出工作底稿,并由相關人員簽字認可。

  5.3.6.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a)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b)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包括任期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化情況,收入、成本、利潤真實情況,有關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

  c)審計評議意見。對離任負責人進行審計評價,包括離任負責人任期內的主要經營業績,任期內發生的應由離任負責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審計意見和建議。

  d)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和其本人意見。被審計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無意見。

  5.3.7.審計組將審計報告、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以及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書面意見、審計工作記錄、工作底稿等審計資料一并送交質量部。

  5.3.8.審計報告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正式下達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并內抄公司相關高管、抄送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發展部和財務部。

  5.3.9.審計組適時根據審計報告內容,撰寫審計意見書,對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經營業績、決策能力、守法經營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應由其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等進行評議。

  5.3.10.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如對審計意見不能夠確認,應在收到審計意見后3日內,向公司質量部提出復議。公司質量部收到復議后,一般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復議決定下達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

公司/項目部,并內抄公司相關高管,抄送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發展部和財務部。

  5.3.11.審計工作結束后,公司質量部應按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

  6.附則

  6.1.離職人員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調動的,在接受審計前可以離職;離職人員調離公司系統的,必須在審計報告出具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6.2.本辦法由E地產有限公司質量部負責解釋。

  6.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年11月4日發布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篇2:E地產公司離任審計作業指引

  E地產公司離任審計作業指引

  1.目的:

  為加強對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以下簡稱“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任期經濟責任,完善自我約束機制,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項目部。

  3.術語和定義:

  3.1.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是指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總經理以及全面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總經理。

  3.2.任期經濟責任:是指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4.職責:

  4.1.質量部

  4.1.1.全面負責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離任審計。

  4.2.相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項目部

  4.2.1.配合審計工作的開展。

  5.內容及要求:

  5.1.審計要求

  5.1.1.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離任前,應當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5.1.2.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從經營業績和管理能力方面檢查被審計人員的工作,促進公司健康發展,為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人力資源部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客觀、可靠的依據。

  5.1.3.質量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實施審計時,應當通過對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的審計,分清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5.1.4.實施審計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則。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5.1.5.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年度經營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

  5.1.6.被審計人員應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人員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積極配合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

  5.2.審計內容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下達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a)經營及效益指標;

  b)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c)其他需要考核的經濟指標。

  5.2.2.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a)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b)收入、成本費用、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c)對外投資、資產的處置情況;

  d)收益分配情況。

  5.2.3.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包括經營、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對外投資、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管理制度。

  5.2.4.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情況,重點為有無隱匿收入、擠占成本、截留利潤、偷稅、拆借資金、私設“小金庫”、貪污受賄、損失浪費、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等違法違紀行為。

  5.2.5.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5.3.審計程序

  5.3.1.相關人員離任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質量部發出函件,質量部在收到函件或任免通知后3天內安排審計。

  5.3.2.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離任前,由公司戰略發展部協助控股子公司辦理相關董事會決議簽署并通知質量部進行審計,質量部在收到通知后3天內安排審計。

  5.3.3.公司質量部根據審計項目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可視具體情況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外部審計機構的選擇應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選取。審計實施前3日向被審計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發出審計通知書。

  5.3.4.審計通知書下達后,被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做好準備,在審計組進駐時提供出任期內以下資料:

  a)離任負責人述職報告(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提供包括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基本情況、任期內的主要業績、工作中存在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和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與建議等);

  b)任期期初、期末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

  c)任期期末資產盤點和債權、債務等資料;

  d)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財務會計信息資料和業務統計資料;

  e)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內部管理制度;

  f)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對企業檢查后提出的工作報告或處理意見;

  g)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5.3.5.審計組進駐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資料,記入工作記錄,寫出工作底稿,并由相關人員簽字認可。

  5.3.6.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a)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b)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包括任期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化情況


,收入、成本、利潤真實情況,有關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

  c)審計評議意見。對離任負責人進行審計評價,包括離任負責人任期內的主要經營業績,任期內發生的應由離任負責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審計意見和建議。

  d)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和其本人意見。被審計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無意見。

  5.3.7.審計組將審計報告、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以及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書面意見、審計工作記錄、工作底稿等審計資料一并送交質量部。

  5.3.8.審計報告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正式下達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并內抄公司相關高管、抄送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發展部和財務部。

  5.3.9.審計組適時根據審計報告內容,撰寫審計意見書,對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經營業績、決策能力、守法經營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應由其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等進行評議。

  5.3.10.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如對審計意見不能夠確認,應在收到審計意見后3日內,向公司質量部提出復議。公司質量部收到復議后,一般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復議決定下達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并內抄公司相關高管,抄送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發展部和財務部。

  5.3.11.審計工作結束后,公司質量部應按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

  6.附則

  6.1.離職人員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調動的,在接受審計前可以離職;離職人員調離公司系統的,必須在審計報告出具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6.2.本辦法由E地產有限公司質量部負責解釋。

  6.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年11月4日發布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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