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公司商業秘密。對于客戶、發展商要負責;
(2)應對公司具有完整的認識,并且將公司的文化融于自向的工作行為中,以求能體現并且提升自身與公司的形象;
(3)應具有積極旺盛的斗志,鍥而不舍的耐性,以優雅親切的風度,誠摯務實的精神為客戶提供服務,努力促成交易。
(4)通過公司培訓及自我充實等方式,提高自身專業素質,以求為客戶提供更加完善、周到的服務;
(5)由公司委派到各代理項目進行銷售工作,認真完成現場接待、洽談、客戶跟進工作;
(6)充分利用各種資源,發掘出更多客源,提供服務以促成其與公司樓盤的成交;
(7)如有盤源方面信息,應把握機會及時向經理匯報,由公司安排處理;
(8)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及銷售技巧,熟練掌握樓盤知識及各種資料,珍惜每一個客源;
(9)嚴禁開私單,違規操作,出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向上級報告,不推卸責任,敢于擔當;
(10)與同事團結協作,互敬互助,以團隊的力量去爭取更大的成功;
(11)對于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不挑選、不消極對待,盡自身努力完成。
篇2: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13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
?。?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
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p>
二、相關條文中的“登記機關”均修改為“登記機構”。
三、第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p>
四、相關條文中的“房地產登記冊”均修改為“房地產登記簿”。
五、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p>
六、笫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登記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ㄒ唬┥暾埲颂峤坏姆康禺a權利證書的真實性;
?。ǘ└魃暾埼募C明事實的關聯性;
?。ㄈ┥暾埖怯浿黧w、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等申請登記事項與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一致性;
?。ㄋ模┥暾埖怯浭马椗c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不沖突;
?。ㄎ澹┎淮嬖诒緱l例規定的不予登記、駁回登記或暫緩登記的情形?!?/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詢問申請人;仍不能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情況的公證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p>
七、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可自接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八、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初始登記申請表》;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脵鄬僮C明;
?。ㄋ模┙ㄔO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⒐を炇蘸细竦淖C明文件;
?。┛⒐y繪報告;
?。ㄆ撸┛⒐そY算文件?!?/p>
九、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利證書中,根據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分別標明“行政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土地”、“減地價土地”、“免地價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樣?!?/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類由登記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p>
十、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可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隹轉移登記,并換發房地產權利證書?!?/p>
十二、第四十八條中“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六個月無異議的”修改為“經審查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且已按規定聲明滅失的”。
十三、第五十條修改為:“預售房地產的,預售人應當將買賣合同報登記機構備案?!?/p>
十四、第五十二條中“可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十五、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p>
十六、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收取的房地產登記費、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房地產登記費的一定比例應當列入登記賠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記機構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p>
十七、刪除第五十五條。
十八、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限期內仍不辦理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處以五千元罰款”。
十九、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準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準登記,并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二十、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十一、刪除第五十九條中“,賠償費從賠償基金中列支”字樣。
二十二、第六十條中“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當事人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十三、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政府可以對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向登記機構申請儲備土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p>
本決定施行前由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登記行為及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與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登記行為及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部分條款的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年修正本)(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認房地產權利,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享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是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
第三條 房地產權利的設定、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
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一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土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一宗土地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權利人的,各權利人分別對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份額申請登記。
前款所稱一宗土地,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
第七條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著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著物應當同時登記。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或者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
第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簿,按宗地編號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可供查閱、復印。
房地產登記簿、地籍一資料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印制。房地產權利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簿有涂改的,應當加蓋登記機構的核對章。
房地產權利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當事人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有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查核原始憑證,并以原始憑證為準。
第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實行統一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記機構依據本條例和工作需要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為:
?。ㄒ唬┢髽I法人,為該企業法人的法定名稱;
?。ǘ﹪覚C關、事業單位,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者政府確認的名稱;
?。ㄈ┓欠ㄈ私M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者政府批準的名稱;
?。ㄋ模﹤€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ㄎ澹┕灿腥?,為各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第十三條 房地產買賣、抵押、分割、交換、贈與等房地產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單獨申請:
?。ㄒ唬┩恋厥褂脵嗷蛘呓ㄖ?、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
?。ǘ┮蚶^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ㄈ┮蛉嗣穹ㄔ阂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
?。ㄋ模┳兏怯?;
?。ㄎ澹┮蛲恋厥褂媚昶趯脻M的注銷登記;
?。┮蚍康禺a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權利證書等其他登記。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對下列情形徑為登記:
?。ㄒ唬┮婪ㄓ傻怯洐C構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地產的;
?。ǘ┑盅浩谙迣脻M,當事人不按期注銷登記的;
?。ㄈ┩恋厥褂?年期屆滿,當事人未按規定注銷登記的;
?。ㄋ模┍緱l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
登記機構徑為登記完畢,應當將登記結果公告。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申請登記日。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按受理登記申請編號先后順序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經登記機構核實無誤后,加蓋核對章收存。
第十七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未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構公告滿一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代管,代管期為三年。
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
代管期間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無主財產的請求。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查封已經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人的房地產權利:
?。ㄒ唬┑怯洐C構依本條例規定作出撤銷核準登記決定的;
?。ǘ┤嗣穹ㄔ阂婪ㄗ鞒龅囊呀浬У臎]收房地產、查封房地產、撤銷核準登記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判決、裁定的;
?。ㄈ┕?、檢察機關依法對己立案的案件,根椐案情需要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而作出決定的;
?。ㄋ模┦姓蛘呤姓恋刂鞴懿块T依法作出沒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款各項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應當發送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根據判決、裁定、決定徑為登記。
查封或者限制的內容、期限應當在裁定書、決定書中詳細列明。期限屆滿后,登記機構徑為注銷查封或者限制登記。
第二十一條 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滿六個月后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決定,并發送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程序通則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岢錾暾?;
?。ǘ┦芾砩暾?;
?。ㄈ彶樯暾埼募?;
?。ㄋ模鄬僬{查;
?。ㄎ澹┮辣緱l例規定公告;
?。┐_認房地產權利;
?。ㄆ撸⒑藴实怯浭马椨涊d在房地產登記簿;
?。ò耍┯嬍找庂M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ň牛┝⒕須w檔。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五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登記機構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予編號并給回執。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ㄒ唬┥暾埲颂峤坏姆康禺a權利證書的真實性;
?。ǘ└魃暾埼募C明事實的關聯性;
?。ㄈ┥暾埖怯浿黧w、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等申請登記事項與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一致性;
?。ㄋ模┥暾埖怯浭马椗c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不沖突;
?。ㄎ澹┎淮嬖诒緱l例規定的不予登記、駁回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
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詢問申請人;仍不能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情況的公證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核準登記,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駁回登記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復審。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構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ㄒ唬┊a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ǘ┥婕斑`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ㄈ┦芾砩暾埡蟀l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ㄋ模┌l生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二)、(三)、(四)、(五)項情形而需暫緩登記的;
?。ㄎ澹┓?、法規、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其他事由。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構應當予核準登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 凡未經登記機構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但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應當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建筑物、附著物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初始登記申請書》;
?。ǘ┥矸葑C明,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國家機關負責人證明,或者市政府批準設立組織的文件和該組織負責人證明。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ㄈ┩恋貦鄬僮C明,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土地使用合同書。根據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由權利人自行征地的,應當同時提交征地補償協議書;
?。?)付清地價款證明;
2、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市政府批準用地文件;
?。?)用地紅線圖;
?。?)征地補償協議書;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ㄋ模┑怯洐C構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三十條 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初始登記申請表》;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脵鄬僮C明;
?。ㄋ模┙ㄔO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⒐を炇蘸细竦淖C明文件;
?。┛⒐y繪報告;
?。ㄆ撸┛⒐そY算文件。
第三十一條 屬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但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利證書中,根據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分別標明“行政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土地”、“減地價土地”、“免地價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樣。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類由登記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初始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
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核準登記,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予以撤銷初步審定,駁回登記申請。
登記機構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節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增加面積的,增加部分應當按本節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三十六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ㄒ唬┵I賣;
?。ǘ┵浥c;
?。ㄈ┙粨Q;
?。ㄋ模├^承;
?。ㄎ澹┕灿蟹康禺a的分割;
?。┤嗣穹ㄔ号袥Q、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ㄆ撸┮勒辗?、法規規定作出的其他強制性轉移。
第三十七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轉移登記申請書》;
?。ǘ┓康禺a權利證書;
?。ㄈ┥矸葑C明;
?。ㄋ模┵I賣合同書,或者贈與書,或者繼承證明文件,或者交換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或者分割的協議書。
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轉移時按規定需補地價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當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轉移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四十條 抵押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抵押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抵押登記申請書》;
?。ǘ┓康禺a權利證書;
?。ㄈ┥矸葑C明;
?。ㄋ模┑盅汉贤瑫?。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抵押,應當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準文件。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文件和房地產買賣合同書。
第四十二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準抵押登記。
第四十三條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在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當包括抵押權人、抵押物的面積、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內容。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第四十四條 同一房地產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當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申請,并以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抵押權的順序以核準登記的先后為序。
第五節 變更及其他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康禺a使用用途改變的;
?。ǘ嗬诵彰蛘呙Q發生變化的;
?。ㄈ┓康禺a坐落名稱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六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變更登記申請書》;
?。ǘ┓康禺a權利證書;
?。ㄈ┥矸葑C明;
?。ㄋ模└淖兎康禺a使用用途的,應當提交土地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書,需補地價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改變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登記機構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四十七條 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權利人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
房地產抵押合同終結,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到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聲明滅失,并向登記機構報失。申請補發的,經審查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且已按規定聲明滅失的,并在新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破損,經登記機構查驗確需換領的,予以換領。
第五十條 預售房地產的,預售人應當將買賣合同報登記機構備案。
第四章 撤銷核準登記
第五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ㄒ唬┊斒氯藢Ψ康禺a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ǘ┊斒氯嗽谏暾埖怯洉r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ㄈ┑怯洐C構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核準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撤銷核準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登記規費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構收取的房地產登記費、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房地產登記費的一定比例應當列入登記賠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記機構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的,一方申請,另一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文件的,登記機構可責成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處以五千元罰款。
登記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徑為登記。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準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準登記,并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一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不當核準登記,造成權利人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構的處罰不服的,當事人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公告的事項,由登記機構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或者深圳《中外房地產導報》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政府或者其授權機關頒發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證書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政府可以對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向登記機構申請儲備土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房地產,當事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對歷史遺留的房地產權問題應當根據當時的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磺Ф偃f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ǘ┯惺幻陨铣钟匈Y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ㄈ┡c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Y質等級申報表;
?。ǘ憾ㄙY質證書;
?。ㄈI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Y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康禺a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ㄆ撸┮验_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ㄒ唬┮患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ǘ┒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ㄈ┤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ㄋ模┧募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ㄒ唬┮患壻Y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ǘ┒壻Y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魇昭a償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ǘ╉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ㄈ╉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ㄋ模╉椖窟M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ㄎ澹╇p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康禺a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刺峁┑念A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涮谆A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捌谖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