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中學(學校)會計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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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學(學校)會計交接制度

  一、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時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以明確交接雙方應負的責任,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

  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行政領導人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移交人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時,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委托他人移交,但應自行負責。

  三、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會計檔案資料;

  2、工作計劃、預算資料及預算執行情況資料;

  3、公章、現金、票證及銀行預留印鑒;

  4、有關文件、規章制度及定額資料;

  5、經辦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接的工作。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時,必須認真核對有關帳簿金額和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實際余額,保證帳帳相符,并要按照應移交的事項編制移交清冊,會同監交人員與接辦人員當面逐項點交清楚。移交清冊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鑒章,報送單位領導審查批準,一份由移交人留存,一份報主管機關備案,一份由接管人作為會計檔案妥善保存。

  五、記帳人員辦理交接時,應將所經營的帳簿逐戶結出余額并加蓋印章,同時在帳簿扇頁“經管人員一覽表”中注明交接日期,交接雙方簽名蓋章,以明確責任。

  六、出納員辦理交接時,除按記帳員辦理交接程序外,還應清點核對庫存,帳款相符后,移交人方能離職。

  七、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時,除編制移交清冊外,還應編制截止交接日期的資金平衡表一式三份,作為移交清冊的附件存查。

  八、在辦理交接時,對于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庫存現金、票據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辦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對于在辦的未了事項應盡可能由移交人處理完了,如來不及處理,則必須將經辦過程的始末緣由向接辦人詳細交待清楚,由接辦人負責繼續辦理,接辦人不得借故推諉。

  九、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離職時,參照會計人員移交辦法,辦理交接,會計主管人員認為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參加監交。

篇2:C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1、為明確經濟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應該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應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該做完如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結出各賬戶的余額;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應與有關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額表”平賬,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冊一項一項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時必須做到: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楚,方能辦理交接。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移交人應找齊;如找不齊應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核對相符,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各種債權債務賬戶余額應與往來單位或個人核對清楚。

  (5)、財產物資賬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戶余額應與物資賬核對相符。

  (6)、移交人經管的公章、業務專用章和其他實物,應交接清楚。

  6、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工作結束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8、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10、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11、合并單位的會計移交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篇3: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規   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人員在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

  1 在本企業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各賬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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