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X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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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XX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試行)》、《XX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試行)》、《XX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XX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它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人簽訂的、變更、解除、終止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備忘錄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三、職責

  (一)設備部負責設備、備品備件采購及運輸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二)基建部負責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三)財務部負責借款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四)技術部負責技術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五)市場部負責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及運輸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六)綜合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部門,設合同綜合管理員和法律事務員,負責本公司的經濟、技術等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參與重大、重要合同的談判、起草和簽訂,檢查和監督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指導參與辦理合同登記、公證、簽證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對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問題進行調查了解,并負責公司租賃合同、聯營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負責合同的簽批。

  (八)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歸檔保管。

  四、合同管理程序

  (一)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將合同分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銷售、采購額20xx萬元以上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對外擔保合同(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合同等);財產租賃合同;聯營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涉外合同等。

  2.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銷售、采購額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合同。

  3.一般合同包括:月銷售、采購額500萬元以下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合同依法、依有關規章制度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處理合同的糾紛。

  7.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實行承辦人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8.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

  1.每一項合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職能部門確定至少一名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常識。

  2.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人離開工作崗位的,由其原所在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它人繼續履行承辦人職責,直至合同履行完畢。

  3.合同承辦人不得是臨時性借用或聘用人員。

  4.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5.承辦人應對合同自談判起至履行完畢的全過程負責,在此期間合同若出現任何問題,承辦人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四)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1.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合同的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的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表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合同談判與管理

  (1)重大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集團政策法律室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十天將市場調查、資信審查及談判準備的有關材料提交參與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將相關文件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復審備案。

  (2)重要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五天將有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備案。

  (3)一般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五天將有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備案。

  (4)參與合同談判的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對事先達成的內部意見,應當予以保密。

  (5)簽訂并辦理完有關手續的合同,由合同承辦人在二天內將合同正本一份交綜合部存檔備查。

  4.合同的形式

  (1)合同除及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雖屬及時清結,但合同標的物有專業技術要求,清結當時難以檢測產品的內在質量,或應有試用期、保質期要求的交易,也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凡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

  (2)書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形式。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4)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定貨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合同。

  5.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合同標的(包括名稱、型號、規格等)。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法。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它條款以及各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它條款。

  (11)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2)合同附件的名稱。

  (13)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14)合同當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6.合同文本應當做到:條款齊全、內容具體、權責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等,應當設立定義條款。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的,應當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7.合同應加蓋簽約各方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是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書面憑證(格式見附件)。凡在合同上代表本公司簽字者,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原件由委托人持有,綜合部和委托人所在部門分別備案一份復印件。

  8.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9.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11.公司在訂立下列合同前,合同承辦人應就商談約定內容草擬合同文本,送交綜合部和集團政策法律室,按公司章程規定,需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決定:

  (1)利用外資合同。

  (2)資產抵押、轉讓、出售、租賃合同。

  (3)擔保合同。

  (4)標的較大的借款合同。

  (5)企業合并、分立合同。

  (6)股份制改制、資產重組、重大投資合同。

  (7)具有全局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8)其它重大合同或集團公司規定報送審查的合同。

  12.為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時,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實行先簽訂,后履行的原則。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

  2.合同雖已簽訂,如因重大誤解訂立或發現顯示公平,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一經簽訂,但事后發現對方有重大欺詐行為時,應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并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3.承擔履約責任的業務部門,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收到合同對方當事人發出的履行異議,承擔履約責任的業務部門也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予以答復。

  異議文件及答復文件須經合同承辦人及法律事務人員審查。

  4.合同承辦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它損害本公司合法權益的情形,應及時報告法定代表人,同時通知法律事務人員,并根據具體情況行使抗辯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等權利,盡可能減少和避免損失,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已簽訂并依法生效的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的,由原承辦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綜合部指導或參與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及程序辦理。

  2.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達成書面協議或作出書面通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合同變更或解除應嚴格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明確回復意見,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有權通知對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責外,應向責任方追償損失。

  (七)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先采用協商方式解決,承辦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法律事務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由他們共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作為合同的補充應予以歸檔保存。

  2.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人應與法律事務人員協商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報告。必要時請集團政策法律室參與,并將糾紛情況及處理結果書面報集團政策法律室。

  3.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查或參與簽訂的重大合同發生糾紛,承辦人在糾紛發生一日內書面報公司政策法律室,公司政策法律室一日內報集團政策法律室,由集團政策法律室指導或參與處理。

  4.公司與集團內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由承辦部門及時協商解決;當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時,及時報集團政策法律室,集團政策法律室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未經集團政策法律室批準不得就糾紛擅自起訴、申訴仲裁或請公司以外的單位進行調解。

  5.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4)證人證言。

  (5)其它有關材料。

  (6)有關部門應盡可能為承辦人收集證據的工作提供協助。

  6.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會同法律事務人員并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合同的監督與檢查

  1.合同承辦部門應按合同履行階段向綜合部進行書面報告。

  2.綜合部每季度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3.重大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每季度向綜合部和集團政策法律室書面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九)合同檔案的管理

  1.公司對合同建立檔案,業務主管部門在合同簽訂完成后應及時將合同正本送交綜合部,承辦部門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副本及相關資料,加強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歸檔工作,確保其完整安全。合同執行完成后,除在日常工作中需經常查閱的合同可于隔年3月底前向公司檔案室歸檔外,其它合同全部于次年3月底向公司檔案室歸檔。

  2.合同檔案的內容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它有關文件。

  (4)合同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3.各種合同檔案的管理工作在正式向公司檔案室移交之前由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部的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正式移交后,由公司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應指導和協助各業務主管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4.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部要建立合同管理臺帳,作為執行合同管理的依據。合同管理臺帳的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簽訂日期、合同名稱、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類型、承辦人、執行部門、合同金額、備注等。備注欄主要記載合同的變更、解除等事項。合同管理臺帳應做到準確、及時。

  (十)獎勵與懲罰

  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發現并糾正重大缺陷使公司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做出突出貢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或授權委托期滿仍以委托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事后又未經委托人追認的。

  (2)代理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或未泄私憤而損害公司的各種行為。

  (3)代理人對外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勤勉盡責、馬虎大意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

  (4)偽造公章或合同章,偽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對外簽訂合同的。

  (5)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保管人員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私自在合同上蓋章的。

  (6)合同經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疏忽大意丟失、遺漏、毀損與合同有關的一些重要的材料,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

  (7)發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8)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9)泄露合同意向、商業或技術秘密和其它有關機密的。

篇2:規范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1995)

  規范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1995)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分層所有人大會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處罰

  第六章 財政管理

  第七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八月二十一日

  鑒于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對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引進了深入修改,故有必要對規范以該制度所建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規則作出修正及調整。

  因此,本法規以明確及在某些方面以嶄新之方式確定公共行政當局在監督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合規范性任務中之職責,尤其是對分層所有人及對行使管理職能實體之違法行為,以評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預,或對財政及預算規則作出干預。

  另外,規定成立由大會選出之管理委員會,并賦予其廣泛之行為權力,以便更有效地維護分層所有人之利益。

  基于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范圍)

  本法規規范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第二條 (門廳)

  樓宇應有一個稱為門廳之空間,作為信件之遞交中心及向分層所有人提供一般信息之中心,且在門廳內張貼以葡文及中文書寫之會議召集書、年度預算草案、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有關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其它文件。

  第三條 (管理責任)

  一、在執行第一次分層所有人大會之決議前,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應由獲土地批出之企業負責。

  二、獲土地批出之企業得直接管理樓宇之共有部分, 或在不轉移其責任之情況下,與專門從事該等管理業務之企業訂立提供服務之合同。

  三、提供管理服務之費用由澳門房屋司(葡文縮寫為IHM)核準,但獲土地批出之企業必須于使用準照發出日之兩個月前,將管理費用提案呈交澳門房屋司。

  四、如有正當之特殊理由,澳門房屋司得以直接判給之方式訂立提供樓宇共有部分管理服務之合同。

  第四條 (監察權)

  澳門房屋司得監察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并要求履行所適用法律及規章所載之義務。

  第二章 分層所有人大會

  第五條 (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

  一、澳門房屋司促進并安排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之舉行,且向分層所有人宣傳應了解之所有法律及規章。

  二、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成員組成,分別有澳門房屋司之代表、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企業之代表及出席大會之分層所有人之代表。如有必要,應有翻譯員在場負責翻譯之工作。

  三、按座、大廈或屋村所組成之分層所有人大會選出一管理委員會,而該委員會之人數系按現有之分層所有人人數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組成,一百至四百之間由七人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組成。

  第六條 (平常大會)

  一、大會由管理委員會召集,及在公布第十一條f項所指之報告及帳目后,于第一季度結束前舉行會議,討論并通過上一歷年之有關帳目及通過本年度之開支預算。

  二、由三名成員組成之大會主席團,如選擇選舉之方式,得在管理委員會成員中選出。

  第七條 (召集)

  一、在舉行會議最少二十日前,將召集通知書寄給各分層所有人,并將之張貼于門廳。

  二、以葡文及中文書寫之通知書,應載有舉行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大會之議事日程。

  第八條 (運作)

  一、大會僅得于預定時間及有三分之一分層所有人出席之情況下運作,如大會議決,則得在比預定時間推遲三十分鐘,且不管出席人數為多少亦得運作。

  二、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大會仍不運作,視作在一星期后之同一時間及地點重新召*議,但在此情況下,不論人數多少大會亦得作出決議。

  三、決議由出席之分層所有人或其代表透過簡單多數票作出。

  四、每一獨立單位為一票。

  五、分層所有人如不能出席,得由受權人代表之;而授權書只須以信件方式致大會主席團,但該授權書應具被代表人經認定之簽名。

  六、大會之決議應載于會議紀錄上,并在十五日內于門廳公布,且以信件方式投遞給所有缺席之分層所有人及澳門房屋司。

  第九條 (決議之爭執)

  一、違反現行法律或規章之大會決議,得在任何出席之分層所有人聲請下撤銷,但該等分層所有人須未贊同該決議,并對該事宜所作投票曾作解釋性聲明;或在澳門房屋司之聲請下撤銷,但僅以澳門房屋司非為分層所有人之情況為限。

  二、出席大會之分層所有人,自作出決議日起計十日內,或缺席之分層所有人,自收到通知日起計十日內,得由其中一名或多名分層所有人,或由澳門房屋司,向管理委員會要求在二十日內,召集一次特別大會,以廢止可撤銷之決議。

  三、提起撤銷之訴之權利自特別大會作出決議日起計三十日后喪失,或自作出決議日起計六十日后喪失,但后者僅以未要求舉行特別大會之情況為限。

  四、根據訴訟法,亦得聲請中止執行決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管理職能)

  一、管理職能由分層所有人管理委員會行使,或由為此而訂立管理合同之專門實體行使。

  二、管理委員會欲與另一實體訂立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合同,應于終止正在履行管理職責實體之職能之六十日前通知,并應指定轉移權力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且應知會澳門房屋司。

  三、管理委員會具有本法規規定之權力,并獲賦予執行大會之決議及在五分之一分層所有人要求下召集特別大會之權限。

  四、對澳門房屋司及樓宇共有部分管理實體而言,管理委員會代表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管理行為)

  樓宇共有部分管理實體之管理行為如下:

  a)向各分層所有人收取有關獨立單位因土地批出所對應之租金,并存放于本地區之專門機關;

  b)收取本法規所定擔保之相應金額;

  c)結清公共區域及電梯運作所引致之水費及電費;

  d)向分層所有人收取第二十二條所指開支之份額;

  e)對于已支付應由分層所有人負責且在本法規內規定之費用,有權要求其償還;

  f)每年二月前,應在門廳張貼上年度有關管理之報告 及帳目。

  第十二條 (管理之一般義務)

  管理之一般義務尤其為:

  a)使分層所有人履行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之義務;

  b)使分層所有人為其獨立單位購買火災保險或續保;如分層所有人尚未投?;蚶m保,有權向各分層所有人收取保險費金額;

  c)為樓宇之公共設備購買火災保險或續保;

  d)實施樓宇共有部分之維修工程;

  e)不論是否由分層所有人負責,亦得在獨立單位內實施對樓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僅以分層所有人接獲通知后,拒絕實施工程者為限;

  f)使消防設備、電梯、水泵及其它公共設備保持良好 之運作狀態,并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以提供技術及養護服務;

  g)注意樓宇公共區域之照明,并進行必要之維修及更換;

  h)清潔公共區域,以保持良好外觀及清除所有障礙物;

  i)按預定時間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務,并將之存放于樓 宇之垃圾收集箱內,但僅以樓宇沒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況為限;

  j)安排及實施門廳之服務,注意分層所有人之安全及 其財產之安全;

  l)在發生火災時,禁止使用電梯;

  m)將影響樓宇結構或主正面外形美觀之單位改動情況,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司;

  n)透過在門廳張貼或其它認為方便之途徑,向分層所有人宣傳本法規之規定及不遵守規定可科處之處罰;

  o)應向澳門房屋司舉報違反本法規之情況,以科以罰款。

  第十三條 (檢查權)

  一、管理實體為檢查之目的,得進入樓宇之任何部分,但進入獨立單位須獲分層所有人之許可。

  二、不獲分層所有人許可進入其住宅之情況,可透過普通管轄法院之許可彌補。

  三、檢查之目的如下:

  a)檢查是否有必要進行共同利益之工程;

  b)檢查是否遵守本法規及有關水、瓦斯、電、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之運作及安全之其它法規。

  四、如檢查后須實施工程,則應與分層所有人就進行工程之日期及每日工作時間達成協議,以盡量減少所帶來之不便,但須考慮實施工程之緊迫性。

  五、如不能達成上款所指之協議,則澳門房屋司有權限在聽取各方意見后,定出進行工程之日期。

  第十四條 (對分層所有人之約束)

  管理實體在執行本法規時所作出之行為及決定對分層所有人具約束力。

  第四章 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 (分層所有人之權利)

  在不影響有關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之法律所定權利之情況下,分層所有人之權利為:

  a)在收到鑰匙后,仔細檢查單位,并將所發現之異常情況通知管理實醴;

  b)在分層所有人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c)直接或透過管理委員會向管理實體呈交有關其所提供之管理服務之適當及有依據之聲明異議;

  d)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時,則直接向澳門房屋司呈交聲明異議;

  e)按本法規之規定,促使召集特別大會;

  f)在收到澳門房屋司就有關違反本法規之舉報而作之 通知后十日內,呈交答辯書。

  第十六條 (分層所有人之義務)

  一、分層所有人之義務為:

  a)繳付有關獨立單位因土地批出所對應之租金;

  b)根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所擁有之單位數目之比例繳付樓宇共有部分之費用;

  c)在收取單位之鑰匙時,應繳付相等于兩倍共有部分管理月費之擔保金;

  d)在收到有關獨立單位之鑰匙后一個月內,以購買單位之實際價格,訂立火災保險合同,并應于訂立合同或合同續簽后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呈交予樓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門;如不遞交該等副本,則須向樓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門繳付由其代為訂立之火災保險合同之保險費。

  二、分層所有人亦有義務遵守管理實體之規定,尤其是:

  a)應在規定時間內收集垃圾并將之裝入塑料袋或管理部門指定之專用容器內而置于各獨立單位門口,但僅以樓宇無排放垃圾管道之情況為限;

  b)不得將垃圾?出窗外,亦不得將之倒于公共區域及電梯內;

  c)不得在公共區域內存放及堆積物品;

  d)不允許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在無成人陪伴之情況下乘坐電梯;

  e)不得使用由于其性質可能對共有部分之安全,或衛生造成危害之物品;

  f)在單位內不得飼養對分層所有人造成滋擾之家畜;

  g)不得改動外窗及外墻;

  h)不得裝設不符合澳門房屋司所定標準之安全花柵及晾衣架;

  i)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安裝空調機及抽氣扇;

  j)不得在樓宇之門及外墻,以及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告 或廣告,但在用于商業活動之區域及不影響市政條例關于此方面規定之情況不在此限;

  l)不得在有關獨立單位內實施可影響樓宇結構,或瓦斯、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良好運作之工程。

  第五章 處罰

  第十七條 (對共有部分管理實體科以之罰款)

  一、對共有部分管理實體得科以以下罰款:

  a)不遵守第十六條第二款d項至i項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2,000.00元;

  b)不遵守第十二條1項及m項,以及第十六條第二款a、b及c項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5,000.00元。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之職責者,罰款澳門幣5,000.00元。

  三、在六個月內發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可構成科處罰款之事實者,罰款額應加一倍。

  第十八條 (對分層所有人科以之處罰)

  一、對分層所有人得科以以下罰款:

  a)不遵守第十六條第二款a、b、e、g、h及l項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1,000.00元;

  b) 不遵守本法規之其它規定者,罰款澳門幣500.00元。

  二、如不履行者為金錢債務,罰款金額相當于債務之金額。

  三、如連續違反不作為之義務,罰款額按日計算直至違反該義務之行為終止,或直至回復遵守不作為之義務之情況。

  四、除科以罰款外,違法者亦應負責賠償對其他分層所有人所造成之損害。

  第十九條 (罰款之科處程序及其繳付)

  一、澳門房屋司在收到舉報或發現違反本法規之行為時,應通知違法者于十日內呈交對該舉報所載事實之答辯書。

  二、如所呈交之答辯書與事實根本不符,澳門房屋司應進行簡易調查以查明事實真相。

  三、罰款之科處屬澳門房屋司司長之權限,而對科以罰款之決定得由違法者或被科以罰款者提起司法爭執。

  四、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對上款所指之上訴之審理及裁判具有管轄權。

  五、如自應繳付日起計十日內,不繳付罰款者,適用有關以費用及罰款之民事執行訴訟之制度,并以科處罰款之批示證明作為執行名義。

  第二十條 (屢次不遵守)

  如屢次不遵守法定管理義務,澳門房屋司得促使召集分層所有人大會,以替換共有部分之管理實體。

  第六章 財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年度預算)

  一、共有部分管理實體必須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將下一歷年之管理預算呈交澳門房屋司及分層所有人管理委員會。

  二、列出可預見之收入及開支,開支項目內應載有經管理實體及管理委員會協議,并由分層所有人大會通過之支付提供管理服務費用之負擔。

  第二十二條 (分層所有人之負擔)

  一、共有部分之開支由每一分層所有人按比例支付,并包括:

  a)確定及固定開支:有關提供清潔及保安之服務費用,公共設備(如電梯、水泵、天線、對講機及防火設備)之保養費用,公共設備及樓宇公共區域之火災保險費用,以及管理企業固定服務費用之份額;

  b)確定但可變之開支:公共區域之水電費用;

  c)不可預見之開支:未包括于公共部分及公共設備保養及維修合同內之維修工程風險可能引致之費用。

  二、經分層所有人大會協調之每月所給付之固定金額,用作支付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費用,且應于每月十日前繳付,并收取收據。

  三、本條第一款c項所指為非常開支,并應于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日內繳付。

  第二十三條 (準備金)

  一、設立準備金以支付不可預見之高額開支,尤其是維修樓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設備之開支。

  二、準備金包括:

  a)根據本法規對分層所有人及對共有部分管理實體所科之罰款所得;

  b) 根據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由分層所有人繳付之擔保金;

  c)營運年度之決算結余。

  三、由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確定撥出部分準備金金額,作為支付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所指之開支。

  第二十四條 (負擔之調整)

  通過每月給付調整之事宜,由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于每年經考慮預算提案及估計營運之結余后為之。

  第七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五條 (現存之土地批出合同)

  一、本法規之規定不終止在其開始生效前所訂立之用于建造房屋之土地批出合同內有關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之權利及義務。

  二、如發現不提供土地批出合同所規定之服務,澳門房屋司或管理委員得作出干預及召集分層所有人大會。

  第二十六條 (補充法律)

  本法規未規范之所有情況,得補充適用《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號訓令。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準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篇3:小區會所委托經營管理合同

  小區會所委托經營管理合同

  甲方:zz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z

  地址:z開發區z路z

  乙方: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z

  地址:z市開發區z

  為豐富z社區文化,為z業戶提供相應的社區配套服務,甲方委托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其產權屬下位于z市開發區z的z小區會所(下稱“z會所”),現甲、乙雙方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就上述委托經營管理事宜,經充分協商后,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根據本合同全權負責經營管理“z會所”,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對“z會所”進行全權的經營管理。

  第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甲、乙雙方的權益均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有效期限為兩年,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簽訂后,由乙方委派相關管理與服務人員負責“z會所”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 “z會所”主要面對“z”小區業主和住戶提供服務,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兼顧對外經營。

  第六條 乙方在會所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人事、財務、采購和其他相關方面的所有管理事宜均須由甲方最終決定。經甲方批準的預算方案及經營計劃等,乙方必須遵照執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修改,未經甲方批準的預算方案及經營計劃等乙方不得實施。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z會所”經營所需場地及其配套的水、電、空調、消防系統等設施。

  2.甲方負責投入“z會所”場所設施設備、裝修及其后期維護所需全部資金、設備等。

  3.甲方負責提供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z會所”營業證照及其它開業必需證照文件。

  4.甲方負責“z會所”所有對外合同的簽署,包括經營合同和員工的人事合同。

  5.甲方負責審定和批準乙方提供的年度預算和經營過程中的所有申請項目。若甲方要求對既定的方案或計劃進行調整或停止執行,乙方應當接受。

  6.甲方委托乙方全權負責根據甲方既定的方案或計劃而對“z會所”的人、財、物、經營等進行全面的管理及員工的統一調配指揮。

  7.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證“z會所”的正常經營需要及其它保障甲方的利益需要購買相關的保險,其費用從“z會所”經營成本中支付(包括但不限財產險、雇主責任險等)。

  8.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z會所”的日常經營管理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署生效后,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申請和辦理會所經營的各類證照。

  2.乙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z會所”。

  3.乙方負責制定“z會所”財務年度預算,在下財務年度開始3個月前交甲方審定,并盡力完成雙方擬定的預算指標。開支預算只包括日常營運的開支,不包括建筑、機電設施、裝飾和營運設備等的折舊、租金和管理費的開支。

  4.乙方委任會所管理人員負責經營管理會所,有權根據經營管理所需對“z會所”的員工統一調配安排,但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負責及時制定組織結構、人員編制、工資、人事任免、獎懲及各項人事規章制度交甲方審定,并按甲方的審定意見進行招聘、雇用、辭退、監督、指導、培訓“z會所”的員工。

  6.乙方負責及時制定經營計劃交甲方審定,包括但不限于會所制度、管理程序、服務內容、產品和各項服務收費價格等,經審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7.乙方負責及時制定市場策略,并在甲方審定的年度預算內執行市場計劃,若市場開支超過審定的年度預算,乙方須征求甲方同意增加市場預算后才可執行市場計劃。

  8.乙方負責協助甲方選購 “z會所”經營所需所有器材、設備、和管理計算機軟件、和日常用品等。

  9.本合同期滿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應將甲方的場地、設備、資金、證照等返還給甲方。

  10.會所的任何收入須嚴格按財務制度建賬登記,乙方須在支出相關款項前征得甲方審核同意。

  第九條 甲方在“z會所”投入的所有資產歸屬甲方所有,在甲方委任下乙方有權使用并且有責任保管和維修“z會所”的固定資產,在管理過程中如需要變賣、報廢處理固定資產時必須經甲方審核同意。

  第十條 乙方派出的會所管理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全部由乙方負責支付。如甲方認為乙方派出人員不勝任該項工作,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要求作出更換,但必須有切實充分的理由。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每半年一次對乙方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審核,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針對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見甲方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被修改或取消。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由于一方違約,使本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

  第十三條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時,雙方均可予以免責。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未按約定履行其義務,經對方催告后十日內不予糾正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制定特殊條款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名(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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