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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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勞務合同總稱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項目成本經理和分包單位協商擬定,經項目經理審核同意后,雙方正式簽定。

  二、項目選擇分包單位應遵循公司《程序文件》的相關規定,再選擇時需進行招標工作。分包商的選擇,合同的簽定執行《北京中鐵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合同評審辦法》及《項目部合同評審及管理細則》。

  三、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明確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分包工程項目及范圍、工程造價、施工期限及其他雙方認為應明確的事項。

  2、總包單位的主要職責:

  a、組織審查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計劃和綜合進度計劃,組織分包單位配合總包進行施工。

  b、向分報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審核并簽定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圖預算;對分包工程的進度、::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c、為分包單位創造條件:做好分包單位需用的施工現場的場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礙物、接通分包單位施工用的水源、電源;修通道路;鋪設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設備堆放場地;疏通現場積水;安裝夜間施工照明等。

  d、負責辦理撥款簽證和竣工驗收手續。

  3、分包單位的主要職責:

  a、參加總包組織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綜合進度計劃的.工作,編制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圖預算,送總包單位審核簽認。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c、嚴格做好施工記錄。工程竣工后,及時將有關技術資料按規定退還給有關方面。

  d、配合總包向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及移交手續。

  4、任務范圍及施工責任劃分。

  5、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包括總包應向分包單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應向總包提供的資料兩部分。

  6、預結算及工程款撥付辦法:

  a、施工圖預算編完后,送交總包單位審核。審定后的工程預算造價,作為總分包單位簽定合同的工程造價。

  b、工程款撥付的規定。

  c、工程竣工并經總包(或建設單位)驗收后,雙方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具體要求可在總分包合同中規定。

  7、設計變更及經濟責任:

  a、凡是由于建設單位的責任造成的設計變更,影響分包工程甚至總包工程正常施工導致工程停工時,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其全部損失,影響工期的,工期應響應順延。

  b、由于總包單位責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須變更設計時,必須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并辦好洽商手續。若因此而影響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導致停工的,由總包單位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c、凡因分包單位責任影響總包正常施工甚至導致總包停工時,其經濟損失由分包單位負責賠償,工期不得順延。

  8、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

  a、工程質量檢驗標準:以施工圖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如兩者或三者之間的要求有矛盾時,以施工圖設計要求為準。

  b、隱蔽工程驗收:分包單位應于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單位(安裝工程還需由總包單位通知建設單位)到現場檢查,經檢查合格后,共同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

  c、設備安裝工程中,凡需由總包單位在施工中預留的各種孔、洞、溝、槽或預埋鐵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圖紙上有注明的,由總包單位負責預留埋設。分包單位如需在已作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鑿洞時,一律必須通過總包單位同意,并負責保證土建工程的結構和裝修質量。若有損壞,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偡职谑┕ぶ袘嗷プ⒁獗Wo成品,如施工中損壞成品時,所需一切修理費用由責任一方承擔。

  d、竣工驗收:分包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總包單位提出書面的竣工驗收通知'(安裝工程還需由總包單位通知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應按期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兩方或三方應及時辦好'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在竣工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質量有不符合驗收標準者,屬于分包責任造成的,分包應在商定的期限內負責修完,待符合驗收標準后,再進行辦理驗收手續。驗收完后,交給總包負責保管。

  9、總包在施工現場應給分包提供食宿和生產設施的方便。

  10、獎勵與罰款應明確規定,總包分包在工期和質量方面各自承擔的責任,并規定針對責任所進行獎懲的具體數額。

  11、仲裁:總分包合同在簽定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可報北京市主管部門仲裁。

篇2:村村通燃氣管道勞務專業安裝分包合同

  燃氣管道安裝承包合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就村村通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勞務專業分包給乙方進行施工及安裝,為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本著互利協作、緊密配合、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和《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以及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本工程的具體情況,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燃氣管道安裝工程

  2、工程地點:

  3、工程施工范圍:村內所有中、低壓管網敷設,戶內燃氣安裝,管道支架制作安裝,閥門、燃氣表、調壓箱及調壓器等其他附屬燃氣設備的安裝及調試。

  4、工程承包方式:清包工(包工不包料、包輔材、包驗收合格、包吹掃通氣、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第二條:承包價格

  1、工程量與甲方招標文件一致時,雙方約定工程包干總價為萬元(大寫:)。

  2、工程綜合包干單價為元/戶。

  3、本綜合包干單價為:本合同中包含所有因素后的單價(含人工、輔材、管理、稅金、利潤等一切費用)。

  4、以上合同價格在本合同期內不因設備材料及人工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提高費用,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總價款。

  5、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完工后經雙方核定,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綜合單價結算,(如沒有約定另行議價)。

  第三條:質量標準

  按照《燃氣管道安裝施工要求》、《城鎮燃氣室內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等國家現行有關施工與驗收規范、標準及省、市現行驗收規范執行,安裝應符合天然氣管道安裝標準,做到驗收合格。

  第四條:工程工期

  1、工程總工期:自然日。

  2、乙方應主動、積極配合甲方其他工程施工,確保燃氣管道工程進度與其他工程進度相適應。

  3、具體施工計劃、安排,由乙方自行作出安排,并書面提供給甲方項目部或其它主管部門。若因甲方原因滯延工期,乙方負責的燃氣管道工程竣工日期按滯延時間順延。

  第五條: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提供管材、管件、閥門、燃氣表、支架角鐵,并及時提供施工所需材料。

  2、負責落實施工現場的水、電,(水、電費用由乙方自擔)。

  3、向現場派駐施工監管人員,負責監管施工質量、督促施工進度,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4、參與工程的各種驗收和簽證工作。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要求施工,服從甲方現場派駐人員的監管。

  2、當現場與施工圖紙不符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共同簽署《變更記錄》方可變更。

  3、根據施工進度,將所需材料提前七日向甲方書面提出。

  4、工程材料領用后,因乙方保管不善導致損毀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5、嚴格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安全防護,嚴格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等規范性文件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給甲方帶來的連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6、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遵守政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管理規定,發生的費用及造成的罰款,由乙方全部承擔;施工現場達到市級文明工地的標準。

  7、對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應負責成品保護工作,期間如發生損壞或丟失,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8、在甲方按合同條款足額付款后,乙方必須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因乙方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甲方負連帶責任的,甲方有權代乙方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從乙方工程款中雙倍扣除。

  第七條:結算方式

  1、工程完工并打壓合格后,經甲方確認,支付到合同款的**%。

  2、工程經甲方驗收合格,雙方完成竣工決算,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余下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扣除合同款的%質保金后,向乙方支付完工程尾款。

  3、保質期間如未發生質量問題,保質期滿后兩個月(60日)內甲方將質保金支付給乙方。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開具等額合法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按本合同的約定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否則視為默認,乙方可進行下道工序,若乙方施工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必須承擔質量責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復查,復查合格時費用由甲方承擔,復查結果不合格,復查及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向甲方支付工程總價款0.2‰的違約金,工期不予順延。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的約定工期內通過竣工驗收或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部門驗收證明(合格證),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工程預算總價款的0.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本合同工程總價款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連續停工兩個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預算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誤或其他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4、乙方擅自中途更換工程主要負責人,或乙方現場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相應人員,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更換之日起5日內更換。否則,甲方有權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及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施工必須遵守甲方對工程管理的規定,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6、乙方人員在施工區內出現打架斗毆、損壞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況時,所產生的對乙方人員或第三人的損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7、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乙方所有人員、設備必須在甲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撤離施工現場并向甲方移交有關的所有工程資料,并在此期限內與甲方共同簽證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證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結算。甲方在上述期限過后有權安排新的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8、乙方不按時進場施工,在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后的3日內仍不進場施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預算總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誤或其他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9、因施工質量產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住戶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除住戶使用不當外)。

  10、乙方擅自把工程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工程總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11、乙方與甲方工作人員串通、虛構事實或使用其他方式虛報簽證工程量的,乙方應當返還因虛報所獲得的工程款,并按相當于虛報工程款的數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和甲方核對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工程預算總價款的0.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應付未付款中扣除,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可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工程保修

  1、保修內容、范圍: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內容。

  2、保修期限: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為壹年(12個月),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起計算。

  3、保修期間,乙方接到維修通知后24小時內予以維修(緊急情況,應1小時內到達),乙方不能及時保修,甲方有權指定其它單位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雙倍從質保金中扣除,因維修不及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由于造成的損失,如乙方的質保金不足已支付甲方墊付的維修費和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4、凡屬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缺陷,均屬于乙方保修責任范圍,其維修費用和因乙方維修造成甲方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不屬于乙方責任,但是經由雙方協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應配合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乙方每次維修完畢,負責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并取得甲方的驗收簽字。

  第十條:履約保證金

  簽訂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納

  元的履約保證金,工程竣工后,如乙方無嚴重違約甲方在七日內一次性無息退還。

  第十一條:合同終止

  1、由于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甲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自送達乙方時生效,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可繼續向乙方追償。

  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終止。

  3、本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4、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

  5、法律法規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6、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乙方按約定轉入履約保證金至甲方指定銀行賬號之日起生效,至工程款付清后自行終止。

  2、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簽署補充協議或備忘錄約定,補充協議、備忘錄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下聯系方式為雙方指定聯系方式(甲方聯系電話:

  辦公地址,乙方聯系電話:

  辦公地址),如一方聯系方式發生變更需在變更后3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一方郵寄3日后(含郵寄不到情況)即視為送達。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托人:

  委托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年*月*日*年*月*日

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BF─20**─0208)

  合同編號: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勞務分包合同

  二○○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勞務作業發包人:

  (以下簡稱發包人)

  勞務作業承包人:

  (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

  2、分包合同內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圍:

  2.2本合同勞務作業內容:

  3、工程地點:

  建筑面積:

  4、合同價款總額元(人民幣),大寫元。

  5、分包工作期限

  開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總日歷天數為:天

  6、勞務作業人數:人。

  7、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書及其附件(如有);

  (4)專用條款;

  (5)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8)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

  (合同專用章)

  承包人:

  (合同專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9、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9.1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完成后,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約定提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

  9.2上款所述結算程序完成后,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合同價款的支付應當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

  9.3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9.4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9.5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9.6隨時對承包人實施的勞務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對存在的質量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時簽認勞務作業變更洽商及確認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

  9.8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護措施,提供安全防護設備,確保施工安全。

  9.9檢查承包人工人持證情況,禁止未獲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進入施工現場。

  9.10在發現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為時,應自發現之日起60日內書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確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權利的,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對承包人行使扣款權利時,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并獲得承包人有相應委托權限的人員的書面認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要求為本項目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9.13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發包人應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確保承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發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0、承包人權利和義務:

  10.1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持證上崗率100%)投入工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0.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10.3按發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

  10.4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投入足夠的人力,確保工期;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備勞動保護用品,確保施工安全。

  10.5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管理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及各種扣款。

  10.6自覺接受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的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10.7按發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發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0.10承包人保證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每月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簽署情況、出勤情況及工資核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除此書面記錄的用工行為外,承包人在本項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為。

  10.11配合發包人按工程發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配合發包人對隱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

  10.12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由承包人配合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10.14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為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

  10.15在發現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為時,應自發現之日起60日內書面告知發包人并提出明確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權利的,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10.16其它承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1、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工期相應順延:

  (1)不可抗力;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發生窩工的,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于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1)第十一條(3)、(4)、(5)項;

  (2)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情況。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應當暫停工作的,承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發包人通報一次受害情況。

  13.2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13.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13.4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自身財產損失。

  14、送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書面文件的送達方式為:一方應當以書面方式將本方的明確要求送達至對方本合同協議書中注明的地址,對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無人接收、拒收的,視為同意對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協議書中注明的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7日內書面告知對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15、事故處理:

  15.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5.2承包人要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及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避免過激行為的發生。

  16、施工變更:

  16.1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發包人和工程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并經監理簽認的變更可作為勞務價款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6.1.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16.1.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16.1.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16.1.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合同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損失補償總額不能超出分包合同價款的5%),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發包合同價款支付的手續: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發票,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發包人辦理付款手續。發包人將合同價款支付給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并索要收款憑證。

  18、由于發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實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爭議: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賳畏竭`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谡{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壑俨脵C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芊ㄔ阂笸V购贤ぷ?。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務分包合同。

  20.2發包人與建設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的,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發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28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業人員或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其違約行為足以影響本施工項目的質量、安全、竣工工期時,發包人可以書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當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辦理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完畢后,承包人應及時撤離現場。承包人未及時退場,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1、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合同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并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22、項目經理、施工隊長及勞動力管理員:

  22.1發包人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為,職務:,工程建造師(項目經理)證書號。身份證號碼:。委托權限:。發包人也可委托有現場簽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為,職務:,崗位證書號:,身份證號碼:。委托權限:,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

  22.3發包人現場勞動力管理員,上崗證號,職責為;承包人現場勞動力管理員,上崗證號,職責為。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為,身份證號碼:,職務:,聯系電話:,在京住址:,家庭住址:。

  23、圖紙:發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圖紙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應在接到圖紙

  后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經發包人確認后,發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給承包人;需要承包人運輸、卸車的,承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發包人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應在驗收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發包人負責在三日內更換或調整。

  24.2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機具及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承包人應進行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賠付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25、質量標準:本工程應當達到質量評定等級。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標準予以處罰。

  26、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達到:。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標準予以處罰。

  27、送達:

  本合同14條約定的送達方式適用于以下情況:

  (1)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進行結算或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承包人表示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提供施工必須的工程材料、圖紙;

  (4)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停止違約支付分包合同價款行為的;

  (5)要求發包人確認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簽認零工、窩工、

  (6)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勞務工程不符合約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人員、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資料等履約行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項;

  (9)雙方約定的其它情況。

  28、本合同價款核算規則及構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價款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固定合同價款;

  (2)工種工日單價;

  (3)綜合工日單價;

  (4)建筑面積綜合單價。

  28.2分包合同價款包含以下內容:。

  28.3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為,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調整標準為,調整依據為,調整程序為。

  28.4本工程的合同價款,除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的工程變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條約定的價格調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調整。

  28.5采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合同價款中包含,其中人工費元。

  28.6采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工日單價為:,單價為元/工日,共工日;,單價為元/工日,共工日;,單價為元/工日,共工日;,單價為元/工日,共工日;,單價為元/工日,共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元;

  28.7采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綜合工日單價為元/工日,共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元;

  28.8采用第(4)種方式計價的,建筑面積m2,分包合同價款單價為元/m2,其中:地上結構元/m2,地下結構元/m2,初裝修元/m2,精裝修元/m2,機電設備安裝元/m2,其它元/m2;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元;共元;

  28.9施工中發生的零工單價為元/工日,停工、窩工單價元/日。

  28.10采取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終止、中止、解除時,雙方約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勞務作業工程量的計算方式為,計算規則為,單價為。

  28.10.2雙方約定,本合同平米面積的計算規則為。

  28.10.3雙方約定,本合同平米面積的變更規則為。

  29、施工過程中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每月20日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書面確認時限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書面資料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書面確認后,雙方約定采取以下方式結算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9.1.1發包人在書面確認后5日內全額支付已確認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29.1.2發包人每月日支付元分包合同價款。

  29.2由于發包人將合同價款支付給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以外的人員、或存在其他違規、違約支付行為的,造成后果由發包人負責。

  30、違約責任:

  30.1發包人違約責任:

  30.1.1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除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以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予以賠償。

  30.1.2不按約定核實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元以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予以賠償。

  30.1.3不能提供足夠的工作面,造成窩工的,除支付窩工費用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元。

  30.1.4不能按時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造成窩工的,除應支付窩工費用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元。

  30.1.5發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元。

  30.2承包人違約責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30.2.2承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的,發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勞務企業完成,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0.2.3承包人未達到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30.2.4承包人以非正當方式(包括10人以上圍堵、占據施工現場、發包人辦公場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現場正常施工、發包人正常辦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廣告牌等;以及《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向發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繼續予以賠償。由此造成工期延誤、質量未達到約定標準、文明安全施工未達到約定標準的,發包人索賠違約金不受本合同約定的上限的約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

  日前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況及工資核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的,每發生一次,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0.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0.4發包人先有30.1.1、30.1.2行為的,承包人的30.2.4行為不構成違約。

  30.5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為的,發包人自行為發生之日起日內不履行分包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手續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行為存在連續狀態的,自連續狀態終止之日起計算時限。

  30.6發包人30.1.1、30.1.2行為、承包人的30.2.4行為的違約責任由本合同雙方、發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員應當簽訂保證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包人: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承包人: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31、特別約定:

  31.1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結算、支付分包合同價款,如存在違約行為,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務工人員工資的,除按照本合同的違約條款承擔責任外,還應對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31.2承包人先有30.2.4行為的,雙方約定自行為發生之日起日內,雙方簽訂的關于本合同分包價款的協議為無效協議。

  31.3發包人30.1.1、30.1.2的違約行為、承包人30.2.4的違約行為賠償義務不因雙方在雙方簽訂本合同結算書,發包人全額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全額支付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資并將全部工資支付情況書面報送前簽認的協議而免除。

  以上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為:在雙方簽訂了本合同結算書,發包人全額支付了合同價款、承包人全額支付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資并將全部工資支付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之后日后簽訂特別協議。

  32、爭議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訴。

  33、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份,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發包人負責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份。

  34、補充條款:

  35、附件:

  附件一:保證書

  附件二:

  附件三:

  保證書

  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本人是項目發包人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本人已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勞務分包合同內容并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本人職責。

  本人承諾在本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作為發包人的授權委托人,在職責范圍內禁止本合同30.1.1、30.1.2行為發生。如因本人原因發生上述行為,本人將依照本合同30.6的約定,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時間:

  保證書

  施工隊長

  本人是項目承包人施工隊長。

  本人已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勞務分包合同內容并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本人職責。

  本人承諾在本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作為承包人的授權委托人,在職責范圍內禁止本合同30.2.4行為發生。如因本人原因發生上述行為,本人將依照本合同30.6的約定,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隊長: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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