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圭小學章程建設方案
學校章程是學校必須遵守的根本大法,它承載著辦學精神、昭示著教育工作使命,不僅是提高依法治校和教育治理法治化的水平,而且對于保障和推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快我校章程建設,構建符合學校實際、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制度,根據《長沙市教育局關于推進公辦中小學章程建設的指導意見》(長教發【20**】9號)文件精神和雨花區教育局20**年教育工作目標,塘圭小學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系統梳理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學校辦學目標和方向,推進學??茖W發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遵循教育規律,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以不斷完善學校依法辦學、實施自主管理為基本準則,通過章程的制定,不斷完善學校的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積極開展適應學生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開展與家庭、社會的合作,辦出特色、提升品質。
二、基本原則
1、法制化原則:學校章程要符合國家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重要政策。
2、規范性原則:學校章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規范;內容設定符合要求;制定程序要規范,必須經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章程制定完成后對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可操作性原則:學校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教育規律,又要緊密結合本校實際,做到切實可行,便于操作落實。
4、發展性原則:學校章程的制定既要總結過去、又要面向未來。學校在章程的基礎上,吸納文化和優良傳統,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理清辦學目標和培養目標,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學校辦學品質全面提升。
5.特色化原則: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認真分析自身優勢、潛能和生長點,發揮個性和特色,堅持適用和實效,逐步形成本校的辦學特色。
三、章程建設的實施步驟
?。ㄒ唬┙M織動員階段(20**年12月-20**年2月)
階段目標: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定開展學校按章程建設的目標、途徑及實施步驟。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
學校成立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老師們學習章程建設。
組長:z(校長負責全面工作)
副組長:z(副校長負責后勤安全工作)
z(教導主任負責教育教學工作)z(大隊輔導員負責德育工作)
z(總務主任負責總務工作)
組員:全體教師與部分家長代表(zz)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工作小組,全體教職員工共同參與,明確職責,全面實施。
2.學習宣傳,全面發動
學校統一制定章程建設的實施意見,邀請專家進行章程建設相關原則、方式和方法的宣講,參加相關人員的專門培訓班。統一思想和行動,廣泛深入地宣傳動員,組織學習相關理論知識,形成開展章程建設的濃厚氛圍。
?。ǘ嵤╇A段(20**年3月-20**年6月)
階段目標:全面鋪開,重點推進。以點帶面,積極探索開展章程建設的方法策略。
學校是制定章程的責任主體。由校長直接領導。章程草案初稿形成后,征求學校行政人員和老師們的意見,并進行討論,在充分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章程草案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章程草案送教育主管部門預審。學校適時召開教代會,由校長報告章程草案起草情況,提請教代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決議。學校將教代會通過的章程文本報請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經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后,章程正式生效,并在校園網公布。
?。ㄈ┨嵘晟齐A段(20**年7月-)
階段目標:整理出臺具有普遍指導性、規范化的學校章程建設模本,學校的章程建設會進一步的完善提升,形成有影響力的學校教育特色。
加強科研,總結取得的成果,提煉可推廣的策略,總結表彰一批在學校章程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開展論文評選,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學校教育特色的影響力,使學校章程成為全體師生、家長、社會的共識,把塘圭小學打造成雨花教育鮮明亮麗的教育名片。
四、工作要求
?。ㄒ唬┙y一思想,提高認識。章程建設意義重大,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處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深刻理解和高度重視學校章程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和迫切性。要加強理論學習和專題研究,根據各自工作分工,認真開展調研,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使命感,扎實做好章程建設工作。
?。ǘ﹪栏癯绦?,精心組織。嚴格遵照制定程序,確保重要內容和核心要件不遺漏不模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負責章程制定項目的主要責任人,同時要明確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章程制定的具體工作。對于章程所立條文內容,要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實施措施細則,以保障章程每項條文均有釋義或法規對照。
?。ㄈ┳⒅孛裰?,集思廣益。在章程建設的過程中,要發動師生員工廣泛參與,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積極作用,保障各方表達和參與渠道的暢通,遇有沖突矛盾的細則條文要相互協商一致,達到集思廣益、提高認識、達成共識的目的,使章程建設真正成為學校凝聚發展共識、形成發展合力的過程。
?。ㄋ模┱蔑@特色,科學規范。章程建設要充分體現我校辦學特色,要充分彰顯圭小精神和圭小文化,避免內容空泛或與其他學校形式雷同。要力求做到科學規范,所有條文都要做到有依據、有出處,用語要準確、簡潔,條文內容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篇2:建設集團企業宿舍管理委員會章程
建設集團公司宿舍管理委員會章程
各位員工:
為了充分發揮我公司員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精神,促進員工公寓文化建設,努力創建一個文明、和諧、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現成立“宿舍管理委員會”(簡稱“宿委會”)。
第一條為搞好員工公寓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履行“宿委會”職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宿委會”以“為員工服務!”為宗旨,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為前提,堅持“團結、文明、和諧、創優”的準則。
第三條圍繞公司對員工工作的總體要求,以推進員工生活園區全面發展為主線,努力創造一個健康、安全、文明的生活環境,提高員工生活價值與生活質量。
第四條發揮“宿委會”與員工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生活園區員工工作及管理雙方的信息溝通。
第五條嚴格執行員工生活園區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抵制違紀行為,發揚團結互助的集體主義精神,增強集體歸屬感和榮譽感。
宿舍管理委員會工作內容
1.認真執行各項物業法規政策,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維護正常管理秩序。熱情為員工服務,盡全力幫助員工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2.全面掌握公司房屋、配套設施和員工的基本情況,建立正確完善的基礎資料檔案,并及時做好變更記錄。
3.積極主動地參與員工生活園區安全管理、紀律管理、衛生檢查與文明監督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回訪員工,征求員工關于改進管理和服務的意見,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提出創造性建議,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為員工提供舒適、愉快的居住、生活環境。
5.經常深入宿舍教育員工共同遵守員工守則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宿舍水電安全、節能管理,防火、防盜。
6.對宿舍衛生每周檢查、評比一次,公布結果。對合格寢室進行表揚和獎勵;對不合格寢室進行批評和罰款,罰款金額為100元—1000元。
**建設集團宿舍管理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篇3:蘇州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蘇州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