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醉酒物業晚上上門收物業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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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物業晚上十點上門收物業費,致業主女兒兩根手筋被打斷

  近日,在江蘇蘇州發生了一件不該發生的事兒,一場由物業人員上門催繳物業費引發的悲劇。12月4號晚上十點多,四名物業人員帶著橡皮棍來到孫先生家,準備收取物業費。然而,為首的一個人卻散發著濃烈的酒氣。

  雙方在交談過程中發生了爭執,情緒激動的物業人員和業主展開推搡,隨后的推搡甚至演變成了暴力沖突。孫先生的太太和女兒聞聲出來勸架,卻遭到來人的推倒。憤怒的孫先生一怒之下拿起菜刀,企圖維護家人的安全。在爭奪菜刀過程中,女兒不幸受傷,手筋斷了兩根。這一慘劇中,孫先生表示,物業至今未派人慰問他們,并拒不承認存在打人的行為,令人憤慨。

  對此,涉事小區物業一工作人員稱,對于此事公安機關正在協調處理,四位保安目前暫未上班了。

  此次事件的發展過程令人扼腕,從最初的口角爭吵逐漸升級至肢體沖突,最終導致業主女兒的重傷。毋庸置疑,這樣的情況是絕對不應該發生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類似的沖突并非個例,但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應該更加注重溝通方式、提高專業性,避免矛盾進一步惡化。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其收費方式顯然讓大多數群眾無法接受。唯有扎實做好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給業主提供舒適的居住環境,才能使業主主動心甘情愿地交納物業費。反之,業主的不滿情緒將無法避免,也難以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共同創造美好和諧的小區環境。

  這起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不僅需要物業公司自身反思服務質量,更需要政府和社會監管機構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管和管理。只有通過制定更為規范的物業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最后,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盡快調查此事件,并對涉事物業公司進行嚴肅處理,以示公正和維護公眾利益。同時,也呼吁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溝通與合作能夠得到進一步加強,共同營造和諧、安全的社區環境。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

篇2: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因此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反復說明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但李某仍不聽解釋勸說,堅決拒絕交納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提示]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收繳中總能遇到一些以各種原因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按實際情況,采取一般性追繳和區別性追繳的不同追繳方式進行催繳,必要時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

  [案例分析]

  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篇3: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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