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案例: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期間的物業費由開發商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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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吳先生20**年在惠州一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子,根據合同約定今年8月收樓。在收樓日期將近的時候,同樓盤的其它購房者列出了一份“問題清單”,有業主還提出推遲收樓來敦促開發商解決問題。吳先生想知道,如果業主方推遲收樓,他們的物業費用是否會按照交樓日期自動計算呢?

  根據《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載明物業服務等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須在物業銷售前一天至銷售結束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此前惠州出現過類似的案例,參考物價部門的解釋,開發建設單位未將物業交付買受人之前,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交付后才應由業主承擔。所以,吳先生的樓盤如果存在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情況,則需要開發商依照合同進行整改,那么整改期間的物業費用無疑不能由業主承擔。但如果購房者列出的問題不屬于合同約定范圍,問題則另當別論。

  此外,開發建設單位未將物業交付物業買受人之前,業主也不需要承擔水電分攤費。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及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業主按實合理分攤;二次供水所耗電費及因此產生的水損耗費用也可向業主分攤,但必須單獨設立計量表并單獨列賬,同時應向業主公布分攤辦法和總金額以及業主應分攤費用,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業主自用的水、電費用在政府規定的水、電費收費標準上加價混合統收。所以業主未收樓之前也不必繳納水電分攤費用。

篇2: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因此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反復說明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但李某仍不聽解釋勸說,堅決拒絕交納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提示]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收繳中總能遇到一些以各種原因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按實際情況,采取一般性追繳和區別性追繳的不同追繳方式進行催繳,必要時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

  [案例分析]

  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篇3: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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