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房屋空置該不該交物業費?法院判了(含《民法典》新規)
有些業主買房后并未住人
房子成為空置房
這些人總是有疑問
“為什么沒有住進去,也要交物業費?”
“我沒住就沒享受物業服務。”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呢?記者日前從湖南高院獲悉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繳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庭審中,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繳納物業費。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法院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
審理法官認為:“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審理法官解釋,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物業管理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根據新實施的《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篇2: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之案例
物業案例分析: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
20**年1月,因某小區大量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經多次協商無果,青島某物業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將案件交由青島市北區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在了解相關案情后,調解員姜東將雙方當事人約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物業公司出具與業主莊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證明莊某應依據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業主莊某自述自20**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黃島區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且物業公司也知情其沒有實際居住,所以,不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
調解員姜東首先對業主莊某,依據物業合同,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這么長的時間沒有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與物業公司的管理是分不開的的。物業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但鑒于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莊某表示如果物業公司能免除違約金并減免部分物業費,可以繳納,而且以后會按時交納。同時,在對物業公司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后,物業公司也表示接受調解結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業費可打八折
房子長期閑置,物業費可減免。根據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下發的通知,20**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篇3:空置房物業費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
核心提示:
某物業公司為臺江區某商住樓盤服務近2年,卻被部分業主拖欠一大筆物業管理費。無奈之下,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代繳這筆錢并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應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物業公司:服務近2年 被欠一大筆
20**年8月29日,某物業公司與臺江某商住樓盤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無電梯)、0.8元(帶電梯)收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以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收取??罩梅课萦稍撻_發商以半價支付物業管理費。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時,開發商應負責催繳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物業公司依約服務近兩年后,卻被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空置的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管理費也無人支付。
今年2月,物業公司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空置管理費及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水費共計10萬多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開發商:未享有利益憑啥要擔責
開發商覺得自己很委屈。他們認為,其對物業管理不享有利益卻要承擔業主不繳納管理費的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享有利益卻可高枕無憂,無限要求開發商代業主承擔物業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因此,他們不應替業主代繳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開發商敗訴,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開發商應依約支付有關費用
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依約支付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開發商欠交住宅、商場、店面空置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至于物業公司提供的水費備款通知單,由于這筆水費屬于物業公司入住小區后的消防用水,因此不應由開發商承擔。
就雙方爭議最大的部分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的舉證責任問題,市中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舉證責任應在物業公司,而不在開發商。一審認定由開發商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不妥。二審訴訟期間,物業公司撤回要求開發商代繳部分業主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應限期支付物業公司有關空置的住宅、商場、店面的物業管理費及利息、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