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咸陽市住房建設2009年實施計劃

1323

  咸政發〔20**〕29號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一、為落實《咸陽市住房建設規劃(20**-20**年)》,根據《國務院關于 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建設部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165號)要求,制定本年度計劃。

  二、本計劃是《咸陽市住房規劃(20**-20**年)的年度安排,是咸陽市年度住房建設總量、結構、用地安排、住房發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在本計劃的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計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計劃,應與本計劃相協調。本計劃的規劃區為咸陽市城市建設規劃區,適用年限為20**年。

  三、年度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

  調整住房結構,重點發展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加快建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增加政策性住房保障供給;大力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適度建設兩限普通商品住房,解決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四、年度住房建設總量。

  20**年,建設各類住房1.8428萬套,總建筑面積158萬平方米,總投資35.28億元。

  20**年,建設政策性住房0.7308萬套,建筑面積42.6萬平方米,投資7.28億元,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0.506萬套,建筑面積30.36萬平方米,投資5.2億元;建設廉租住房0.1248萬套,建筑面積6.24萬平方米,投資1.06億元;建設公共租賃住房0.1萬套,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投資1.02億元。

  20**年,建設商品住房1.112萬套,建筑面積115.4萬平方米,投資28億元,其中建設兩限普通商品住房0.25萬套,建筑面積23萬平方米,投資4.8億元。

  五、年度住房建設分區安排。

  20**年新建經濟適用住房0.506套,建筑面積30.36萬平方米,主要安排在城北區北環路以南、五陵路以東、文科路以北地塊。新建廉租住房0.1248萬套,建筑面積6.24萬平方米,主要安排在城北區北環路以南、五陵路以東、文科路以北地塊。新建公共租賃住房0.1萬套,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主要安排在城東區。

  20**年,新建商品住房0.862萬套,建筑面積92.4萬平方米,主要安排在灃河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區和物流產業區。新建兩限普通商品住房0.25萬套,建筑面積23萬平方米主要安排在灃河新區河南街地塊。

  六、年度住房建設結構。

  本年度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和兩限房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70%以上。

  本年度凡新審批、新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七、年度住房新增用地供應量。

  20**年度,新增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為1177畝。

  八、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結構。

  政策性住房新

  批用地427畝。

  商品住房新批用地750畝,通過舊城改造利用存量土地401畝,其中70%的土地必須用于建設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九、年度住房用地供應分區安排。

  經濟適用住房新批用地304畝,安排在城北區北環路以南、五陵路以東、文科路以北地塊。廉租住房新批用地63畝,安排在城北區北環路以南、五陵路以東、文科路以北地塊。公共租賃新批用地60畝,安排在城東區。

  商品住房新批用地供應總量中,城東區85畝、城西區150畝,灃河新區182.5畝,城北區112畝。雙限普通商品住房新批用地220畝,安排在灃河新區河南街地塊。

  十、嚴格對新建住房規劃設計的審批。

  市規劃部門對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必須明確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凈密度兩項指標規定,必須符合本計劃中相關套型建筑面積結構比例的規定。

  十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市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部門要積極增加住房用地供應,尤其保障政策性住房土地供應,嚴格制定高檔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加強舊城區改造,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資源。

  十二、加強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要切實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籌集和管理工作。按照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落實市財政預算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落實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補助資金和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并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做好政策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市房產局要加快對20**年已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0.37萬套、22.2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和0.1248萬套、6.24萬平方米廉租住房項目審批,土地供應等前期準備工作,力爭5月底前開工建設。

  十四、充分發揮稅收、信貸政策的調節作用。

  綜合運用稅收、信貸、土地手段,完善公積金制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價過快增長。

  十五、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落實中、省及我市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有關規定,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程監管,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認真清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性障礙,妥善處理住房和發證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引導居民通過換購方式,合理改善住房條件;加強租賃市場建設和管理,促進存量住房供應,發揮存量住房在穩定市場中的積極作用。

  十六、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

  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構。市統計局和房產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市場供求和房價情況,全面準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

  十七、全面落實住房組織實施責任。

  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城建、房產、稅務等相關部門,應結合各自在住房建設和管理上的職責,積極組織好計劃的實施工作,建立計劃實施分級負責制,保證計劃內項目的順利實施。

  十八、完善住房計劃實施的監督檢測機制。

  加強計劃結構情況的跟蹤檢查,市政府每半年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對落實計劃不及時、違反計劃的行為嚴肅處理。

  十九、建立住房建設計劃執行的動態調整機制。

  市房產主管部門可根據計劃執行情況和市政府要求,對計劃做出適當調整,按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和實施。

  二十、本計劃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篇2:計委財政部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通知(2019)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20**〕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采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準,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和重點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包括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征地、建設、銷售及使用全過程的各種收費。整頓的重點是取消所有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的收費項目;取消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但與現行產業政策、行政管理體制變化情況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費項目及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各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見附件)性質、內容相類似的,不論冠以何種名稱,一律取消。同時,1999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地方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已明確規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費項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也要進行逐項清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價格部門要隨即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履行政府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卻》(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已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兼”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資”,收費標準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兼、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筑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準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并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辈煸O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委托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五、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對住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等壟斷企業的價格好為進行全面整頓?!皟墒∪€”安裝工程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招標,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安裝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承擔安裝工程的單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組織采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嚴格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為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將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占住房價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內。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近期內不再出臺新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等項目,保留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加強對住房建設收費的管理。

  七、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好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國家

計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

  八、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進一步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住房價格合理穩定,關系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住房消費,積極擴大內需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進程,促進住房建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反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于20**年9月底前報國家計委、財政部。

  附件:經國務院批準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篇3: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07)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20**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

  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八條(用地

  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F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

  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S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

  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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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

  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

  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

  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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