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9月13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簡稱城鎮)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分別履行立項等相關手續,實行統籌建設,統一分配和管理,并對低收入群體優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捐贈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管辦分開、市場運作,保障基本、動態管理,租補分離、并軌運行,公開公正、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分年度、有計劃地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等,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運營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申請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財政部門負責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或者住房租金補助;發展改革、審計、監察、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價格、金融、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其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租金收取、資產運營和維護管理等,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運營機構負責。社會力量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收益,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其債務償還、住房租金補助、保障性住房的維修管理等。
第二章 投資與建設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通過競爭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代建,主要方式為:
?。ㄒ唬┯烧_定建設標準、回購價格和建設期限等,競爭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
?。ǘ┯烧_定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和建設期限等,競爭回購價格;
?。ㄈ┯烧_定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套型結構、建設期限等,在公開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障供應。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省依據國家規定在年初預安排下達,下半年根據用地報批情況,據實報國家核實確認,不占省下達地方的其他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或者產業集聚的區域。在城鎮新區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住宅設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國家、省有關標準,遵守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等法定建設程序,健全招標投標機制,加強工程質量監管。
保障性住房應當在建筑物明顯位置設立永久性標識,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統籌集約使用:
?。ㄒ唬└骷壺斦A算安排的;
?。ǘ┩恋爻鲎屖找姘匆幎ū壤崛〉?;
?。ㄈ┳》抗e金按規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
?。ㄋ模┏鲎?、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ㄎ澹┥鐣栀浀?;
?。┿y行貸款、企業債券等其他方式籌集的。
第十二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發放中長期貸款,引導擔保機構為保障性住房融資、貸款提供擔保。
運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運營、租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將符合條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對象出租,或者捐贈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
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執行公益性捐贈涉及的稅費減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十五條 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為住房困難和收入、財產等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家庭、個人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具體標準及條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性別、代際結構等情況,合理確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戶型。
住房租賃補貼的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場平均租金和保障對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租金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承租人的收入狀況,分檔發放住房租金補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降低住房租金的補助標準;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并停止發放住房租金補助。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數量、滿足保障需求的情況下,運營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向承租人出售。出售價格,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確定。承租人可以購買全部產權,也可以購買部分產權。
運營機構經批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購房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九條 城鎮家庭、個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鼓勵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得隱瞞、虛報或者偽造,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核實其申請信息。
審核機關核實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序審核:
?。ㄒ唬┏鯇?。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ǘ徍???h(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民政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會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單位,對申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確定租金補助檔次,提交同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門信息核對通知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反饋民政部門。
?。ㄈ┑怯?。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申請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審核單位應當退回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核單位申請復核。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經復核原審核意見錯誤的,應當改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復核原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穩定就業的年限、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或者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保障對象的分配順序。分配結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開。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分配結果,自確定分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保障對象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并納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對象應當為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保障對象,并納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障對象,優先予以保障:
?。ㄒ唬┫硎艹擎傋畹蜕畋U系募彝?;
?。ǘ┕鹿牙先?、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ㄈ┝沂窟z屬、殘疾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ㄋ模﹦趧幽7?、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庭;
?。ㄎ澹┓鲜?、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保障對象。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當年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需求等情況,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計劃。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騰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處理辦法等內容,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后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應當載明政府與承購人的產權份額,承購人取得全部產權、轉讓、騰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購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的產權登記,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利證書上注明保障性住房類型和土地使用權類型。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注明共有份額。
第二十七條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由運營機構負責。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業主負責的事務,由承購人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物業服務費用,主要通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業服務費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收益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從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向運營機構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與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經濟狀況改善,或者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終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發放住房租金補助:
?。ㄒ唬╇[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ǘ┺D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ㄈo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ㄋ模o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ㄎ澹p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
?。┍U闲宰》孔赓U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退回行為發生之日起領取的住房租金補助。
第三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自行轉讓承購住房;確需轉讓的,由運營機構按照購房原價并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購。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滿5年,購買人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全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產權的,應當按照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補交政府產權部分價款;上市交易的,按照產權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優先購買權。承購人轉讓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承購人在取得全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按照購房原價款回購:
?。ㄒ唬o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ǘ┏鲎?、出借以及擅自轉讓保障性住房的;
?。ㄈp毀、破壞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ㄋ模┥米愿淖兎课萦猛竞徒Y構的。
第三十三條 騰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為承租人或者承購人提供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滿,承租人或者承購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運營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聯審和核對機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ㄒ唬┍U闲宰》糠ㄒ幖吧暾垪l件、審核程序、分配規則等政策;
?。ǘ┍U闲宰》拷ㄔO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ㄈ┍U闲宰》拷ㄔO項目和房源;
?。ㄋ模┍U闲宰》康姆峙?、退出,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情況;
?。ㄎ澹┻`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規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記載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和分配情況,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出租和出售情況,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租金補助發放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保障對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申報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保障對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他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運營機構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變動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調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租金補助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設管理、住房分配運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執行情況等,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地址。
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調查處理,并答復舉報、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分:
?。ㄒ唬┪窗匆幎ň幹票U闲宰》拷ㄔO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ǘ┪窗匆幎▽⒈U闲宰》拷ㄔO用地納入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障供應的;
?。ㄈ┪窗匆幎ɑI集、撥付和使用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資金的;
?。ㄋ模┪窗匆幎ù_定和調整保障對象收入和財產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的;
?。ㄎ澹┪绰男斜巨k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虿环蠗l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ǘ┥米宰兏U戏绞?、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賃、銷售價格標準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的;
?。ㄈ┪窗匆幎ń⒈U闲宰》亢捅U蠈ο髾n案的;
?。ㄋ模┪窗匆幎▽ι暾埐牧线M行初審或者審核的;
?。ㄎ澹┪窗匆幎ü净蛘吖_保障對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ㄆ撸┪绰男斜巨k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錄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或者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賃補貼,錄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賃補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其他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1日
(聯系人:仇國強,聯系電話:8230 9136)
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主導投資、建設或政府提供政策優惠由產業園區、企業、村鎮集體和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并納入各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積、租金標準,由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通過申請租住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嚴格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解決本市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解決城鎮戶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第六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編制建設規劃,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情況,加強各部門聯動,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確保準入條件和退出條件審核公正性和準確性。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范圍內保障性住房需求調查、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年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資金和建設任務。建立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切實做好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對象準入和退出資格審核,確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
第七條 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從事保障性住房需求調查、建設、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等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八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組織各區開展城鎮保障性住房需求調查,編制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保障性住房規劃應當包括保障性住房的發展目標,總體要求,籌集和供應渠道,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的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建設規模、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建設區域分布,保障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保障用地供應并落實具體地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重點保障。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把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創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模式,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不抵押、整體確權的原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具體報批程序由國土規劃部門另行制定。
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制定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的保障措施,并在規劃上落實經政府批準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或計劃的用地。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前提下,適當提高用地容積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須按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可適當配建配套商業設施。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興建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四)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七)政府和企業建設的人才公寓;
(八)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九)三舊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十)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興建的租賃住房;
(十一)社會捐贈給政府的住房;
(十二)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為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地區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性住房資金應當??顚S?,依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3%的比例安排資金;
(五)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設施出租回收資金;
(六)利用商業貸款籌集資金;
(七)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八)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九)依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社會捐贈資金;
(十一)經政府批準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遵循環保、節能、經濟、實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
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相應配套設施。成套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單套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為主。
保障性住房應根據實際要求,設計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等不同戶型和面積標準的住房。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相應類別和渠道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年滿30周歲以上的單身或離婚人士,可單獨申請。
(二)在本市有穩定職業并連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且申請家庭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沒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
(三)達到積分制入戶條件并已申領《入戶卡》,申請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且沒有自有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
(四)在本市就業,具有本市戶籍,大學??埔陨?含???學歷,申請當年個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本人沒有自有住房的人員。
(五)各類引進人才的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由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住建部門另行制定。
(六)各類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租住產業園區內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體申請條件由保障性住房項目產權單位制定,報所屬區住建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七)企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用于安置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及家庭入住。具體申請條件由企業制定,報所屬區住建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在上述申請條件前提下,以逐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為原則,可適當調整或細化本地區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提
出住房需求申請,各類引進人才、新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等,由所在產業園區或所在工作單位統一申請。 辦理申請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戶籍及身份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四)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五)計劃生育證明;
(六)誠信承諾書;
(七)住建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按規定需由相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各區住建部門定期公布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請的時間。
屬政府投資、社會資金投資、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資、商品房配建項目,且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條件進行入戶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住建部門。
(二)鎮(街道)住建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部門。
(三)區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在收到住建部門轉交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出具審核證明。其中:
區住建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住房信息;
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低保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信息;
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申請人社保繳納信息;
工商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的工商登記信息;
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請人家庭公積金繳納信息。
(四)區住建部門在收齊上述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由區住建部門予以登記入冊。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區住建部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銀行依法配合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賬戶、存款信息,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實行輪候配租制度。申請人可在市住建管理部門或所在區住建部門網站查詢輪候情況。輪候時間超過1年的,區住建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證明材料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重新予以公布。對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住建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十九條 產業園區、企業配建自建保障性住房由申請人所在企業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統一對申請人審核,其審核結果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的,輪候時間不得超過3年,其余一般不超過5年。
輪候規則由區住建部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輪候信息和輪候規則應公告。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住建部門應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計劃管理。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制定本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計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通過區人民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區住建部門應在分配前一個月內通過區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范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已列入輪候的申請對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并由區住建部門根據登記結果組織搖號配租。
第二十三條 屬政府投資、社會資金投資、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資、商品房配建項目,且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方式進行,由區住建部門組織搖號配租。
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證明,配租結果應通過區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公布,并同時在項目地點公示。
第二十四條 在產業園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各類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幾種情況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本市戶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員、優撫對象、退役軍人、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的;
(二)榮獲市級(含本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
(三)申請人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被列入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區配建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由產權單位會同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單位組織實施。配租結果應在園區或廠區內公示并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原住房為直管公房的,應當及時騰退,由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門收回。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
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與住房產權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采用“廣東省統一印制的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合同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滿后,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區住建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產業園區、企業與申請人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后,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租賃期滿,如需續租,申請人應當自租賃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按原申請渠道提出續租申請,經產權單位審核后,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視同放棄配租資格,不能再參加本年度搖珠和分配,但可繼續輪候。
第三十一條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定期會同區住建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不同經濟收入層次困難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檔次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申請、輪候及配租保障對象檔案,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有關檔案信息,實現對保障對象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產權單位應建立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保障性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區住建部門應在完成輪候對象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租家庭或個人情況、身份證號及所選房號等情況錄入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管理平臺。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住建部門每年定期對保障性住房租賃家庭實行年審。
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向原受理申請管理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受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后,由區住建部門會同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復核承租家庭變動情況,根據復核結果對保障性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經復核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或提出續租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退出保障性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擅自改變結構、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住房的,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的,應當及時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產權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保障性住房,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擅自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的結構或使
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保障性住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保障性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的;
(八)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經向區住建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可以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的,由各區住建部門會同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擅自轉租、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單位或個人,由各區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罰沒非法所得,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四十五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一)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核查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證明資料、家庭財產和收入等客觀情況;
(二)檢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住建部門應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問責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對各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問責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按保障性住房工作職責分工,對市、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制,對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缺乏有效監管的;
(二)未有按規定落實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設和分配計劃;
(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住房保障項目信息,建立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個人檔案;
(六)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七)挪用、截留或私分保障性住房資金的;
(八)發現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予查處或接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九)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裝飾裝修標準、配租價格、租賃補貼標準或者改變保障性住房性質的;
(十)市、區住建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十一)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會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發改部門未將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國土規劃部門未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和土地使用情況落實和監管;以配建方式建設保障性住房,未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內容納入規劃和建設條件;及未將上述條件納入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三)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資金使用監管的;
(四)物價部門未按規定制定、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的;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未能按規定制定引進人才住房需求計劃的;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未能按本辦法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未能按規定提供申請人有關情況;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條款的。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或未按要求確保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的,由區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不準予其開發新項目,停止該企業商品房項目預售,并記錄入誠信手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區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順德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印發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指導意見等3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印發佛山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印發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篇3: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有關區財政局、區建設(房管)局: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制定了《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做好對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財政扶持工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江干區、拱墅區五個主城區。
二、財政扶持條件
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服務項目為經濟適用住房、農轉居公寓或2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區;
2.正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3.物業服務費標準在前期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標準(含)以內;
4.申請補貼前一年度該項目物業管理項目主任(經理)考核扣分少于5分(含)。
三、扶持標準及資金來源
財政扶持標準為0.1元/平方米?月,扶持范圍是符合上述扶持條件的項目內住宅服務面積(對非住宅不予扶持);扶持資金列入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按1:1的比例分別承擔。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一式兩份);
2.物業服務項目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或項目規劃性質和竣工交付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3.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或項目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證明材料;
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5.物業服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4月底前,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提交上述1-5項資料。其中《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需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建局審核并加蓋公章;
2.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經審核相關申請資料并確認后,將申請資料匯總,并在《___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匯總表》加蓋公章,同時經區財政局蓋章確認后,與各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的《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原件,一份)一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市住保房管局;
3.市住保房管局對各區住建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與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扶持資金文件;
4.市財政局將市級扶持資金撥付至各區財政局,由各區財政局直接撥付至各物業服務企業。
六、其他規定
1.財政扶持資金按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服務時間按月計算,服務時間未滿一個月的,不計算扶持資金;
2.本辦法執行時間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原《對杭州市區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財政扶持的相關辦法》(杭財基[20**]1387號)同時廢止。
3.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應如實提供項目情況,若發現部門或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除追繳已撥付的資金外,取消其今后申報資格,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4.濱江區、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執行,財政扶持資金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5.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保房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