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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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27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護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新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撥付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含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廠房、車庫、倉儲及可預售的地下空間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驗收前銷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續付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貸款)等預購房款。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預售人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行為。

  第五條 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預售人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監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變相預售。

  第七條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在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設立一個監管專用賬戶,該賬戶實行??顚?、??顚4?、??顚S?。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監管部門、預售人及監管銀行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已經設立監管專用賬戶的預售項目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可以申請變更監管專用賬戶,變更期間該賬戶范圍內的商品房不得銷售;已經發生銷售行為的,監管專用賬戶不得變更。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相應的監管專用賬戶。預售人和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繳款的方式及繳款的具體時間和金額。

  預購人支付的預售款項,應當憑預售人開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通知書》,存入監管銀行的監管專用賬戶內;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賬單(繳款回單)向預售人換領繳款票據。預購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單位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走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產。

  第九條 監管專用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指本監管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用于購買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支付建設施工進度款;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由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含建筑安裝工程、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加20%不可預見費組成。工程建設費用總額由監管部門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確認的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乘以監管項目的測繪建筑面積核定。

  第十條 預售人需要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及以下資料:(一)用于支付購買建筑材料、設備的,應當提供采購合同;(二)用于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應當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和用款證明:(三)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預售人使用一般監管資金時,需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售人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撥付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并書面告知預售人理由:(一)超出監管部門核準數額的;(二)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三)前一筆用款未按照核準用途使用且未糾正的。一份通知書只能簽開一張與之記載事項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通知書簽開多張支票。監管銀行應當按通知書準予撥付的金額,復核后即時撥付。

  第十二條 監管項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后,預售人方可申請取消該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并憑監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取消監管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取消監管手續。

  第十三條 預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或者變相預售商品房的,由監管部門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預售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款項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暫停商品房預售和預售資金撥付,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怍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銀行擅自撥付預售人監管專用賬戶內款項、未將購房貸款直接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的,監管部門可按照協議約定,暫停該銀行新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業務。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銀行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應當核準撥付資金而不及時核準、不應當核準撥付資金而核準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監管部

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工作流程、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擬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文本。

  第十八條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51號)同時廢止。

篇2: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1998)

  頒布日期: 1998年08月22日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8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預售人和預購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預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預售人按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本條例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的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發的商品房的預售行為及其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商品房預售項目管理

  第六條 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取得

  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四)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五)三層以下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基礎和結構工程;四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首層結構工程,無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四層結構工程;

  (六)已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

  (七)預售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他項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預售人應當分期或者分單項向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預售條件對項目進行核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預售人的名稱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座落位置、樓號、樓層建筑面積數,并附圖注明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座落位置和樓號。

  第八條 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要求預售人提交施工進度方案、投資計劃和資金來源等材料,通過實地考察和分析,核準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的合理性。主管部門能證明其不合理的,應當責令預售人進行修改。

  第九條 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預售人不得用該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設定他項權。

  第十條 預售人不得擅自變更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設計;對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結構型式、戶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積和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的設計進行變更時,應當征得相關的預購人同意;預購人不同意變更,經雙方協商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預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追償預售人的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依法追償已付預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預售人將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時,應當經擁有已預售商品房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預購人同意。

  轉讓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受讓方應當為依法成立并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第十二條 轉讓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受讓方應當享有原預售人對預購人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原預售人對預購人所承擔的義務。

  第十三條 受讓方與預售人簽訂項目轉讓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受讓方應當持下列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商品房項目的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等部門同意變更的有關證件;

  (四)受讓方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五)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的預售房款專用帳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人自簽訂項目轉讓合同之日起,應當停止預售商品房;受讓方未換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十四條 市、縣主管部門應當對已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問題時,應當責令預售人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竣工后,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預購人使用。

  第十六條 市、縣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和公布商品房預售的查詢和投訴電話;對受理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并予答復。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行為管理

  第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時,預售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預購人明示下列事項:

  (一)預售人的名稱、注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其經發證機關確認的復印件;

  (三)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四)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五)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

  (六)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和付款辦法;

  (七)商品房預售款的專用帳戶;

  (八)物業管理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預售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并出具委托書,明確委托代理的范圍和權限。代理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預購人明示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和下列

  事項:

  (一)代理人的資格證書;

  (二)預售人出具給代理人的委托書;

  (三)代理人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 預售人發布預售廣告時,應當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誤導、欺騙公眾和不符合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內容,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機關。

  第二十條 預售人發布的預售商品房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預購人有權要求在商品房預購銷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 預售人發布預售商品房廣告時,應當提前五日將擬發布的廣告式樣報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該廣告內容與項目不符時,應當責令其停止發布。

  第二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時,預售人與預購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商品房預購銷合同,在該合同簽訂三十日內持該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 預購人與預售人簽訂書面的商品房預購銷合同前,經雙方協商同意,預售人可以向預購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商品房預購訂金;預售人收取訂金前,應當向預購人提供商品房預購銷合同草案。

  收取商品房預購訂金時,預售人與預購人應當訂立書面協議,約定所收訂金的具體數額和退還與不退還的具體辦法。

  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書面的商品房預購銷合同后,預售人向預購人收取的商品房預購訂金應當轉作預購人支付的商品房預售款。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購銷合同應當載明和約定下列事項:

  (一)預售人、預購人和雙方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合法證件號碼;

  (二)預售人用地依據和預售的商品房的座落位置;

  (三)預購的商品房的實得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及其所含項目、樓號、樓層、房號和層高;

  (四)預購的商品房的價格和代收稅費的項目和標準;

  (五)交付使用時的實際面積與預售時約定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

  (六)付款時間和方式及預購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七)預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時間及逾期的違約責任;

  (八)裝修項目、標準和設備品牌、型號、材料規格及違約責任;

  ; (九)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設標準和運行要求及違約責任;

  (十)物業管理事項;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預售人、預購人和雙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相關各方。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預購銷合同應當附有預購商品房項目及樓層的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預購人所購商品房的樓號、樓層和房號的位置。

  預售的商品房價格和代收稅費經預售人和預購人在合同中約定和載明后,除國家和省新開征的稅費外,預售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

  第二十六條 預售人設置商品房樣板房的,其布置、裝修和設備的質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應當與預售說明書和實際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一致;樣板房在預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后,預售人應當定期向預購人通報商品房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預售人向預購人交付預售的住宅商品房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住宅商品房的質量等級,承諾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保修責任,承諾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對住宅商品房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及其保修期限。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商品房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時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四章 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預售款是預購人依照合同的約定,預先支付給預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該商品房建設費用的款項。

  第三十條 預售人在商品房項目所在地的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內的款項,在項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預售人有多個商品房預售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

  第三十一條 預購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預售人換領交款收據。

  預售人代預購人辦理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預購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價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價款在預售的商品房竣工驗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價款在預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產權證時支付。

  預購人自己辦理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預購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價款,在預售人取得商品房項目產權確認證明書并將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第三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

  購銷合同登記時,應當同時附送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首期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專用帳戶的憑證。

  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銀行應當按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核準同意支付的數額撥付。

  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同意其使用;對不同意使用的,應當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款時,可以向預售人收取監督管理款項千分之二的監督管理服務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預售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或者預購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用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設定他項權的,其設定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預售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預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預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預購人明示法定事項,預購人提出請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預售人發布虛假廣告和印發虛假宣傳資料,欺騙和誤導預購人,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預售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預售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可以處以違法使用款項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預售人合法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予同意,給預售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2012年)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府發〔20**〕78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年9月3日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顚S?,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預售方式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出售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下設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五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監管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監管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

  (六)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確定及使用計劃;

  (七)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其他約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書;

  (二)監管項目的工程進度表;

  (三)根據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結構封頂、通過竣工驗收、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等五個節點制定的資金使用計劃;

  (四)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設備的購銷合同等;

  (五)投標文件、中標通知;

  (六)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變更工程項目相關合同,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交變更后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為監管機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按規定對上述賬戶的使用進行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單個預售許可申請項目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設立后,不得擅自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特殊原因申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與監管機構、原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重新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應明確將原專用賬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并由監管機構對其中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該商品房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止。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按照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書總額的130%并參考同類地段、同一時段其他房地產項目的工程造價確定項目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工程預算采用數據指標低于屆時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造價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審查意見。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確定后,因工程預算書內容發生變動而需調整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應當報監管機構重新核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并約定購房款直接存入該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購房人應當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帳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繳款票據。購房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進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應當首先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額度資金在監管期間,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累計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內剩余的預售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支配。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監管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確定的節點,向監管機構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填寫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的監管項目工程進度表;

  (二)監管項目達到使用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撥付證明撥付資金;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通知書。

  各節點相應的撥付數額不得超過以下最高限額:

  (一)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30%;

  (二)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50%;

  (三)監管項目結構封頂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70%;

  (四)監管項目通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驗收,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90%;

  (五)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全額撥付剩余的重點監管額度資金。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監管機構不予辦理撥付手續:

  (一)監管項目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撥付節點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超出用款額度部分;

  (三)提交資料不實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條 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未達到重點監管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等材料向監管機構申

  請從重點監管額度資金中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交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申請;

  (二)對審核后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查驗申請預售項目是否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并約定購房款應直接存入該專用賬戶,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將購房款存入專用賬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可以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撥付預售資金,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納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停止該項目的預售: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撥付預售資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者不實資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轄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原預售資金監管方式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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