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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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京建發〔20**〕5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長效機制建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產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對于當前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項工作。

  二、加強計劃管理,確保土地供應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等多種形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出讓方式公開競得。市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時,應明確一定規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體分解到各區縣,并向社會公布。供地區位應按照“全市統籌、區域均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完備的區域,20**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萬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還要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進一步加大供地規模。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或者將尚未進入銷售環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化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

  三、合理確定套型面積和價格標準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住房套型建筑面積、銷售均價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將其納入出讓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

  四、明確銷售對象

  按照限購政策規定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以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

  (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強銷售和登記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房屋套數、戶型、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購房家庭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對申請購房家庭的資格審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向符合購房資格的申請人銷售。選房順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搖號應當進行全程公證,并接受所在區縣建設房管部門的監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將房屋性質登記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轉讓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騙購行為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經查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年10月22日

篇2:北京市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2013年)

  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京建發〔20**〕5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長效機制建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產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對于當前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項工作。

  二、加強計劃管理,確保土地供應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等多種形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出讓方式公開競得。市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時,應明確一定規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體分解到各區縣,并向社會公布。供地區位應按照“全市統籌、區域均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完備的區域,20**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萬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還要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進一步加大供地規模。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或者將尚未進入銷售環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化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

  三、合理確定套型面積和價格標準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住房套型建筑面積、銷售均價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將其納入出讓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

  四、明確銷售對象

  按照限購政策規定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以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

  (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強銷售和登記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房屋套數、戶型、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購房家庭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對申請購房家庭的資格審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向符合購房資格的申請人銷售。選房順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搖號應當進行全程公證,并接受所在區縣建設房管部門的監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將房屋性質登記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轉讓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騙購行為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經查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年10月22日

篇3: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關于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滬建房管聯[20**]657號

  各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銷售行為以及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售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以及《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006號)有關規定,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銷售實行“價格承諾制”。價格承諾書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制訂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預售方案的內容之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過程中的明碼標價、房屋和車庫(位)銷售價格、車庫(位)租賃價格以及價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諾,向項目所在地房管部門一并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承諾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滬房管市〔20**〕213號)的要求,制訂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銷售價格或租賃價格、價格承諾書等,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同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備案。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物價部門加強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對于定價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申報備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需調價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包括一房一價、一車位一價等)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

  四、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小區內同一區域、相同類型的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實行同一租賃價格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中,明確銷售價格、租賃價格、價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滿后的收費標準調整方式、程序等內容。業委會成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調整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賃價格。業委會成立后,如需調整租賃價格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委會協商確定。

  五、各區房管部門和價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租售的指導和監管,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暫停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并列入本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物價局

  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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