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貴港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2012暫行)

6897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政府

  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港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政發〔20**〕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5日

  貴港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貴港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構筑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適當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緩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簡稱“限價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最高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限制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限價住房的項目規劃、土地出讓、開發建設、銷售和管理。

  第四條 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限價住房項目的協調管理及銷售管理工作;市國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限價住房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市規劃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限價住房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市發改、房改、房產、財政、民政、物價、統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限價住房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計劃及土地供應

  第五條 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改、房改、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限價住房近期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建設規模及用地的供應規模,并根據本市住房需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供應規模。限價住房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限價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且附加最高銷售價格、銷售對象標準、套型面積標準等條件。

  限價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七條 限價住房土地供應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明確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期限、配套設施內容及要求、產權界定及移交等內容。

  第八條 限價住房要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價住房項目的套型面積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限價住房建設規劃及全市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嚴格管理。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九條 限價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確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條 限價住房的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完善、環境舒適、節能環?!钡脑瓌t,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和質量。

  限價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建設標準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限價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限價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國家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限價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核定的建設條件意見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限價住房的交付使用應當按照貴港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規定,達到交付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遠離城市建成區的廠礦企業、單位,可以在單位所在地定向建設供應本企業、單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的限價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準其它單位定向建設限價住房。

  定向建設限價住房的建設用地、開發建設、銷售管理應當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定向建設限價住房項目,須嚴格限制建設規模,在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銷售完畢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優先收購權。

  第四章 銷售價格

  第十四條 限價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房改、規劃、國土、房產、統計、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列入土地出讓合同。

  限價住房項目以每一宗出讓土地為單位,按項目分別確定最高銷售價格。

  第十五條 限價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綜合考慮項目用地拆遷補償、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內容及規模等因素,原則上按不高于地塊出讓時同一時期、同一區域、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同一品質的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90%確定。

  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統計管理部門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條 限價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房屋朝向、樓層等情況確定各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但其實際銷售最高價格不得超過土地公開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

  第五章 供應對象

  第十七條 限價住房銷售須限定銷售對象。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限價住房: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申請人屬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城鎮戶口;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屬于城區范圍內城鎮戶口,并以其為主申請人。

  (二)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其家庭成員在城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主申請人為成年人。

  (四)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計,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計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以及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過住房(含經濟適用房)或建有自有產權住房,但已轉讓的,視為已有住房。

  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若申請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若家庭戶成員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購買限價住房時,應當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一)國家規定的重點優撫對象。

  (二)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按規定取得拆遷證明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四)單親家庭提出申請的。

  第十九條 以家庭戶名義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二十條 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經審核合格購買一套限價住房后,申請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個人名義或家庭成員名義申請購買限價住房。

  以家庭戶名義申請的,經審核合格購買一套限價住房后,已列入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得再另行申請購買限價住房。

  第二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為本市引進發展的重點企業,其中層以上職務管理人員,可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戶籍、年齡和收入的條件限制,允許在本市購買一套限價住房。

  市發展改革、招商促進等部門制訂確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人員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

  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城鎮居民住房和收入情況、限價住房的用地供應情況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圍和標準等因素,按照循序漸進、優先滿足自購自住需求的原則,適時調整限價住房銷售對象的條件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銷售限價住房須嚴格執行國家商品房預銷售的規定,并在申領預售許可證時,制定包括樓盤房源情況(包括棟號、房號、戶型、面積、數量等)及銷售價格明細表、銷售各環節的時間安排等在內的銷售方案,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房產、監察等部門審核。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應當將銷售方案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起在售樓場所和項目現場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自限價住房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公布待售限價住房項目信息和銷售方案,明示受理購房申請的時限及方式。

  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首批受理購房申請人的購房申請時間不得少于10日。

  自限價住房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兩年內,購房申請人均可向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提交對該項目的購房申請。

  第二十五條 購房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和方式提交購房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貴港市限價住房購房申請表;

  (二)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三)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屬以家庭戶名義購買的,需提供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購房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和提交材料,并書面承諾所提交的購房申請和提供的證明文件、材料真實無誤,同意協助有關部門核查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屬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購房申請人,除提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證明文件或材料:

  (一)屬國家規定的重點優撫對象的,應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屬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提交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并簽署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屬已按有關規定取得拆遷證明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交拆遷證明,并簽署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申請承租廉租住房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屬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購房申請人,應當分別提交市招商促進部門、市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審核購房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認定材料符合規定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購房申請受理時間截止后,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核查申請人房屋交易和產權登記情況,并可會同城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采取入戶調查等方式對已發給受理通知書的購房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應通過報紙和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復核不成立的,確認為合格申請人。經公示和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購房合格申請人確定后,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所有合格申請人的購房順序。

  參加搖號的合格申請人根據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分為優先合格申請人、普通合格申請人兩類確定購買順序。具體搖號規程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制定。

  公開搖號應當在公證部門、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條 公開搖號結束后,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應將合格申請人的名單和購買順序通過報紙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審核不成立的,確認為有效購房人。

  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3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確認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和購房順序,通過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達開發建設單位、監察部門和有效購房人。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送達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及順序進行銷售,依照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與有效購房人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應當約定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內容。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售住房捂盤惜售。

  有效購房人應當按購房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房,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有效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購和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視為放棄其享有的選房順序號,其重新選房的順序從本次的所有有效購房人選房順序最末位依次補上。

  有效購房人如放棄本次購房的,需在本限價房項目下一次購房時重新參加公開搖號。

  經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核定的有效購房人資格以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公示截止日期起計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因搖號確定的順序至使有效購房人未能購到住房的,在選購其它限價住房項目住房時,需向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重新提交購房申請表報名,并重新參加公開搖號;超過有效期的,需重新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按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的規定重新確認有效購房人資格。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年后仍有剩余限價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銷售方案中確定的價格優先購買。市人民政府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向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取消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等限制性條件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并經公示10日無異議的,在按提出申請時土地的市場評估價與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的差額補交剩余建筑面積所分攤土地面積的土地出讓差價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處置。

  補交土地出讓差價款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章 房屋產權登記與交易

  第三十三條 限價住房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約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土地及其在建工程進行抵押。

  第三十四條 限價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市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字樣及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 限價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擅自上市交易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交易備案及產權登記。

  限價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后轉讓和出租的,購房人應當按轉讓出租時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價與該限價住房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制訂。

  限價住房轉讓后,原購房人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住房。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限價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處理。

  (二)開發建設單位超過經審定的限價住房最高銷售價格進行銷售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處理。

  (三)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向未經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有效購房人出售限價住房的,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違規銷售的建筑面積向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補交該限價商品住房售價與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差價款,并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住房的,由市限價住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建筑面積向房產管理部門補交限價商品住房售價與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差價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住房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發建設管理、購房人資格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瀆職、徇私舞弊、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市轄縣、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市的實際,制定本縣、市限價住房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2013年)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發〔20**〕46號

  各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年9月18日

  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寧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構筑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適當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緩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最高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限制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項目規劃、土地出讓、開發建設、銷售和管理。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申請的復核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環保、財政、價格、民政、公安、統計、投資促進、監察、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章項目建設計劃及土地供應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建設規模及用地的供應規模,并根據本市住房需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供應規模。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七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前,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明確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期限、配套設施內容及要求、產權界定及移交等內容。

  第八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九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確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第十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完善、節能環保、綠色宜居”的原則,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建設,提高建設水平和質量。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建設標準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國家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竣工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核定的建設條件意見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核驗。

  第十三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遠離城市建成區的廠礦企業、單位,可以在單位所在地定向建設供應本企業、單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定向建設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定向建設的廠礦企業、單位對定向建設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規模、供應對象、保障標準、資格審核程序、銷售價格或者上市交易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集中建設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按項目總建筑面積10%-12%的比例配置商業配套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為居民提供便捷生活服務。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物業管理參照商品住房實施。

  第四章銷售價格

  第十五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統計、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列入土地出讓合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以每一宗出讓土地為單位,按項目分別確定最高銷售價格。

  第十六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原則上按照土地出讓時同一時期、同一區域、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同一品質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80%確定。

  第十七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房屋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各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可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房屋朝向、樓層等情況確定,但其實際銷售平均價格不得超過土地公開出讓時確定的最高平均銷售價格;項目中按規劃配置的商業配套服務用房及室內(含地下)停車泊位等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定價銷售。

  第五章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購一套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其中主申請人具有本市城區范圍內戶籍,家庭無自有住房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區范圍內戶籍,年滿25周歲無自有住房的單身人員;

  (三)非本市城區范圍內戶籍,家庭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能夠提供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累計兩年以上(含兩年)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十九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申請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當月前一年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戶為單位申請,主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申請人的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與主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并且與主申請人系同一戶籍。

  第二十一條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引進的人才,可不受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戶籍、年齡和收入的條件限制,允許在本市購買一套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市人事管理部門制定確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人員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為本市承接東部產業轉移引進的重點發展產業的企業,在本市投資額達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額外幣以上,且建設項目已按法

  定程序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施開工建設(商業企業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已開業)的,其中層以上職務管理人員,可不受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戶籍、年齡和收入的條件限制,允許在本市購買一套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市發展改革、投資促進等部門制定確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人員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一)申請人之一屬于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并提供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殘聯認定材料的;

  (二)按照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政策規定享有優先購買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一)曾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兩人(含兩人)以上家庭,主申請人是本市城區范圍內戶籍的,曾經購買了房改房、單位全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房、拆遷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且與現有住房合并計算人均建筑面積超出20平方米的;其他申請家庭或者單身人員曾經購買了房改房、單位全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房、拆遷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三)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審核過程中或者輪候期內,尚未辦理放棄申請手續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諾在購房時自愿退出保障的;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轉讓除前款第一、二項規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外的自有住房未滿3年的,視為已有住房,并列入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計算。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可以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第二十五條購房申請人不得同時申請購買兩處及兩處以上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已作為共同申請人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將項目房源信息(包括棟號、房號、戶型、面積、數量等)等有關材料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房源信息在本單位政務信息網站及辦公場所公布,明示受理購房申請的時限和方式。受理購房申請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受理申請期限屆滿,購房申請人數少于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待售總套數的,可適當順延受理期限。

  第二十七條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戶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應當在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申請受理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購房申請,如實填寫申購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當月前一年內家庭收入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申請當月前一年內家庭收入證明;

  (四)屬于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申請人,需提交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累計兩年以上(含兩年)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五)申請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購房時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書面承諾;

  (七)具有優先購買資格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成員應當書面同意并協助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狀況等申報信息。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初審工作。

  初審應當采取入戶調查,結合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購房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主,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審查。初審合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購房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現居住地址、住房狀況、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等基本情況,在購房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區民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城區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中涉及申請家庭收入狀況進行核對,提出核對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城區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應當簽署意見并將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購房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城區住房保障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購房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在市住房保障部門政務信息網站和辦公場所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放《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符合優先購買條件的,發放《南寧市限價商品住房優先待購通知書》;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購房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購房申請人認為自己符合優先購買條件的,應當在申請審核過程中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以及政策依據。在發放《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后提出的,不予認可。第三十二條《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優先待購通知書》及《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超過有效期的,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審核。購房申請人在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期間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婚姻狀況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報告,經審核,不符合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資格,其持有的《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優先待購通知書》或《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同時失效。

  第三十三條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申請購房的,應當按照引進人才認定的有關規定向引進人才工作單位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市人事管理部門最終認定符合引進人才規定的,向申請人開具引進人才證明材料,申請人憑證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提出購房申請;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申請人申請購房的,應當到市投資促進部門開具身份資格認定證明材料,憑證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提出購房申請。審核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城鎮居民住房和收入情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應情況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圍和標準等因素,按照循序漸進、優先滿足自購自住需求的原則,適時調整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對象的條件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銷售管理

  第三十五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受理審核情況分批次組織公開搖號確定取得該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待購通知書的全體購房申請人的購房順序。

  第三十六條公開搖號應當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對具有優先購買資格的購房申請人進行搖號,確定購房順序;具有優先購買資格的購房申請人購房順序確定后,對普通購房申請人進行搖號,搖號產生的普通購房申請人的購房順序從具有優先購買資格的購房申請人的購房順序后依次順延。

  第三十七條市住房保障部門將搖號確定的有效購房申請人名單及購房順序在本單位政務信息網站及辦公場所公告,并書面送達開發建設單位。

  第三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收到購房申請人名單和購房順序后,確定開盤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本次開盤銷售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套數1:1比例確定購房順序名單及開盤事宜下發開發建設單位,并在本單位政務信息網站及辦公場所公布開盤時間

  、地點、入圍選房人員名單及順序號。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入圍選房人員名單,逐一電話通知購房申請人按時到開盤現場簽到選房,并做好電話記錄。

  第三十九條入圍選房人員應當于規定時間到達開盤現場簽到,按照購房順序選房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入圍選房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間到達開盤現場簽到的,待按規定時間到達開盤現場簽到的入圍選房人員選房后再進行選房,按其原確定的購房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入圍選房人員不到現場選房的或者選房后放棄的,其持有的《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優先待購通知書》或《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自動作廢,并且自放棄選房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十條開盤銷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部門視情況擇期組織銷售,入圍選房人員名單從搖號產生的未入圍選房順序依次順延;購房申請人不足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面向社會重新接受購房報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資格審核和銷售。項目后期還有房源供應的,剩余房源可納入后期房源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銷售。

  第四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銷售,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年后仍有剩余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銷售方案中確定的價格優先購買。市人民政府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取消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等限制性條件的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按照批準時土地的市場評估價與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的差額補交剩余建筑面積所分攤土地面積的土地出讓差價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處置。補交土地出讓差價款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在《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優先待購通知書》或《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購房申請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申請變更申購項目:

  (一)所申購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尚未通過公開搖號確定購房順序的;

  (二)所申購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完畢,未能實際購房的。

  第四十三條定向建設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定向建設單位取得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條件制定銷售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后進行銷售。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條件制定銷售方案或者未按照銷售方案銷售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不予辦理該項目相關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和房屋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性質、交易限制等內容。開發建設單位銷售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應當統一采用《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章房屋產權登記與交易

  第四十五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辦理抵押登記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抵押權人該項目屬于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情形,并在抵押貸款協議中明確,如抵押人無法償還抵押貸款,需處置抵押物的,受讓人不得改變該項目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性質,并嚴格按照我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有關規定建設銷售該項目。

  第四十六條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對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進行房屋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字樣及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限制性內容。

  第四十七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需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相關價款,方可按照商品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購買其他住房,因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它處住房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相關價款,將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轉為商品住房后,方可辦理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記手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購房人需另行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相關價款,將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轉為商品住房后,方可辦理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記手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判決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規定確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相關價款,方可按照商品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購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經濟特別困難需要將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可以不受前款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處理;

  (二)開發建設單位超過經審定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銷售價格進行銷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三)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向未經市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有效購房人出售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違規銷售的建筑面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該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售價與屆時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差價款,并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建筑面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售價與屆時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差價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發建設管理、購房人資格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瀆職、徇私舞弊、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市轄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的實際,制定本縣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赌蠈幨邢迌r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20**〕61號)以及《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及權屬管理的通知》(南府發〔20**〕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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