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寶雞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2002年)

6507

  寶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寶雞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已經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吳登昌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寶雞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組織實施市區內(金臺、渭濱行政區域內、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的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h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規劃、房管等部門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都應建立土地收購儲備機制,確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用于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必須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認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也可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中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實行租賃。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提供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和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二)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權屬無爭議;

  (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已完成拆遷,土地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

  (四)已確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土地用途、規劃設計條件已明確。

  第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和市場情況,會同城市規劃、計劃、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招標拍賣方案應包括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出讓用途、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和方式、時間及組織安排等內容。

  第十二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文本。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應當確定標底或底價。

  確定標底和底價參照基準地價、市場行情、地塊用途、土地區位及收益、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依照一定程序批準后確定。

  確定后的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必須保密。

  第十四條 舉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出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和條件。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規定時限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資格證書、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和其他出讓人要求提交的證明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取招標文件,交付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制作標書,在招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三)出讓人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四)出讓人會同有關部門及聘請的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標小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主持開標、驗標、評標和決標工作。

  第十八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九條 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評標小組認為所有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標價低于底價的,有權廢標,終止本次招標活動。

  第三章 拍 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的,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擬拍賣地塊進行圖片展示,組織有意競買人查詢和實地踏勘;競買人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競買報名前提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二)競買人在公開拍賣五日之前,持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到指定地點報名登記,領取拍賣文件;

  (三)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之前提交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資格證書、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拍賣會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按下列程序進行:

  1、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簡介拍賣宗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4、主持人報起叫價;

  5、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6、主持人確認應價后繼續競價;

  7、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最高應價低于拍賣底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四章 掛 牌

  第二十三條 出讓人對沒有條件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采用掛牌競價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掛牌競價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場所掛牌公布,掛牌地塊沒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在競價須知中說明;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競價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五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六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 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依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納地價總額10%的定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交清土地出讓金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憑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向有關部門申辦基建立項和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按規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讓金的,視為違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該宗地可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如果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成交價低于原中標或競買成交價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中標人或競得人按規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讓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可要求組織招標拍賣掛牌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返還定金,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總額10%的違約賠償。

  第三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要按規定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的招標、拍賣活動進行監督,并可以對不符合規范的招標、拍賣活動予以糾正或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宣布其招標、拍賣結果無效,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參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已經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收回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寶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 年12 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8日《寶雞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土地管理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市場和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管工作的 報告>的通知》(寶政發[1994]77號)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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