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5365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20**)

  頒布日期:20**-5-16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采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采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

  (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藥品。

  (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并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癥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四)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

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2:公司員工防暑降溫管理規定

  員工防暑降溫管理規定

  為了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加強對從事或接觸高溫作業人員的保護,物制定本規定。

  一、高溫作業人員的范圍

  凡在生產中接觸能夠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業的作業人員屬于高溫作業人員。

  二、技術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減少高溫工作暴露的時間和面積,避免高溫和輻射對職工的影響。

  2.合理安排熱源,在不影響工藝要求的情況下,要首先考慮避免熱源對操作者的危害。

  3.高溫作業環境要采取通風措施,在自然通風滿足不了降溫要求的情況下,應全面采取機械通風。

  4.對于特殊高溫作業場所,就采取隔熱措施。

  5.各種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除按時檢修維護外,每年在暑季到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修,并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進行就業前和每年一次的定期健康檢查。對不宜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要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2.炎熱時期醫療衛生部門要深入高溫作業現場進行巡回醫療和防治觀察。發生中暑時,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并及時組織調查,了解發生中暑因,積極采取預防措施。

  3.對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者,要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保健要求的飲料。

  3.1清涼飲料的供應量,可根據氣溫、輻射強度大小和勞動強度的不同,分別供應。

  3.2在飲料的配制、冷卻、運輸及供應過程中,必須加強衛生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防止污染,保證飲料的清潔衛生。

  3.3各單位要責成專人負責本單位暑期飲料的接收和飲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3.4對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耐燃、堅固、導熱系數較小的工作服,其他高溫作業可根據實際需要供給手套、鞋罩、圍裙、眼鏡和隔熱面罩等勞動防護用品。

  3.5對高溫作業人員應發給防暑降溫的藥品。

  四、組織措施

  1各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負責,杜絕中暑事故發生。

  2.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要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在氣溫較高的條件下,適當調整作息時間和作業班次。

  3.高溫作業環境要設置適宜的休息場所。

篇3:供水公司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方案

  供水公司關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方案

  目前已進入夏季高溫季節,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及高溫作業引發的各類事故,公司制定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方案。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成立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

  各部室要高度重視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加強對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及職工防暑降溫工作的領導,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為當前的一件大事來抓。各部室要針對持續高溫易引發各類事故的特點,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按照公司制定的防暑降溫方案,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人員中暑和各類安全事故。近期要對施工現場和露天作業等重點部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 督促切實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高溫勞動保護不落實、不到位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 z

  二、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加強職工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提高一線職工高溫作業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加強對職工高溫期間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認真落實防暑降溫措施

  6月14日上午,公司召開專項會議,安排部署防暑降溫工作。開展“送清涼”、“送健康”活動,對高溫戶外作業人員進行走訪慰問,送上防暑降溫用品;改善辦公條件,為辦公室配備空調;落實各項防暑降溫待遇,按時足額發放防暑降溫費,嚴格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做好高溫天氣的戶外施工管理。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做好施工現場生產安全協調工作,各工地設置施工圍擋,設立必要的警示標志。落實好各項防暑降溫工作,防止工人因疲倦乏力、勞累過度、高溫酷暑等導致傷亡事故發生。對違反規定作業的責任人,要追究其責任。

  2、積極做好高溫后勤保障工作,備好防暑藥品和夏令防曬用品,防止工作人員脫水、中暑,如:清涼油、風油精、驅蚊花露水、人丹等;充分保證不間斷供應干凈衛生的開水,改善辦公條件,為辦公室安裝空調;公司領導下基層走訪慰問,檢查落實防暑降溫工作,盡可能創造條件保證一線職工休息好、工作好,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安全,做到“上崗不帶病,帶病不上崗”。各部室要根據本部門工作性質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既要防暑又要確保供水,同時要主動關心職工生活、休息情況,如遇身體不適者應合理安排調配。

  3、做好各項應急工作,確保城市供水。公司精心編制調度方案和應急預案,實行科學調度,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切實做好供水設施保護和供水故障的搶修工作,確保居民生活用水和重點單位用水。

  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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