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9.05.25
青政(1989)53號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青海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確定在西寧、海東、海西、海北、海南、黃南等州、地、市所屬各市、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玉樹、果洛州所屬各縣城開征。
第三條 凡在我省開征地區使用土地的各類企業和有經營性質的單位及個人均為納稅義務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單位和個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土地使用人占用的土地面積,應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面積為準;對使用土地超過批準占地面積的,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計稅。
第五條 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地區的年稅額按附表規定的稅額征收。
第六條 州、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應在附表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劃分若干等級,擬定所屬地區土地使用稅額,報省稅務局批準執行。
各州、市政府和行署對所屬經濟落后的縣城、建鎮的土地使用稅額,可按本細則第五條(附表)規定的稅額標準,適當降低其適用稅額。其中西寧、海東地我可降低百分之十;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州可降低百分之二十,玉樹、果洛州可降低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納稅單位下屬跨區、縣的分廠、分店、車間、門市部、營業所、收購站和其他分支機構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使用稅。
中央及外省駐我省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單位,應由土地所屬地區稅務機關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占用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包括廠礦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二)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地(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用地)。
(三)宗教寺廟、名勝古跡、公園(包括廠礦自建公園)自用的土地,即專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寺廟、教堂用地和喇嘛、教士等辦公、宿舍、廚房用地,公共游覽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不包括這些單位建房用于營業或出租的用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包括廠、礦為防止環境污染營造五畝以上的成片林區)。
(五)經批準開拓荒山、填河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八年。
(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即專門從事于種植、養殖業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七)在住房制度改革前,房
篇2: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3年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第11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年11月2日
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20**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9號公布,根據20**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應當按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通知》同時廢止。
篇3:關于印發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的通知(2007)
關于印發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的通知
佳政辦發〔20**〕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佳中省直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
根據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確認佳木斯市及所屬縣(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復函》(黑財稅〔20**〕34號)規定,對我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予以重新確定如下:
一、土地等級劃分標準。以現行土地等級劃分為標準,具體依據暫按佳木斯市地稅局《關于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劃分等級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佳稅政四〔1989〕31號)文件執行。
二、年稅額標準。一等20.00/平方米,二等16.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平方米,四等8.00元/平方米,五等4.00元/平方米,六等1.50元/平方米。
三、本標準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