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
?。?995年4月1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根據1998年4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及廢止的規章》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1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2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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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栋吧绞械孛芾韺嵤┘殑t》
1.刪除第一條中“和《遼寧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2.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凡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擅自設置安裝地名標志、門牌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3.第十四條第四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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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地名的統一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地名,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ㄒ唬┳匀坏乩韺嶓w名稱:山、山峰、嶺、山洞、溝、湖、泉、河等;
?。ǘ┬姓?/a>區劃名稱: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名稱;
?。ㄈ┚用竦孛Q:自然村、城鎮的路、街、巷和門牌號(包括樓牌、單元牌、戶牌)以及居民區等名稱;
?。ㄋ模└鲗I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名稱,包括氣象臺、水文站、火車站、汽車站、電車站、農場、林場、牧場、道班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ㄎ澹┟麆俟袍E、文物保護單位、各種保護區、風景區、游覽地、紀念地等名稱。
第三條 市、縣(市)、區地名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職能機構,主管本轄區地名管理工作。主要任務和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推廣并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地名標志和門牌的設置、更新和管理維護;調查考證、搜集整理、更新地名資料;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及地名咨詢服務;組織開展地名科學研究;編輯出版地名書刊。
第四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應從我市歷史和現狀出發,遵照下列原則:
?。ㄒ唬┳⒁夥从钞數氐臍v史、地理、文化和民族特征,有利于民族團結和經濟建設,尊重當地群眾的風俗習慣和愿望,與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磋商;
?。ǘ┮话悴灰匀嗣龅孛?,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地名。特殊情況必須申報國家批準;
?。ㄈ┎坏糜眯姓C關或基層組織名稱代替居住區域地名稱;
?。ㄋ模┛h(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區、鄉鎮內的路、街、巷、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內自然村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ㄎ澹└鲗I部門使用的臺、站、港、場等名稱,應與當地地名相統一;
?。┑孛龅娇茖W簡明,含意健康,用字規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五條 凡下列情況必須更名:
?。ㄒ唬┎环锨皸l規定的地名,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
?。ǘ┓灿袚p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它違背國家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ㄈ┮坏囟嗝?、一名多寫的地名,應確定統一名稱和擇字。
不屬上述范圍,可改可不改的,或者當地群眾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要更名,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性。
第六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權限和程序:
?。ㄒ唬┍仨毭?、更名的,由地名辦公室按規定和審批權限呈報批準;
?。ǘ┰谛姓^劃變更時,必須與地名辦公室商定區劃名稱的命名方案,并按國家規定報批;
?。ㄈ└鲗I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及其它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人工建筑、名勝古跡、紀念地等名稱,按隸屬關系,由專業部門提出方案,送當地地名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再報主管部門審批;
?。ㄋ模┪沂信c鄰市交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市提出方案報省審批,市內跨縣(市)、區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市地名辦公室會同有關(縣)市、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縣(市)境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當地地名辦公室提出方案,報當地政府審批;
?。ㄎ澹┛h(市)、區、鄉鎮的路、街、巷名稱,由同級地名辦公室提出方案,報縣(市)、區政府審批。市區由市地名辦公室會同有關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擎傄巹?、新建、改建地區命名、更名或安裝門牌時,由主管部門在施工前提出方案,呈市、縣(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報市、縣(市)政府審批;
?。ㄆ撸┺k理各類地名的命名、更名,要事先填報《地名命名、更名申請呈報表》,繪制平面位置圖各一式四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地名或授權各級地名辦公室公布的地名為標準地名,由批準機關或授權地名辦公室匯總公布,并監督執行。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標準地名時,不得擅自使用自造、已更改或已淘汰的地名。
第八條 在城鎮路、街、巷、居民區、鄉鎮、村(屯)、交通要道、叉口、車站、碼頭、渡口、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區、游覽地、名勝古跡和紀念地等明顯地方,均應設置地名標志和門牌。城鎮(鄉)路、街、巷、村(屯)地名標志的設置,由各級地名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專業部門使用具有地名意義的地名標志的設置、更新、管護,由各專業部門負責,并制定分布示意圖,記錄檔案。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地名標志的義務,愛護地名標志人人有責,必須嚴格管護,不得擅自移動、損壞,因施工特殊需要移動時,必須申報當地地名辦公室同意。
第九條 門牌設置、使用與管理
門牌是給定建筑物地理位置的數字名稱,是地名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統一城鎮、鄉村門牌的設置、使用與管理。
?。ㄒ唬┙ㄖ锏拈T牌號是法定的地名。凡經地名辦公室編制審批注冊的門牌號碼均具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名辦注冊登記,不得擅自命名編號、設置;
?。ǘ┏青l居民住戶、黨政機關、社團組織、工商企事業、駐軍部隊、外地駐鞍單位等均應設置門牌;
?。ㄈ╅T牌的編制設置、更新、改造由各級地名辦公室負責提出具體方案,提交主管部門批準,統一組織實施;
?。ㄋ模┓渤青l社會交往、通訊通郵、廣告宣傳、新聞報導,公安戶籍、公用事業等各項管理服務活動都必須使用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ㄎ澹┬陆?、改建、裝修房屋,必須申請辦理安裝或改裝門牌的手續。由主管人填寫《門牌設置登記表》,繪制平面位置圖和樓層平面圖各二份,單位持建筑施工許可證或介紹信、個人持戶口本或身份證到市、縣(市)地名辦公室申請門牌號碼和制作、安裝門牌的手續。
?。C關團體、工商企業單位門牌號碼應登記注冊并予公告。
第十條 地名用字要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懈鞣N地名均按國家規定的漢字書寫,不得用自造字、已簡化的繁體字和已淘汰的異體字。地名漢字的字形,以一九六五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印刷通用字字形表》為準。
?。ǘ┥贁得褡宓孛屯鈬孛臐h字譯寫,應根據中國地名委員會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ㄈ┯脻h語拼音書寫我國地名,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
?。ㄋ模┕?、文件、書刊、報紙、廣播、影視、商標、廣告、牌匾使用地名時,都應以各級政府批準的標準地名為準。
?。ㄎ澹Φ孛麜鴮懞推磳憰r遇到的問題,應與當地地名辦公室會商解決。
第十一條 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
?。ㄒ唬┑孛麢n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實行集中管理,做好地名資料搜集、整理、編目利用和保管等各項工作,保證地名檔案齊全、完整、準確。
?。ǘ└骷壍孛k公室要加強對地名檔案工作的領導,同時,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業務部門的指導。
第十二條 地名辦公室編制出版圖、錄、典、志等地名書籍,要報經上一級地名辦公室審定,所載地名要素,要準確規范,使用地名要依此為準,各專業部門編輯各種地名圖書資料,需經各級地名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方可出版印刷。
第十三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或地名辦公室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ㄒ唬┱J真執行地名管理政策、法令,保護地名標志成績顯著者;
?。ǘ楸Wo地名標志,同違法犯罪分子做堅決斗爭者;
?。ㄈ┰诘孛芾?、科學研究有較大貢獻者;
?。ㄋ模╅L期從事地名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細則規定,應發送《違章使用地名通知書》,限期糾正,并按情節輕重予以查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論單位或個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給予經濟處罰:
?。ㄒ唬┓参唇浀孛k公室批準,擅自設置安裝地名標志、門牌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ǘ┓参唇浀孛k公室批準,擅自移動地名標志和門牌,除按造價賠償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ㄈp壞地名標志和門牌者,除按造價賠償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室鈿牡孛麡酥竞烷T牌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處理;
?。ㄎ澹┓惨杂麨槟康?,擅自更改地名、設立標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彩褂梅菢藴实孛蚴褂米栽?、已更改和已淘汰的地名者,每條地名罰款50至200元;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
?。ㄆ撸ξ窗匆幎ǖ怯涀蚤T牌、不按規定辦理門牌安裝手續或拒不安裝門牌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規定,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發布的《鞍山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地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4)
沈陽市地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
沈政辦發〔20**〕1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沈陽市地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24日
沈陽市地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沈陽市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地名管理,推進地名管理標準化進程,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和傳承歷史文化的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命名與更名、地名標志設置與管理、歷史地名保護等地名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地名命名應遵循如下規范標準:
?。ㄒ唬┑缆吠c專名。
1.道路通名。南北走向的道路以“街”為通名,東西走向的道路以“路”為通名;斜向道路按照偏近方向確定為“街”或“路”。
2.道路通名標準。
?。?)大街、大路:長度5000米以上(含5000米)、寬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道路,或寬度50米以上(含50米)、長度4000米以上(含4000米)的道路。
?。?)街、路:長度5000米以下、500米以上(含500米),寬度50米以下、12米以上(含12米)的道路。
?。?)巷:長度500米以下、寬度12米以下的道路。
3.道路專名。道路專名的采詞應體現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歷史、人文和經濟特征,符合被命名道路的性質、功能、形態、規模等;尊重群眾習慣,突出指位性、社會性和唯一性,含義健康、簡明、確切、便民易記。
4.新建道路與既有道路貫通的,新建貫通路段一般延用既有道路名稱命名,或按照既有道路名稱分段命名。
?。ǘ┙煌ㄔO施通名與專名。
1.橋梁、隧道通名。穿越河流、山川的地下通道以“隧道”為通名;與道路互通的橋梁以“立交橋”為通名;與道路不互通的橋梁以“高架橋”為通名;穿越河流的橋梁以“橋”為通名;穿越鐵路的橋梁以“公鐵橋”為通名;穿越河流的鐵路橋梁以“鐵路橋”為通名;與城市道路互通的高速公路橋梁以“出入口橋”為通名;穿越鐵路、道路的人行專用橋梁以“過街天橋”為通名;人行專用地下通道以“地下通道”為通名。
橋梁、隧道專名。優先采用與其相關的道路、文物古跡、傳統聚落、標志性建筑物等名稱命名。
2.站點通名?;疖?、地鐵、有軌電車、公交車固定??康攸c以“站”為通名;配建大型停車場及候車廳的長途汽車固定??康攸c以“客運站”為通名。
站點專名。地鐵站、有軌電車站、公交車站的專名,優先采用與站點走向最近的垂直相交道路、周邊標志性建筑物、文物古跡、傳統聚落等名稱命名;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的專名,優先采用所在區域的行政區劃名稱及地理方位詞,也可采用附近的文物古跡等名稱命名。
第四條 設立由民政、文化、史志、院校、民俗、規劃、建設、城管、交通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地名命(更)名專家評審組,負責全市地名命(更)名方案的評審論證,并出具綜合評審意見。
第五條 地名命名、更名、廢止審批程序
?。ㄒ唬┏菂^道路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廢止,由所在行政區地名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市地名命(更)名專家評審組評審論證,形成綜合評審意見,由所在行政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ǘ┥婕?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城區道路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廢止,由一方所在行政區地名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并由市地名管理部門征求相關行政區地名管理部門及市直相關部門意見,經市地名命(更)名專家評審組評審論證,形成綜合評審意見,由所在行政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ㄈ┏擎偞笮徒ㄖ锛敖ㄖ后w名稱的命名、更名、廢止,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向市地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攜帶相關證件到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ㄋ模┙煌ㄔO施名稱的命名、更名、廢止,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經市、縣(市)級政府批準的標準地名,由同級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
面向公眾發布的網絡信息、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以及景點指示標志、交通導向標志、公共交通站牌等,要使用經批準的標準地名。
第七條 市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街路牌、樓門牌樣式的設計,報市政府審定。全市各類地名標志須按照統一標準,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制作。
第八條 道路地名標志的設置。
?。ㄒ唬┦致房趹O置4個地名標志,設置在距離轉角沿道路方向5米以上(含5米)的位置,所設置地名標志的正面與所標示道路平行。
?。ǘ┑缆菲鹬裹c、交叉口應設置地名標志,一般2000米以上的道路應每隔500米設置1個地名標志(較長的巷應每隔300米設置1個地名標志);城市繁華路段應每間隔300米設置1個地名標志。
?。ㄈ┒∽致房趹O置3個地名標志,其中,丁字路口正對交叉口一側的道路應設置至少1個地名標志,其余應設置在距離轉角沿道路方向5米以上(含5米)的位置,所設地名標志的正面與所標示道路平行。
?。ㄋ模┹^寬的道路可在兩側同時設置地名標志。
第九條 鄉(鎮)地名標志的設置。在通往鄉(鎮)行政區域道路進入該行政區域部分道路一側,以及該行政區域的主要交通道路和行政中心設立。
第十條 村地名標志的設置。在通過或到達該村的交通道路臨近該村的顯著位置設置村地名標志;若該村靠近國(?。┑?,在該村靠近國(?。┑酪粋纫矐O立村地名標志。
第十一條 城區道路地名標志,依照城建經費管理原則,由市、區縣(市)兩級地名管理部門負責設置、管理與維護。
第十二條 縣(市)道路地名標志,依照全市統一標準,由所在縣(市)地名管理部門負責設置、管理與維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鄉(鎮)、行政村、自然村名稱標志由鄉(鎮)政府負責設置、管理與維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堅持“使用為主、注重傳承”原則,與地名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結合,進一步加強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老地名的保護。
第十五條 我市各級地名管理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地名進行普查,做好資料收集、記錄、統計、存檔等工作,制定歷史地名保護規劃。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歷史地名的研究、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城市建設改造中,確需對歷史地名保護規劃中涉及的地理實體進行拆除或遷移的,應當會同地名管理部門制定地名保護方案。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4月1日,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