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征收。
城市: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的市區,不包括農村。
縣城:指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區)。
建制鎮:指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提出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在開征土地使用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定的土地使用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先按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申報,經土地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作為計稅依據,待土地管理機關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按土地使用證書確定的土地使用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稅額如下:
(一)貴陽市五角至五元;
(二)六盤水市、遵義市四角至四元;
(三)安順、都勻、凱里、興義、銅仁市三角至三元;
(四)其他各縣(特區、區),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二元。
各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在核定開征土地使用稅范圍內,可根據土地位置、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和市政建設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制定適用稅額標準,經州(市)和地區行署稅務局審核后,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批準執行。
貧困縣、民族自治縣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如果改變土地用途的,從改變土地用途之時起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七條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家稅務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
第九條 納稅人應依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持土地管理機關的證書,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辦理納稅手續。新征用的土地,應于批準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如住址變更、土地增減、使用權轉移等發生變化時,應持土地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證明,在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并抄省稅務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19*4月24日
篇2: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4修正)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十七、將《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p>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開征城鎮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內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
?。ㄒ唬┏鞘惺袇^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ǘ┛h城建成區;
?。ㄈ┙ㄖ奇偅ㄦ側嗣裾诘兀┙ǔ蓞^;
?。ㄋ模┙浭∪嗣裾鷾实墓さV區。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按土地使用證確認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占地面積,按稅務機關核實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ㄒ唬┥蜿?、大連市,五角至十元;
?。ǘ┌吧?、撫順、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ㄈ┑|、錦州、營口、遼陽、盤錦、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ㄋ模╄F嶺、阜新、朝陽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ㄎ澹┛h級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h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的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作適當調整,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國家、省確定的貧困地區、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該地區最低稅額的30%。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納稅人將免稅土地改變用途或者依法轉讓給非免稅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當從改變用途或者轉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在《條例》施行以后批準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土地使用權屬的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3年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第11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年11月2日
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20**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9號公布,根據20**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應當按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