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13年)

2384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文新

  20**年12月4日

  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民政、交通運輸、體育、城市管理、督辦督查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與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安全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督管理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莊消防供水設施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突出火災隱患進行專項整治,對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重點整治,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掛牌督辦之日起15日內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資金及組織保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督辦督查部門及時督促整改。

  因歷史原因未辦理消防許可手續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后,由有關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實施。

  對消防車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鄉消防規劃在短期內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七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有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城市客運場(站)、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此類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負責籌措資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又不整改的,應當依法注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在注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委會應當加強其管轄或者服務區域內居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社區、居民住宅區、村寨內設置固定消防宣傳欄,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重點對本區域內的老、弱、病、殘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幫助,并對這類人員建立相應檔案。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三章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高層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備案及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等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高層建筑的業主是該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其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層建筑,由建設單位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擅自將未依法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高層建筑交付使用的;   (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高層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未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條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備案。

  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村(居)委會應當督促并協助業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管理單位在其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消防設施管理、維護專職技術人員;

  (二)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實行標識化管理,建立并落實對其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歸檔等各項工作制度;

  (三)在辦公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標志;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五)利用辦公或者住宅區域內的道路施劃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六)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七)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對勸阻、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八)制定并落實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九)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十)利用廣播、電視、視頻、公告欄、網站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明確其專人配合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資料:

  (一)建筑物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圖、建筑消防系統圖、重點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圖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圖;

  (二)消防系統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系統操作規程和系統及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信息等;

  (三)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志愿或者專職消防人員等內容的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等;

  (五)職工消防安全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六)值班及設施、設備運行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等情況記錄;

  (七)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所取得的培訓合格證書。

  前款規定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在高層建筑內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在高層建筑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

  高層建筑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二十一條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擅自拆、改、裝燃氣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定,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違法燃放煙花爆竹;

  (五)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這些區域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六)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及時報告火警,依法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八)發現違規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報告管理單位;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在出租房屋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倉庫、生產車間等的監督檢查。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貴陽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高層建筑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實行信息化管理,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演練,熟悉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不斷完善預案。

  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狀況、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滅火救援戰術措施、應急疏散組織程序和措施、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程序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及演練提供便利。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因防火、滅火救援需要,到轄區單位進行現場查看或者模擬訓練的,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鋪招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小型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簡稱“小場所”)內裝修、放置物品、安裝設施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裝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場所內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線的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空氣開關等保護措施,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

  (三)場所內疏散樓梯的數量、寬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木質等可燃、易燃材質的樓梯,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內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四)設置室內消火栓有困難的,可設置消防卷盤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五)按照75㎡/每具的標準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面積小于150㎡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小型旅館每層樓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ABC干粉滅火器;

  (六)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在每層樓梯間的休息平臺安裝消防卷盤,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者屋頂水箱供給,屋頂水箱容積不小于1m3。

  第二十七條小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夾層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板采用鋼筋混凝土或者經過防火處理的鋼板;

  (二)用于居住的夾層,建筑面積應當小于15㎡,設置與室外連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于0.5m×0.8m的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設施,居住人員不得多于2人;

  (三)用于經營或者儲存物品的夾層,不得用于居住,并設置不少于2 個與場所內其它部位或者室外連通的疏散出口。

  禁止在臨時夾層內設置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和提供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每層樓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導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專用標識,負責防火巡查和緊急情況下人員疏散、救助、滅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包房區每5個包房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導員。

  第二十九條商業服務網點和營業性餐飲服務、公共娛樂、生產加工等小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和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按量使用,不得將燃氣軟管大面積串聯或者并聯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廚房煙道、燃油管道應當每季度檢查、清洗一次,并做好檢查、清洗記錄;

  (三)除需留宿1至2名值班人員外,不得留宿他人;

  (四)小型商業服務網點不得以店代庫、超儲經營。

  第三十條洗浴、足療、健身房、美容美發等小場所,除單獨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設置留宿包房或者區域。

  第三十一條小場所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練掌握消防基本常識和防止火災、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適時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并參加有組織的初起火災撲救;

  (四)指導、督促場所內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勸阻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將小場所消防安全納入行業自律范圍,督促和指導本行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嚴格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高層建筑共有部分未進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備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高層建筑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未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資料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質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標準配置滅火器的;

  (二)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未按照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安裝消防卷盤和設置屋頂水箱的;

  (三)小場所依法設置、使用臨時夾層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臨時夾層內設置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七類行業,是指校園、醫院、賓館(飯店)及A級旅游景區、文化娛樂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筑工地和商場、市場、飯店、洗浴場所。

  (二)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或者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四)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依據本省地方標準DB 52

  /T 800-20**《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規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場所:   1. 建筑面積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網點;

  2. 建筑面積在 300 ㎡以下的小型飯店、酒店等小型營業性餐飲場所;

  3.客房數在 30 間或者床位數在30 張以下的小型旅館;

  4.設置在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總建筑面積在200 ㎡以下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等小型公共娛樂場所;

  5. 床位數在 50 張以下的鄉(鎮)、社區衛生院及其他小型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

  6. 學生床位數在 50 張以下的寄宿制學校和托兒所、幼兒園,學生人數在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人數在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7.總建筑面積在 300 ㎡以下且根據國家規范要求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產加工場所;

  (五)臨時夾層,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內依法設置的單個自然層中臨時搭建的樓層。

  (六)消防卷盤,即消防軟管卷盤,是指由閥門、輸入管路、軟管、噴槍等組成,并能在迅速展開軟管的過程中噴射滅火劑的滅火器具。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骱蛨绦杏嘘P消防法規和規章;

 ?。ǘ┙M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ㄈ┲贫ū拘姓^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β毠みM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ǘ┒ㄆ谂嘤?/a>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ㄈ┙⒔∪腊踩贫?/a>;

 ?。ㄋ模┲贫ㄏ李A案;

 ?。ㄎ澹┙洺_M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M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ㄆ撸┙⒑捅9芟腊踩珯n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篇3:某客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客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消防工作,不斷完善消防工作的長效機制,提高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塊的安全運營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它高管層任副組長,公司各部室、維修中心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運營部,安全運營部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對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聯絡、協調工作。

  公司各部室、維修中心要建立消防實施小組,配備1-2名以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落實消防工作。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名單須報安全運營部備案。

  二、組織實施與任務

  (一)明確工作職責,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1、消防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總責任人,各塊的安全運營分管領導是各塊的消防安全總責任人,行政分管領導是公司總部的消防安全總責任人,各部室、維修中心第一負責人對轄區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與消防工作總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分隊、站場、班組要與分部、維修中心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通過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推動公司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分部、維修中心安全助理具體負責消防建設工作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全運營部)每月對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領導小組每季度組織對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2、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制度。各部室、維修中心要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每天早工作例會、月4次中層骨干會、月2次以上全體員工安全生產例會的主要內容。會議總結消防安全生產情況、學習有關文件、通報有關情況和決定、分析典型案例、交流經驗,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全方位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員應做好安全會議記錄。

  3、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檢查、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制度。分部、維修中心責任安全員要每天堅持巡查,每月巡查達到22天以上;分部、維修中心負責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每月巡查要達到15天以上;安全助理每月巡查達到20天以上;安全運營部經理每月巡查達到15天以上;安全分管領導每月巡查達到10天以上,并對分部、維修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檢查過程中要做好原始記錄。若發生火災隱患的分部、維修中心,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和安全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以《安全日報》的方式向總經理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第一發現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值班經理,現場的每一位員工都應積極撲救火災。值班經理立即決定是否報火警119電話、急救120電話。同時向安全運營部及安全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接到報案的第一時間報告總經理?;馂膿p失較大的事故,安全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和所涉及的分部(維修中心)的負責人在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方式趕到現場,迅速組織力量增援危機現場?,F場處置結束后,由安全運營部負責,責任相關單位協助,配合消防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4、建立健全防火宣傳、消防培訓工作制度。人力資源部年初擬定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員工計劃,每年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或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期間邀請消防專業人員上課,培訓率要達到100%,培訓合格率要達到95%,并依法持證上崗。安全運營部、分部、維修中心要利用宣傳櫥窗、板報、文化墻,技術部門要利用網絡等陣地宣傳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和自救逃生常識。

  (二)落實消防設施建設,提高抗御火災能力

  安全運營部統一制作在庫房、泵房、變電室、廚房、控制室等10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標示牌。公司機關、分部、維修中心各站場、后勤基地、庫房應設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裝報警電話,消防器材室內的消防器材箱應配備消防手提泵、滅火器、水帶、消防斧、救生繩、應急照明、消防栓扳手等器材;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并有維修保養記錄;公共消防栓保證無埋壓、圈占、損壞等現象,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有效發揮作用。

  (三)建立義務消防隊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公司義務消防隊伍,下設總部、維修中心、索溪峪分部、天子山分部和公園分部五個義務消防隊。

  總部義務消防隊由行政事務部經理任隊長,總部全體男性員工為隊員;

  維修中心義務消防隊由維修中心經理任隊長,維修中心全體男性員工為隊員;

  各分部義務消防隊由分部經理任隊長,分部全體男性員工為隊員。

  義務消防隊至少應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訓練。義務消防隊負責消防措施的落實、消費器材的保管和有效性檢查與維護、緊急情況的撲救、處理。出現緊急情況時,義務消防隊立即投入工作,接受領導小組組長的指揮。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安全運營部要對公司各單位進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司總部、分部、維修中心義

  務消防隊對各站場、后勤基地、庫房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項制度是否落實到位、消防設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暢等。在消防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督促整改。

  (五)建立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完善的消防業務檔案是公司消防工作高效、有序開展的保證。安全運營部要全面掌握公司消防基本情況,熟悉消防器材配備數量等,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行政事務部、分部、維修中心要全面掌握轄區內消防基本情況,熟悉消防器材配備數量等,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消防業務檔案應包含消防基本情況、防火檢查、消防巡查、消防器材配備、《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宣傳、消防培訓、滅火演習、消防會議等內容。

  (六)對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安全運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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