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骱蛨绦杏嘘P消防法規和規章;
?。ǘ┙M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ㄈ┲贫ū拘姓^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β毠みM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ǘ┒ㄆ谂嘤?/a>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ㄈ┙⒔∪腊踩贫?/a>;
?。ㄋ模┲贫ㄏ李A案;
?。ㄎ澹┙洺_M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M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ㄆ撸┙⒑捅9芟腊踩珯n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篇2: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1998)
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1998)
[市政府42號令發布]
1998-03-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具有防范災害功能的各類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地下室),以及為之配套的口部土地、地面偽裝房、管理房、防雨棚、擋土墻、排水溝、碴場、專用道路,風、水、電、暖、通信設備設施,均按本辦法進行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
第三條 撫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的指導、監督、檢查、調配、審批;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實行行政處罰。
各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的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實行行處罰。
第二章 維護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維護管理好人防工程和內部設施設備,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人防工程應達到下列標準:工程結構完好;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防護密閉和消防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檔案資料齊全。
第六條 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本單位負責;凡使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七條 凡是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平時未使用的公共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其維護管理經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人防工程的單位應指定管理部門和專、兼職人防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對分管內的各類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或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對其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建立檔案和管理制度。對管理、使用情況定期報上一級人防部門。
第十條 在人防工程及其維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加没蚨氯朔拦こ痰某鋈肟?、進排風孔及其專用道路;
?。ǘ┫蛉朔拦こ虄炔考捌淇卓诟浇判箯U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ㄈ┰谌朔拦こ躺戏胶蛢蓚?米內打樁;坑道上方和兩側50米范圍內的山體采石、取土;掘開式、地道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挖溝、埋設各種管線;因城鄉改造,必須埋設各種管線的,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有關部門方可審批;
?。ㄋ模┰谌朔拦こ躺喜康孛婧涂卓谡嫉胤秶鷥刃藿üこ淘O施,因城鄉改造,必須修建工程設施時,須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有關部門方可審批。
?。ㄎ澹┰谌朔拦こ痰耐鈮?、密閉隔墻、門框墻、臨空墻等處開孔,確需開孔時,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
?。┥米圆鸪朔拦こ虄炔吭O備設施,確需拆除時,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
?。ㄆ撸┣终己头舛氯朔拦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增設出入口部位設施。必須改造和增設口部的,改建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提出改造申請和改造設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⒐ず?,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毀人防工程。因城鄉建設,必須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除申請和補建人防工程的設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除單位要在限定的期間內按批準的人防工程等級標準、面積補建。對特殊情況不能補建的,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在限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交納人防工程補建費。
第十三條 簡易人防工程如因滲漏嚴重,長期無法使用,又無坍塌危險的,經所在區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檢查,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臨時性封堵管理,管理單位要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口部偽裝建筑物的拆遷、改建、使用及人防工程口部土地的利用,必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按國家規定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 平時使用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應當貫徹平戰結合的方針,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鼓勵、支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設施,為社會和經濟建設服務。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開發利用計劃,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發揮其效益。
第十七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均應事先向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簽訂使用協議,并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后,方可使用。使用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出租、轉讓人防工程,或改變人防工程的用途。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對平時可以利用的人防工程設施,應當督促使用。人防工程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后,雙方應辦好移交手續,原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確需存儲時,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采取可靠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電業管理部門對人防工程內的通風、除濕、照明、排水等設備用電,按照國家政策,應給予優惠。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或單位按下列 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加煤投氯朔拦こ坛鋈肟?、進排風孔及其道路的,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的,對個人并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ǘ┰谌朔拦こ躺戏胶蛢蓚?米內打樁,在坑道工程上方和兩側50米范圍內采石、取土、在掘開式、地道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挖溝、埋設各種管線的,對個人并處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ㄈ┰谌朔拦こ掏鈮?、密閉隔墻、門框墻、臨空墻等處開孔及改變主體結構的,拆除人防工程內部設備設施或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使用效能的,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
?。ㄋ模┣终己头舛氯朔拦こ滩蛔?00平方米的,對個人并處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侵占和封堵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ㄎ澹┥米愿脑烊朔拦こ讨黧w結構,增設出入口部設施的,對個人并處4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拆毀人防工程的,由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修復、補建或賠償,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未簽訂使用協議、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而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內補辦使用手續,可對當事人個人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出租、轉讓人防工程的,由市、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改正,補辦手續,可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拆遷、改建、使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物和口部偽裝建筑物的,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土地的,由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改正、賠償損失,可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逾期不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人防工程拆除補建費的,責令其在限期內補繳,并按日加收欠繳總額的0.3%至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對破壞人防工程,出賣和泄露人防工程機密,以及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秉公執法。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舞弊或有其它違法、失職行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獨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1994年3月21日市政府頒發的《撫順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骱蛨绦杏嘘P消防法規和規章;
?。ǘ┙M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ㄈ┲贫ū拘姓^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β毠みM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ǘ┒ㄆ谂嘤?/a>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ㄈ┙⒔∪腊踩贫?/a>;
?。ㄋ模┲贫ㄏ李A案;
?。ㄎ澹┙洺_M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M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ㄆ撸┙⒑捅9芟腊踩珯n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