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海省企業土地使用權管理規定

2695

青海省企業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由青海省土地管理局、省經貿委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轉發

第一條 為深化企業改革,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規范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集體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改革,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的,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有:出讓、租賃、入股和行政劃撥。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屬于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屬于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搬遷改造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報企業隸屬單位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條 國家以租賃方式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企業的,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其租金標準,應按土地評估價格,根據租賃年限合理確定。租金標準每三年調整一次。
前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條 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經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其地價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后,界定為國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簽訂委托持股合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企業可按規定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國有優勢企業兼并國有劣勢企業、困難企業,土地使用權可無償劃轉。其他國有企業兼并,土地使用權應實行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劃轉和轉讓的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2010年)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寧政辦發(20**)2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市規劃局 20**年1月)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規劃條件的變更,加強對規劃條件變更的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是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一般不得變更。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尚未領取該項目全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確需對規劃條件進行變更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規劃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的外,其他的調整均視為規劃條件的變更。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分為核心內容變更和一般內容變更。

  核心內容變更是指對城市規劃實施或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涉及土地市場公平公正性等的變更;一般內容變更是指核心內容變更以外的變更。

  第五條 規劃條件的變更應當以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第六條 規劃條件核心內容變更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城市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變更的。

  第七條 核心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包括不同性質用地比例的調整;

  (二)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的調整;

  (三)規劃外部條件(六線)的調整;

  (四)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范圍內的建筑高度調整;

  (五)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容積率的調整(同一個出讓合同中,用地性質相同地塊之間容積率的轉移除外);

  (六)公共設施配建或市政設施配建內容和規模的調整。

  (七)其他相關規定認定屬于核心內容變更的。

  第八條 一般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地塊建筑密度、綠地率、集中綠地、停車泊位、交通組織、空間形態、間距退讓、用地適建性等的調整;

  (二)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范圍外的建筑高度調整;

  (三)非生產研發類工業用地的容積率調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提出變更申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為該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

  第十條 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符合變更條件的,市規劃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論證。市規劃局應當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變更方案組織論證;涉及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的容積率調整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公示,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審定。一般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報市規劃局項目審批會審定;核心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經市規劃局規劃項目審批會審查,形成建議方案后附相關材料報市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定,其中,涉及容積率變更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經審批同意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規劃成果以及相關批準文件辦理規劃條件的變更,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納入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還應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函告市國土部門。

  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憑審批文件到國土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涉及補交出讓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補交出讓金憑證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超出原項目批文規模要求的,還應提供新的項目批文或項目增補批文。

  第十二條 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相關批準文件、變更理由、變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溧水縣、高淳縣國有土地出讓后規劃條件的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實施。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