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稅務局
(19*5月31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云巖、南明兩城區,花溪、烏當區的建制鎮,白云區所轄街道辦事處范圍內使用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依據。土地使用稅稅額,根據《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土地使用稅年平方米稅額為五角至五元,具體按照《貴陽市土地使用稅分級定額表》執行。
第四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仍按現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使用應納土地稅的跨區(包括城區和郊區)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單位繳納。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按共有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各樓層屬于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稅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積與共有土地面積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層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應負擔全部應納稅款的50%;第一層和第二層用于生產經營的,先按第一層負擔40%、
第二層負擔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攤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每年四月和十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的;
(五)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
(六)經批準整治和改造的(從使用之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調整改革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
(十)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
(十一)由財政部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均只限于單位公用和個人自用,對免稅單位和個人出租使用權的土地或將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產經營用房的,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納稅人在本辦法公布15日內,應持土地管理機關發給的《土地使用證》,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尚未發給《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積,據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待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證》后,再行結算。
篇2: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3年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第11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年11月2日
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20**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9號公布,根據20**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應當按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通知》同時廢止。
篇3:關于印發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的通知(2007)
關于印發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的通知
佳政辦發〔20**〕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佳中省直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新等級標準
根據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確認佳木斯市及所屬縣(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復函》(黑財稅〔20**〕34號)規定,對我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予以重新確定如下:
一、土地等級劃分標準。以現行土地等級劃分為標準,具體依據暫按佳木斯市地稅局《關于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劃分等級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佳稅政四〔1989〕31號)文件執行。
二、年稅額標準。一等20.00/平方米,二等16.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平方米,四等8.00元/平方米,五等4.00元/平方米,六等1.50元/平方米。
三、本標準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