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土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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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土地管理條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4月1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縣土地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條 依法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依法重新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四條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五條 加強土地的利用和保護工作,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平整土地,興修水平梯田,改造中低產田。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自治縣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規劃,采取家庭或聯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治理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即:荒地、荒山、荒坡、荒灘),實行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

經過治理開發的“四荒”地,由治理開發者向自治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轉租。

進行轉讓、抵押、參股聯營時,要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抵押登記。

第七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重點農田保護區規劃,將高產穩產田和蔬菜、果品生產基地、農業科研試驗田列為重點農田保護區。

第八條 經自治縣劃定的重點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須依照審批程序和權限申請報批,并按規定繳納各種稅費。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省有關規定繳納或者補足占用重點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果園用地按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實行審批、登記、發證

制度。嚴禁在果園內修建永久性房屋和其他非生產性設施。

第十條 國家和集體建設工程,需要占用集體土地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統一征地。

臨時用地由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該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2倍給予補償。使用期滿應復墾還田,或者支付復墾費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復墾恢復耕種。

第十一條 在農村興辦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其建設用地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節約用地。
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土地作為投資或入股聯營的條件。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城鎮、集貿市場和主要公路兩旁從事商業、飲食服務業使用土地的,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交納土地使用費。使用期間,因國家和集體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應予退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及其他人員需要宅基地,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及其他土地,并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因國家建設和集體建設占用原有住宅需另行作安排的;
(二)離退休干部職工,在原單位未做安置,且在原籍沒有住宅的;
(三)已婚兄弟分戶另居時,原有宅基地小于270平方米,而確需宅基地的;
(四)其他需要給予照顧的。出賣、出租、轉讓房屋又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和在農村居住的縣、鄉(鎮)職工的住宅建設用地,必須服從村鎮統一規劃,不得突破宅基地面積限額:
(一)川水地區每戶不超過240平方米;
(二)山區或占用非耕地每戶不超過27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對保護耕地和合理開發土地資源及貫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自治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其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建筑和其它設施,并處以非法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10元的罰款;
(二)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或劃撥后擅自移址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10%~50%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在耕地上挖沙、采礦、打坯、燒磚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治理,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罰款;
(五)不按村鎮規劃建房和在果園修建房屋及其他非生產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
(六)煽動群眾阻撓在已征用土地上建設、生產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土地管理條例(2012修正)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土地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3月2日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28日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修改 20**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駐鄉鎮的企事業單位執行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六條 自治縣鼓勵單位、個人依法從事土地開發。

  土地開發由開發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按批準權限報批。

  第七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必須向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報批。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壩上鄉鎮控制在467平方米以內;接壩地區各鄉鎮控制在340平方米以內;壩下地區各鄉鎮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內;建制鎮建城區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內。

  第九條 中外投資者在自治縣占用原有建設用地進行公益事業建設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對于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金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

  第十條 在自治縣境內新增建設用地項目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金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生產,挖采丘陵,占用荒地從事建筑材料生產的,須向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取土后不造成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并能夠開墾利用的給予批準。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限的機關審批。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后補辦手續。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臨時使用土地,應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臨時用地3公頃以下的報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期限超過兩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視為非法用地,由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鄉(鎮)為單位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建墳、建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十五條 對違法用地行為,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制止并予以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六條 受讓人在受讓土地上進行的各項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按期建成。

  受讓人未按批準的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受讓人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征收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至20%的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買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糾正或經依法處罰后,補辦手續;逾期不辦手續的沒收其在非法占用、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并對雙方各處以每畝1000至3000元罰款。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除在非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

  第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人員以化整為零,謊報地類等手段弄虛作假報批土地,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土地證書,對收取的有關土地費用違法使用或者使用不當,不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依法應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20**修正)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三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章 土地登記

  第五章 耕地保護

  第六章 城市建設用地

  第七章 村鎮建設用地

  第八章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管理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定區域內土地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加強土地的規劃和調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嚴格耕地保護,科學用地、集約用地,切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人與自然相和諧。

  第六條 本市實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責任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土地登記、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和土地整理儲備等制度。

  第七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素質,強化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及時有效地糾正和處理各種土地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本市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各類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和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保證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同意后組織編制,并按照原批準程序審批。

  區、縣、鄉、鎮和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按照原批準程序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編制,并按照原批準程序審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必須確保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項用地控制指標不變。

  第十二條 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采取論證、公示或者聽證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 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組織編制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各種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規模相銜接。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規劃的編制。

  第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實際狀況,編制和分解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明確本市新增建設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七條 本市國有土地和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

  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確認。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對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積分攤共用土地面積,分別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記載的面積與實地測量面積不一致,相鄰用地無爭議的,應當按照實地測量的面積確認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十條 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與土地權屬界線相鄰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指界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地點,攜帶有關文件出席指界。對土地權屬界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界址表上簽字蓋章。

  對指界有異議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以及土地現狀,劃定土地權屬界線,并將劃定的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送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鄰人。

  對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劃界復核申請。劃界復核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憑調解書申請土地登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的爭議,由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處理;跨鄉、鎮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處理。屬于國有土地的爭議,或者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之間的爭議,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處理;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區、縣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涉及改變市人民政府確權決定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四章 土地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市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應當依法進行登記。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登記的基本單位。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應當記載土地的權屬性質、坐落,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土地的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期限和土地他項權等事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土地權屬證書與土地登記簿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土地權屬證書與土地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土地登記簿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永久保存,供社會公開查詢。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轉讓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按照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在地下空間單獨建造的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土地他項權的登記,由他項權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共同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土地使用權,由買受人依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競買確認書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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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挝恢黧w資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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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土地權屬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權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登記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通知權利人領取土地權屬證書。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日為登記日。

  土地權利的設立、變更和終止,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ㄒ唬﹪型恋厥褂脵噢D讓、出租、抵押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ǘ﹪型恋厥褂脵噢D租、抵押期限超過土地租賃年限的;

 ?。ㄈ┥米愿淖兺恋赜猛?、土地使用條件的;

 ?。ㄋ模┪匆婪ɡU納土地稅、費或者土地收益的;

 ?。ㄎ澹┩恋貦鄬儆袪幾h尚未解決的;

 ?。┻`法占用土地的;

 ?。ㄆ撸┩恋貦嗬灰婪ㄏ拗频?;

 ?。ò耍┢渌婪ú挥璧怯浀那樾?。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ㄒ唬┩恋厮袡嗳?、使用權人或者他項權人變更,或者其名稱、地址變更的;

 ?。ǘ┳诘亟缇€、土地用途等發生變化的;

 ?。ㄈ┩恋厥褂脵囝愋透淖兊?;

 ?。ㄋ模┢渌恋厮袡?、使用權和他項權變更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變更事項需要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經批準后直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土地權利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ㄒ唬┩恋乇灰婪ㄕ魇栈蛘呤栈氐?;

 ?。ǘ﹪型恋厥褂脵嗥谙迣脻M經告知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ㄈ┮蛞婪ú疬w房屋、收購土地等使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喪失的;

 ?。ㄋ模╇[瞞真實情況進行登記的;

 ?。ㄎ澹┤嗣裾婪ㄖ匦麓_認土地權屬使原土地權利喪失的;

 ?。┤嗣穹ㄔ阂婪ㄅ袥Q、裁定使原土地權利喪失的;

 ?。ㄆ撸┢渌婪ㄐ枰N登記的情形。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土地登記簿記載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確實有誤的,應當經公告后予以更正;經核實無誤不予更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司法機關或者行政部門依法對已登記的土地權利采取限制轉移、限制設定他項權等措施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裁定書、決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查封范圍、內容和期限,在土地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裁定書、決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范圍、內容和期限不明確,或者與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不一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行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行政執法中可以查驗土地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權人和他項權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同時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由市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房地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市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權屬登記簿,制作統一的房地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第三十五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土地登記技術規范。

  第五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六條 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先開墾、后占用,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開墾補充符合質量的耕地。

  第三十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耕地后備資源調查,建立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占用耕地需要開墾新耕地的,應當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中選擇。

  第三十八條 對耕地總量減少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對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區、縣,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本市其他區、縣組織進行易地開墾。本市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在本市以外其他地區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九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在開墾新的耕地后占用,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其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應當??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耕地開墾計劃,由市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直接撥付給實施耕地開墾的單位。

  第四十條 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涉及農用地調整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結構和布局。

  建設永久性農業生產設施和配套設施占用耕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保證耕地占用和補充平衡。

  第四十一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用地單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標準,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土地的開墾、開發、整理和復墾應當實行項目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預算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用于耕地開墾的資金,應當??钣糜诟亻_墾和土地開發整理,由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耕地上取土。

  在非耕地上取土經營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土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型恋厮袡嗳?、使用權人同意的證明;

 ?。ǘ┓贤恋乩每傮w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確定的適合取土的土地;

 ?。ㄈ┯腥⊥练桨?/a>和防護措施;

 ?。ㄋ模┯兄卫碜匀簧鷳B環境的措施。

  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取土用地范圍和深度,核發取土許可證。

  法律、法規對在非耕地上取土許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標準,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钣糜谕恋貜蛪?。

  第六章 城市建設用地

  第四十六條 城市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禁止占用濕地,嚴格控制占用水面??梢岳没牡氐?,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供應建設用地,應當結合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用地定額確定,嚴格控制用地面積。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用地條件的,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對不符合用地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 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或者集體土地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土地勘測定界,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九條 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供應計劃擬訂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五十條 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以協議方式出讓或者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五十一條 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城市或者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或者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中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建設項目供地和重大建設項目供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

  第五十二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按照年產值倍數或者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 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在被征地的鄉、鎮、村張貼公告。

 ?。ǘ┍徽鞯氐霓r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的,以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三)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以鄉、鎮、村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的鄉、鎮、村張貼公告。

 ?。ㄋ模┍徽鞯氐霓r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ㄎ澹┱鞯匮a償、安置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舉行聽證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谡鞯匮a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費撥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被征地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ㄆ撸┺r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給村民,并將收支狀況張貼公布;同時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向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征地數量和被征地單位征地前的上個半年度末的農業人口與耕地面積的比例,核定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口數,并由市戶籍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的界外處理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或者拆遷補償費用。

  界外處理土地,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使用界外處理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對原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 利用原有土地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涉及改變原批準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 經批準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土地使用權人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予以公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應當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五十八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ㄒ唬┮猿鲎尫绞饺〉脟型恋厥褂脵嗟?,將合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還,并對土地開發投入給予適當補償。

 ?。ǘ┮詣潛芊绞饺〉脟型恋厥褂脵嗟?,對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投入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的國有土地,再次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支付補償費用。

  第五十九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人應當負責恢復土地原貌。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交納臨時用地補償費和土地復墾保證金。

  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續簽臨時用地合同,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超過期限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無條件收回。

  第六十條 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閑置費,繳費標準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二計算。未按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連續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已經按照規定實施臨時綠化的,免繳土地閑置費。

  第六十一條 建設項目用地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地籍調查,核實用地權屬界限。對已核實權屬界限的,可以按照地籍調查成果確定界址。

  第七章 村鎮建設用地

  第六十二條 村鎮建設、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三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繼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戶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分別確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戶條件的,按照一戶的用地面積標準確定宅基地。

  第六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ㄒ唬┐_實需要分戶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積分戶后低于一戶宅基地標準的;

 ?。ǘ┮蜃匀粸暮蛘邔嵤┐彐傄巹澬枰徇w的;

 ?。ㄈ┙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ㄋ模┰姓乇灰婪ㄕ魇盏?;

 ?。ㄎ澹﹨^、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村民自建住宅,應當根據用地計劃指標,符合村鎮規劃,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內空閑地。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禁止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商品房。

  禁止村民將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第六十六條 在城鎮和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地區,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標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住宅,不再批準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遷村并鎮和村民遷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應當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進行土地整理。

  第八章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第六十七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供應計劃編制每宗土地出讓方案,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八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并根據確認的評估結果和其他相關因素,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出讓底價。

  第六十九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處置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后,方可出租或者處置。

  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應當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按照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租金。

  第七十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改變企業經營性質等原因,確需改變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其中用于經營性建設的土地,應當由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統一整理儲備,進入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第七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土地,未經批準不得設定抵押。

  第七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發生轉讓的,受讓人享有七十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受讓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剩余年限,并應當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租賃國有土地等交易活動,應當統一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場內進行。市土地交易機構負責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場的管理,發布土地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為出讓、租賃等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第七十四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雙方在轉讓前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準予轉讓。

  第七十五條 因企業兼并、收購、重組或者資產處置等情形,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使用劃撥土地的企業,實施企業產權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人民政府對土地資產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價格進行動態監測,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的土地進行等級劃分、確定基準地價,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負責本市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的組織實施,承擔土地整理儲備、集體土地征收和土地開發整理等具體工作。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其整理、儲備由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涂改土地權屬證書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書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唇浽S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經營的,或者超出許可的范圍和深度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ǘ╅e置荒蕪耕地,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閑置、占用或者破壞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將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以基準地價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違法轉讓或者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補辦有償使用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以基準地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十四條 對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恢復原狀,繼續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供電、供水企業不得向違法建設提供違法施工用電、用水。

  第八十五條 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尚未解決前,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撟骷賹徟恋氐?;

 ?。ǘ┏铰殭鄬徟恋氐?;

 ?。ㄈ┓系怯浕蚺鷾蕳l件而不予登記、批準或者拖延登記、批準的;

 ?。ㄋ模┻`法進行檢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ㄎ澹ν恋剡`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渌灰婪男新氊煹男袨?。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發展控制區,是指中心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

  第八十九條 國家對濱海新區土地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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