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銀川市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5374

2000年6月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維護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建設(開發)、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的時間內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門,銀川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具體負責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立項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資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經批準立項的企業,由市建委進行資質初審,報自治區建設廳審核批準,取得暫定資質等級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生產活動。
第六條 生產企業在取得暫定資質等級證書一年后,具備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實驗手段,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報請自治區建設廳核準后,即可轉為正式等級。
第七條 建筑企業附屬的混凝土生產廠(站),凡將混凝土作為商品銷售的(包括自用),均應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否則不得對外銷售混凝土。
第八條 生產企業資質實行年檢

篇2:商品混凝土生產應用過程中應注意質量問題

  商品混凝土生產及應用過程中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一、管理

  1、混凝土到達施工現場應檢查混凝土規格;

  2、攪拌站開票員應嚴格培訓并加強出場檢查;

  3、混凝土在施工現場不得隨意加水;

  4、應建立嚴格的粉狀材料入倉管理規則。

  二、材料

  5、多聚磷酸鈉等緩凝劑應嚴格掌握用量,不得超量;

  6、摻流化劑應有計量容器,不得失控摻用;

  7、木鈣作緩凝劑,一般用量不得超過水泥量的0.25%;

  8、凡隨打壓光地面,不要采用大摻量粉煤灰混凝土;

  9、不得將不同廠家、不同型號水泥混倉儲存;

  10、鋼筋混凝土結構冬期施工不應采用氯鹽型防凍劑;

  11、預拌混凝土采用泵送劑時,應預先做水泥與外加劑相容性試驗,不宜采用摻硬石膏、磷石膏配制的水泥;

  12、預拌混凝土生產廠不得采用立窯水泥;

  13、自行復合配方的外加劑必須事先經過試驗,尤其注意象胺類防凍液與硝酸鈣等的交互作用。

  三、生產工藝

  14、粉煤灰倉頂單配除塵器以防混倉;

  15、混凝土泵送劑配方應隨季調整,采用蔗糖更要嚴格控制摻量;

  16、水泥倉不可混裝需水量不同的水泥,攪拌站操作工應注意觀察塌落度的變化。

  四、施工工藝

  17、必須排盡泵管中的水及潤管砂漿;

  18、離析混凝土不得使用;

  19、布料機在澆筑過程中應合理移動;

  20、冬期施工混凝土必須保溫;

  21、兩種混凝土型號同時澆筑時,先澆筑高強度等級,再澆筑低強度等級,泵工與施工人員還要密切聯系;

  22、預拌混凝土宜采用保濕養護(水膜養護);

  23、冬期施工,梁板結構鋼筋綁扎后,須準備塑料布,夜間加以覆蓋;

  24、摻膨脹劑混凝土必須盡早進行濕養護;

  25、尚未初凝的混凝土應覆蓋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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