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時,必須組建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項目經理部。一個工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業務。國家規定項目經理改由注冊建造師代替的,按照其規定執行?!?/p>
二、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應當將合同分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合同可以使用國家和省發布的示范文本?!?/p>
三、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工程造價應當以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計價方法為依據,根據定額規定的消耗量和相應的取費標準計算,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p>
本決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2000年4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后,參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活動的各方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等業務的發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務的交易行為和場所。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培育建筑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有建筑管理部門,并將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部分職責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確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水利、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對建設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工商、計劃、經貿、財政、物價、審計、勞動、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筑市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和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競爭,不得以任何方式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以及國家和省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對工程質量實行相關行政領導責任人和各參與單位法定代表人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
第二章 工程發包
第八條 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照本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執行。
依法可以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應當具有與發包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發包人不具有與發包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人員的單位代理。
第九條 工程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應當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發包人發包時應當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擔保證明。
第十條 工程項目發包,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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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等業務的發包,需要劃分若干部分或者標段的,應當合理劃分;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發包人不得將其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設計業務的發包,除專項工程設計外,以工程項目的單項工程為允許劃分的最小發包單位。發包人將設計業務分別發包給幾個設計承包人的,必須選定一個設計承包人作為主承包人,負責整個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
施工或者監理業務的發包,以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或者標段為允許劃分的最小發包單位。
第十二條 發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規程的活動;
(二)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發包工程成本的價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墊資、變相墊資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承包工程;
(四)將應當招標發包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與承包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
(五)泄漏標底或者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其他投標人;
(六)強令總承包人實施分包,或者限定總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合格進行施工招標;
(八)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開工建設;
(九)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圖紙;
(十)強行要求承包人購買其指定的生產廠、供應商的產品;
(十一)拖欠工程款項;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業務的承包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在其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獨立承包或者與其他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
兩個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義或者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業務:
(一)相互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資產的;
(二)無統一的財務 >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三)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
約定,又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
(四)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勘察設計文件,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有關技術人員簽字、蓋章。設計圖紙必須使用本單位專用圖簽,并加蓋出圖專用章。實行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還需有本單位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十六條 設計承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應當注明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規程、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設計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場上無同類替代產品的;
(二)屬保密產品的;
(三)復建或者修繕工程中需要購置原用產品的。
第十七條 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時,必須組建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項目經理部。一個工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業務。國家規定項目經理改由注冊建造師代替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施工承包人必須為下列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一)高層建筑的架子工;
(二)塔吊安裝工;
(三)工程爆破作業工;
(四)人工挖孔樁作業工;
(五)直接從事水下作業的人員;
(六)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九條 用于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和產地;
(二)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設備應當有詳細的使用說明書;
(五)實施生產許可、準用管理或者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人有相應的許可證、準用證或者認證證書;
(六)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人應當在分包現場派駐相應的管理人員。
分包工程價款由總承包人和分包人結算??偝邪嗽谑盏桨l包人按進度撥付的工程款后,應當及時向分包人撥付該分包工程相應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無資質證書、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業務;
(二)以受讓、借用、盜用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使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業務;
(三)以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業務;
(四)以偽造、涂改、復制資質證書、圖書、圖簽等方式承接工程業務;
(五)串通投標,哄抬或者壓低標價,或者采用賄賂、給回扣或者其他好處等影響公平競爭的手段承接工程業務;
(六)不按照原設計圖紙、文件施工,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七)將工程款挪作他用;
(八)使用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術工種和特殊作業工種的人員;
(九)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建設監理、工程檢測等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資格(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業務并自行完成,不得轉讓。
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與所承擔的工程業務相適應的執業資格,并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承接。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中
介服務機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規程;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受托事務,對提供的信息、數據、結論,出具的證明、報告或者其他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服務活動和工作成果的質量,保守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二)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
(三)與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謀取非法利益;
(四)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與委托人的相對方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應當以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定額及有關技術資料為依據,力求使用工程造價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時,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標底和與標底有關的情況、資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以招標人的名義,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
(二)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三)擬訂評標辦法,組織開標、評標;
(四)草擬工程合同;
(五)依法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其他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當派出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從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質是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發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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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人員在進行工程施工監理時,監理工程師應當對監理工程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理;對重要工序和關鍵部位實行旁站監理。
工程監理人員必須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單位自檢基礎上,對分項、分部工程進行核查并驗收簽證。未經監理人員核驗簽證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進度款。
第三十條 工程檢測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儀器,采用科學的檢測方法,開展工程檢測活動。
工程檢測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檢測目的、檢測內容和檢測日期;
(二)檢測儀器和設備、檢測數據,必要的計算分析;
(三)對檢測過程中出現的異?,F象的說明;
(四)評定結論。
第五章 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應當將合同分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合同可以使用國家和省發布的示范文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進行合同管理時,除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應當以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計價方法為依據,根據定額規定的消耗量和相應的取費標準計算,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工程期限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工期定額在合同中約定合理約定,招標發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撥付工程款。逾期不撥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設計、施工等活動,并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停工、窩工等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完成承包業務的,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工程結算,支付價款;合同對結算期限和價款支付沒有約定的,承包人應當在單位工程驗收后一個月內編制完成結算書,發包人應當在接到承包人結算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并辦理完畢工程結算。
支付工程價款,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江蘇省工程建設專用發票。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審計的工程項目,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計。審計期限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對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項目法人單位的人員素質、組織機構是否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加強監督
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勘察、設計、施工和中介服務等單位的資質認定,實行資質年度檢驗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完善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機制,查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規范和管理,監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公平、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必須制定章程和規則,及時、準確地發布工程信息,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措施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競爭,不得取代招標投標等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能,不得取代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的權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職能。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對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單位的注冊登記工作,查處建筑市場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便利干預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指定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
第四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或者作出書面答復。沒有規定期限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或者作出書面答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建筑市場投訴中心,完善投訴制度,切實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實施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發包人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和第(十)項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 發包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一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業務,或者從事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檢測單位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
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發包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發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務機構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的規定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筑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下列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
(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辈?、設計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設計圖簽。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前,到原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辦理資質注銷登記,并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二)已經依法領取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辦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屬于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備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可采用總包、分包的方式??偘鼏挝豢砂凑找幎▽⑵涑邪墓こ谭职o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掛靠方式承包和轉包建設工程。
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所交保證金在評標工作結束后退還;投標中標的,所交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退還。
中標通知書送達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監理,也可以由經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具有監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咨詢、造價和招標代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因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簽訂合同,其經辦人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鑒證或者公證,由簽訂合同當事人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款由承、發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的建設工程價款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文件??偘蛘呤┕挝粦斣诮ㄔO工程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文件。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
(二)增加工程內容或者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采購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或者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四)總包、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失誤的;
(五)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延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標牌。標牌應當標明工程名稱、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編號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城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標明占道許可證編號。
標牌按照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遮擋圍欄,保持場容場貌整潔。禁止在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機具。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作業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建設工程竣工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筑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登記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出借、出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建筑垃圾的,處2000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土地、勞動、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處罰權限的,由該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5年11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管理和從事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以及非標準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建筑市場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筑市場的檢查管理,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屬于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屬于外省、市的,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符合發包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發包,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經計委、經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立項的部門批準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持有關立項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谩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并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ǘ┚哂械匦螆D、水文和工程地質、地下管道線路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ㄈ┯心軌驖M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
?。ㄋ模┙ㄔO資金和主要設備已經落實;
?。ㄎ澹┎疬w進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哂信c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ㄆ撸嵭姓袠说?,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一條 承包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產品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及安全生產資格證等證件,并按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不得無證承包或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采取總承包、總包、分包的方式??偝邪?、總包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方不得在發包工程中泄露標底、收受賄賂,承包方不得利用行賄等不正當行為承攬工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職權之便干預發承包;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
供電、供水、供氣、郵電、消防、爆破等專業隊伍和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為理由,進行行業壟斷。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屬于招標范圍的,必須實行招標,并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招標范圍的,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決定。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投標,也可以按照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和工程監理等分階段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年度投資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報告,申領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應當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發承包必須簽訂合同。
簽訂承包或委托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條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招標工程必須以中標價格為基礎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工期和社會保障等規定。
包含在工程造價中的勞保費(包括社會保障費和勞動保險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并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全體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和支付有關政策性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以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文件。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質量監督管理費。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設備供應和建筑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依據本條例規定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其他建筑工業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核定或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鑒定書》并向市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場地的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企業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和在建筑市場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以及創出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產品)、獲得市級以上優秀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停業整頓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崔k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卧?、涂改、倒賣、轉讓資質證書或轉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ㄈ┎话促Y質等級證書規定,越級超范圍從事建筑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匆幎ㄞk理報建手續或合并和分立單位未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⒐こ贪l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职蟮墓こ淘傩蟹职幕蜣D包工程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儆谡袠朔秶慕ㄔO工程項目,不按規定招標投標的,按工程造價2%至5%處以罰款;
?。ò耍┪崔k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開工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ň牛┩稑苏叽ㄍ稑?,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泄露標底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ㄊ┙ㄔO工程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偷工減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ㄊ唬┪唇涷炇栈蝌炇展こ藤|量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報驗,并處責任者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ㄊ┪窗匆幎▽嵭斜O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ㄊ┎粓绦袊乙幎üこ淘靸r、計價方法,擅自擴大取費標準、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按違法計價額的十倍處以罰款;
?。ㄊ模┮哉鞯?、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的,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在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等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規劃土地、勞動、城建、環保、監察、審計、計劃、物價、消防等處罰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或者違反本條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